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痘印产品十二、绵羊痘/山羊痘防治技术规范绵羊痘(Sheeppox)和山羊痘(Goatpox)分别是由痘病毒科羊痘病毒属的绵羊痘病毒、山羊痘病毒引起的绵羊和山羊的急性热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消灭绵羊痘和山羊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绵羊痘和山羊痘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和控制标准。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羊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可做出诊断,必要时进行实验室诊断。2.1流行特点病羊是主要的传染源,主要通过呼吸道感染,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或黏膜侵入机体。饲养和管理人员,以及被污染的饲料、垫草、用具、皮毛产品和体外寄生虫等均可成为传播媒介。在自然条件下,绵羊痘病毒只能使绵羊发病,山羊痘病毒只能使山羊发病。本病传播快、发病率高,不同品种、性别和年龄的羊均可感染,羔羊较成年羊易感,细毛羊较其它品种的羊易感,粗毛羊和土种羊有一定的抵抗力。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我国多发于冬春季节。该病一旦传播到无本病地区,易造成流行。去痘印产品临床症状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2.2.1典型病例:病羊体温升至40℃以上,2~5天后在皮肤上可见明显的局灶性充血斑点,随后在腹股沟、腋下和会阴等部位,甚至全身,出现红斑、丘疹、结节、水泡,严重的可形成脓胞。欧洲某些品种的绵羊在皮肤出现病变前可发生急性死亡;某些品种的山羊可见大面积出血性痘疹和大面积丘疹,可引起死亡。2.2.2非典型病例:一过型羊痘仅表现轻微症状,不出现或仅出现少量痘疹,呈良性经过。2.3病理学诊断2.3.1剖检变化:咽喉、气管、肺、胃等部位有特征性痘疹,严重的可形成溃疡和出血性炎症。2.3.2组织学变化:真皮充血,浆液性水肿和细胞浸润。炎性细胞增多,主要是嗜中性白细胞和淋巴细胞。表皮的棘细胞肿大、变性、胞浆空泡化。2.4实验室诊断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2.4.1病原学诊断电镜检查和包涵体检查(见NY/T576)。2.4.2血清学诊断中和试验(见NY/T576)。3疫情报告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病羊,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3.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去痘印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4疫情处理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做为疫情处理的依据。4.1发现或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检。对疑似病羊及同群羊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4.2当确诊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4.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指病羊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羊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4.2.2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4.2.3扑杀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内的病羊及其同群羊彻底扑杀。4.2.4无害化处理去痘印产品对病死羊、扑杀羊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GB16548执行;对病羊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均需通过焚烧、密封堆积发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羊、扑杀羊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4.2.5紧急免疫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羊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紧急免疫接种时,应遵循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的顺序进行免疫。4.2.6紧急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羊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4.2.7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羊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2.8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同群羊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21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见附件1),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4.2.9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5预防去痘印产品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5.1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要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5.2消毒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羊舍、羊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定期进行严格消毒;饲养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5.3免疫按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疫苗。5.4监测5.2.1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实施。5.2.2监测方法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5.2.3监测结果的处理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5检疫5.5.1按照GB16550执行。5.5.2引种检疫国内异地引种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去痘印产品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前隔离21天,并在调运前15天至4个月进行过免疫。从国外引进动物,按国家有关进出口检疫规定实施检疫。5.6消毒对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去痘印产品附件1消毒1药品种类烧碱、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链季胺盐类、生石灰等。2消毒范围圈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3消毒前的准备3.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3.2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4消毒方法4.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4.2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撒生石灰、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4.3羊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发酵等方式处理;4.4粪便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密封发酵等方式处理;4.5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4.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4.7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4.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