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01—20072007北京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01—2007主编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8月1日2007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7〕16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编制了《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在科技馆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中国科协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院、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中国科技馆、中国科协科普部五单位进行编制。本次编制,以确保科技馆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科技馆的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现行有关科普设施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思想。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大部分科技馆的现状资料,结合对国外部分科技馆的实地调研和资料整理,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科技馆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之后,由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共同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建筑智能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管理和运行。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地址:北京复兴路3号,邮政编码:10086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07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2)…………………………………………………………………………………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3)……………………………………………………………………第四章选址与总体布局(5)………………………………………………………………………………第五章建筑设计(6)………………………………………………………………………………………第六章室内环境(7)………………………………………………………………………………………第七章建筑设备和建筑智能化(9)………………………………………………………………………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0)……………………………………………………………………………第九章管理和运行(11)……………………………………………………………………………………附录一大型科技馆面积指标参考表(12)…………………………………………………………………附录二中型科技馆面积指标参考表(13)…………………………………………………………………附录三小型科技馆面积指标参考表(14)…………………………………………………………………名词解释(15)…………………………………………………………………………………………………本标准用词说明(16)…………………………………………………………………………………………附加说明(17)…………………………………………………………………………………………………附件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政府投资的科技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查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综合性科技馆项目,专业性科技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科技馆是政府和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活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五条科技馆的建筑应满足科普教育、观众服务、支撑保障等功能的需要。第六条实施观众可参与的互动性科普展览、教育活动是科技馆的核心功能。第七条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适用安全,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有利发展。二、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三、既有建筑在条件许可时,可利用其改建、扩建为科技馆。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第八条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科技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展教装备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第十条科技馆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第十一条科技馆建设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和展教装备构成。第十二条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科普活动室等。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商品部、餐饮部、卫生间、医务室等。业务研究用房包括:设计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藏)品和材料库等。管理保障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食堂及水、电、暖、空调、通讯设备用房等。第十三条科技馆的室外工程由道路、室外管线、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及园林绿化等组成。第十四条科技馆展教装备主要由展品和研究装备等组成。第十五条中小型科技馆不宜设置穹幕、巨幕电影厅。影像厅和报告厅可一厅多用。2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为特大型馆。建筑面积15000m2以上至30000m2的为大型馆。建筑面积8000m2以上至15000m2的为中型馆。建筑面积8000m2及以下的为小型馆。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m2,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m2。第十七条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范围: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的城市。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200万以上至400万人的城市。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至200万人的城市。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50万至100万人的城市。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和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的比例关系见表1。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设规模的关系表1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建筑面积(m2/万人)展厅面积(m2/万人)400万以上7530~36200万以上至400万7536~42100万以上至200万75~8042~4850万至100万80~10048~60注:①接近2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中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②接近1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小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的城市,科技馆建设规模可在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但增加的规模不应超过20%。第十九条少数民族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应建设中型及以上规模科技馆。第二十条科技馆房屋建筑中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见表2。上述用房的具体面积指标分配参见本标准附录一至附录三。科技馆各种用房所占比例表2房屋功能百分比(%)特大型馆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展览教育用房55~6060~6565~7065~75公众服务用房15~2010~155~105~10业务研究用房10~1510~155~105~10管理保障用房10~1510~1515~2010~20第二十一条科技馆展品的数量可根据展厅建筑面积按15~30m2/件估算。第二十二条科技馆展览的展品实物占地率宜为20%~30%。3第二十三条科技馆常设展厅单位面积年观众量可按30~60人预计。第二十四条科技馆展厅设计应按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合理确定各主要专业技术计算指标,并按百人疏散指标计算展厅应有疏散总宽度。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宜取02~025人/m2,即5~4m2/人。4第四章选址与总体布局第二十五条科技馆选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二、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三、良好的社会人文条件。宜选在城市的文化区,与其他文化设施共同构成群体效应。四、良好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选址应考虑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五、可靠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条件。第二十六条科技馆的总体布局应体现以下要点: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节约用地。二、科技馆宜独立建造。三、根据用地特点和规模,按照展览教育、公众服务、业务研究、管理保障的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宜采用集中式布局,也可采用分散式布局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应做到分区明确、功能合理、布置紧凑、流线简捷、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四、馆区的道路应畅通,路线应简捷。人流、车流、物流应分流并避免和减少交叉。五、科技馆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并优先利用周边的公共资源。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道路、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地。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六、科技馆机动车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件要求。本标准未包括此部分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七、本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面积指标。科技馆人防设施的指标、标准和等级应根据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做到平战结合。八、科技馆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住宅类生活用房。第二十七条科技馆馆区道路、停车场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5第五章建筑设计第二十八条科技馆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第二十九条科技馆建筑设计应适应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量大、分区明确、布展灵活、展品更换频繁、参观流线可变、动静应有区分的特点。第三十条科技馆展厅设计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展厅宜设在科技馆主体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不宜超过四层。除特殊情况外,地下室不宜作为展厅。二、展厅入口处应设置门厅,验票口应位于门厅之内。三、科技馆展厅应能适应常规展览的需求,应根据展厅的体量与经济性确定展厅柱网与层高。柱网宜为方形或矩形,跨度应大于或等于9m。展厅净高一层宜为45~60m,二层以上宜为40~50m。首层展厅设计可变荷载宜大于或等于8kN/m2,其余各层可变荷载宜大于或等于4kN/m2。四、观众垂直交通宜采用自动扶梯、客运电梯和楼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交通工具应设置在人流出入口附近。多层的中型以上科技馆,展厅应安装自动扶梯,大型科技馆客运电梯乘客人数以不少于15人为宜。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瞬时最高观众容量计算,联系各展厅的观众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安全疏散的要求。五、货运门、通道、货用电梯应能满足展品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