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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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第一部份大纲要求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2.了解《煤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3.熟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4.熟悉《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5.掌握安全评价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第二部份关键知识点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基础一般法的概念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体。狭义上说,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门类。国家根本法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主要指宪法。《宪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①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他平行的专门安全生产法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②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③相关法律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规定并批准的公布,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是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安全生产生产规法性文件组成,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生产法规的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的延伸与具体化,其体系由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其他综合类标准组成,见下表。表1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标准类别标准例子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标准综合体系规划编制方法;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职业安全健康名词术语;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等。安全标志与报警信号安全色;安全色卡;安全色使用导则;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报警信号通则;紧急撤离信号;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通则等。管理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安全评价方法分级标准;事故分类;事故统计分析标准;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技术及工程标准机械安全标准;电气安全标准;防爆安全标准;储运安全标准;爆破安全标准;燃气安全标准;建筑安全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涂装作业安全标准;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压力容器与管道安全标准等。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防尘标准;防毒标准;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等。第二章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1.立法的目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目的。2.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1)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监督,提出意见;2)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对于矿山、建筑、危化品生产经营三大高危行业,应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并应通过资格认证;其他非高危行业如果从业人员达到300人,与高危行业要求一致,少于300人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是责任不委托。6.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提出了四方面的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7.爆破、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强调了爆破、吊装两大高危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具体明确: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0.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综合监管是综合执法主体,由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各级政府的专门监管部门有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12.监察部门的职权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监察部门的职权: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1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和义务四种职权: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五种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14.应急救援体系的要素应急救援体系的最基本要素是: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15.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16.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的基本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17.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8.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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