「電力工程技術規範審議及諮詢小組」第100次會議紀錄壹、時間:99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貳、地點:本局13樓第2會議室參、主席:蘇組長金勝記錄:紀右益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名單)伍、主席致詞:(略)陸、綜合討論:(略)柒、會議結論:一、本小組第99次會議審議第10-5條第3款「衝壓荷重」修正為「衝擊荷重」。第10-6條本文「導線管及接頭之裝之裝設」修正為「導線管及接頭之裝設」;第3款「現場情況如須敷設」修正為「現場情況如需敷設」。二、本次會議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10章第10-6條第4款至第10-9條,研議結論如下:(一)第10-6條導線管及接頭裝設規定,研議結論:1.為避免地下沼氣、瓦斯等氣體透過管路通過建築物牆壁之縫隙進入,而破壞建築物內部之電氣裝置,第4款乃參照美國NESC322B4規定應具有內封及外封裝置,修正我國現行外規第74條規定,使其功能除防水外,亦能限制氣體進入。2.第5款增訂標題為「橋梁」。第3目「裝置」修正為「裝設」;「應予以有效接地」修正為「應被有效接地」,使用詞前後一致。3.第6款增訂標題為「人孔附近」;調整文意敘述,「須裝置於」修正為「應裝設於」,並移至「夯實」之前;「進入人孔時」則移至「應裝設於」之前,以精順文意。(二)第4節「配電室」修正為「地下配電室」。(三)第10-7條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之強度規定,研議結論:1.第2項「水平設計荷重、垂直設計荷重或兩者」修正為「水平或垂直設計荷重」;「衝壓」修正為「衝擊荷重」;「冰雪」修正為「霜凍」;「施加於結構物上之荷重」修正為「施加於結構物」,以簡化文意敘述。2.第3項「垂直與橫向荷重所產生」修正為「垂直與橫向荷重綜合所產生」,以符合實際情況。3.考量人、手孔及地下配電室位於道路地區可能有大型車輛通過,而應具備特殊強度;非道路地區則應有基本強度規定;若可能受衝擊者,其結構強度應再增加;可能遭遇地下水、冰等由上或由下之力量者,應有足夠之重量以承受;如裝有拉線環設備時,亦需具備更大之強度,爰參考NESC323A1~A5增訂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第1款「活動牽引式半拖車」之用詞,下次會議再研議。(四)第10-8條人孔大小規定,研議結論:1.第1款「應保持足以執行作業之淨工作空間」修正為「應具有足夠之淨工作空間以執行作業」。2.第2款「七○○毫米」修正為「九○○毫米(或三英尺)」,以利施作。3.第3款「垂直距離」修正為「垂直尺寸」;「一‧七○公尺」修正為「一‧八三公尺(或六英尺)」。第1目「邊」修正為「側」;「七○○毫米」修正為「七五○毫米」。第2目「通訊電纜、設備或兩者時」修正為「通訊電纜或設備時」;調整文意敘述,「以便增大其另一側水平距離,使兩者距離相加之總和至少為一‧七○公尺」修正為「若一側之水平距離增加,使長寬兩側水平距離相加總和至少為一‧八三公尺(或六英尺)」,移至「設備時」之後;「工作空間之一側」修正為「工作空間側」;「得縮減至不小於六○○毫米」修正為「得予縮減,惟不得小於六○○毫米(或二英尺)」。4.本條所規定之尺寸,請台電公司確認實際是否不可行。(五)第10-9條人孔入口規定,研議結論:1.第1款「六○○毫米」修正為「六五○毫米(或二十六英寸)」;「五○○毫米」修正為「五六○毫米(或二十二英寸)」;關於尺寸之修正請台電公司確認。2.關於道路上人孔之位置,配合管路敷設位置規定,本規則應有相關規定,爰參考NESC323C3增訂第3款,並為避免與我國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衝突,增訂但書為「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管線埋設位置規定者,從其規定。」。3.原第3款移列為第4款,「人員進出口人孔之入口」修正為「人員進出人孔之入口」;「上方」修正為「正上方」。第1目「標誌」修正為「標識」。第3目刪除「或可攜式」。4.原第4款修整為第5款「固定式或可攜式梯子」修正為「梯子」;「爬登設施」修正為「爬登裝置」;「以便進入」修正為「以便人員進入」;「…吊架為不適當之爬登設施」修正為「…吊架不可作為爬登之裝置」,使其具法規規範效力。三、請台綜院就本次會議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之結論,修正本草案條文內容,並於下次會議中確認。捌、散會(時間:下午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