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物数据中心机房技术规范(内部)--------------------------------------------------------------------------------2008-07-091总则1.1规范目的为确保省级文物数据中心机房计算机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1.2规范主题本规范规定省级文物数据中心机房环境建设的技术要求,包括建筑条件、机房设备布置、环境条件、空气调节、供配电要求、照明要求、静电防护、机房接地要求、消防与安全要求等。1.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设的省级文物数据中心计算机机房,其他相关机房亦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0003-93)《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6650-86)《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GB2887-200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GBJ11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9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79-85)《灭火系统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通讯机房静电防护通则》(YD/T754-95)《环境电磁卫生标准》(GB8715-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3术语3.1名词解释计算机机房主机房、工作间、各类辅助间的总称主机房计算机服务器、网络和通讯设备、操作控制台和主要外部设备的安装场地工作间用于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地辅助间直接为计算机硬件维修、软件维护的场地表态条件计算机机房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计算机系统已安装,室内没有生产人员的情况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内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均在正常运行,而计算机系统不工作的状态3.2用词说明3.2.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3.2.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要求(或规定)执行”。4具体要求4.1建筑条件4.1.1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工作间、辅助间等组成。4.1.2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一般为设备投影面积之和的6倍。最小使用面积不能低于40M2。工作间和辅助间面积的总和,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4.1.3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4.1.4主机房净高,应按机柜高度和通风要求确定,宜为2.4~3.0m。4.1.5机房的楼板荷载可按5.0~7.5kN/m2设计,对UPS电源等特殊设备安装区域应酌情采取加固措施。4.1.6机房各门的尺寸设计均应保证机房设备的运输。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1.7主机房室内装饰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变形小、不易燃烧的材料。机房应铺设抗静电活动地板,敷设高度应为200~350mm。吊顶材料应选用不起尘的吸声材料。4.1.8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主机房。4.2机房设备布置4.2.1主机房内的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服务器区、网络和通讯设备区、UPS电源区、集中监控区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要求确定。4.2.2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4.2.2.2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当需要维修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4.2.2.3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4.3环境条件4.3.1机房温、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0%-70%温度变化率10℃/h并不得结露4.3.2主机房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在表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4.3.3噪声、电磁干扰要求4.3.3.1主机房内的噪声,在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4.3.3.2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时,不应大于126dB。4.3.3.3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4.4气流组织4.4.1气流组织形式应按计算机系统的要求确定。对设备布置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方式。4.4.2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3m/s,送风气流不应直对工作人员。4.4.3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如确需设立须采取严格的防漏措施。4.4.4机房的风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温和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4.4.5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4.9Pa,与室外静压差不应小于9.8Pa。4.4.6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种中的最大值:室内总送风量的5%;按工作人员每人40m3/h;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4.5机房供配电要求4.5.1计算机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计算机系统有扩散、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4.5.2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4.5.3计算机供电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电源延时时间应不小于1小时。4.5.4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TN-S或TN-C-S系统。4.5.5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4.5.6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采取防雷措施。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4.5.7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应考虑电源总容量问题)4.5.8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4.6照明要求4.6.1主机房的平均照度不低于300lx。4.6.2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为20°。光源种类光源平均亮度L(′103cd/m2)眩光程度遮光角管状荧光灯L20无眩光20°透明玻璃白炽灯L500无眩光20°4.6.3机房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4.6.4机房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度不小于50lx。4.6.5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4.6.6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4.7静电防护4.7.1主机房内铺设的抗静电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6650-86)的规定。4.7.2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座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1.0×107~1.0×1010Ω·cm。4.7.3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4.7.4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必须进行静电接地。4.7.5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m2。4.7.6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4.8机房接地要求4.8.1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4.8.2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1、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2、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3、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4、防雷接地,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4.8.3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按现行国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要求采取防止雷击措施。4.8.4对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计算机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及与其它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机系统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4.8.5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4.8.6当多个计算机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计算机系统分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4.9消防与安全的要求4.9.1计算机机房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4.9.2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4.9.3主机房内设空调设备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4.9.4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4.9.5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计算机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附录A:机房设计参考要求本要求仅供省级文物数据中心机房装修设计方案参考。A.1设计目标为确保机房内各种精密设备稳定可靠运行,保障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环境,机房内各项功能应完整配套,达到专业规范、技术先进、管理方便之目的,在经济适用的前提下,选择优质机房专用材料,实施专业装修。A.2机房环境设计指标依据《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中的有关要求,机房区在使用机房专用空调的情况下:温度:23℃±2℃(夏季)、20℃±2℃(冬季)湿度:55%±10%温度变化率:10℃/h不凝露尘埃:国际B级,粒径≥0.5μm其个数≤18000/d3噪音:68dB(主机操作人员位置;计算机停机测试)照度:机房≥400LX;辅助房间≥200LX;应急照明≥50LX接地电阻:R≤1Ω,零地电位差≤1VA.3机房设计技术要求A.3.1计算机机房的供电应有单独的供电回路,采用三相五线制。A.3.2计算机机房的设备供电和空调供电应为两个独立回路,其中设备供电应按设备总用电量的1.5倍进行预留,而空调用电按空调设备的要求供配即可。A.3.3计算机机房内的插座应分三种,它们分别是: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的计算机专用防水插座,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的设备用三孔标准插座,市电直接供电的设备用五孔标准插座。A.3.4计算机机房内设备电源的电压变化应在220V±5%之内,频率变化应在50Hz±0.5Hz之内。A.3.5计算机机房内的照明应分工作照明和应急照明(E)两类,工作照明接入配电柜,应急照明接入UPS。A.3.6计算机机房内照明装置宜采用无眩光灯盘,照明亮度应达300LUX,应急照明亮度应大于60LUX。A.3.7计算机机房内的配电系统应考虑到与应急照明系统的自动切换和消防系统的联动。A.4机房装修工程要求A.4.1装饰材料装饰材料应符合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并经长期使用变形小的材料,平面布置应满足计算机工艺要求,工艺流程应合理。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