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主要内容•主要介绍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介绍欧洲、日本、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的特点及项目;介绍中国汽车标准和法规体系及现行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对各国的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标准的主要项目进行比较。2.1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法规体系与标准体系的不同点:•1.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是不同的•中国国家标准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给出标准的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调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淮。•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为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技术法规是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可以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实施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2.制订的目的不同•标准是为满足产业活动需要,针对共同和重复应用的实际或潜在的问题提出的,是为在一定范围内求得最佳秩序而制订的。•技术法规是为政府法制化的行政管理活动服务的。•二者的目的、服务对象截然不同。•3.制订、批准和采用的机构不同•标准的起草、批准或采用是由一个公认机构负责的。所谓公认机构就是有能力在标准化领域开展活动,在国际上得到各国认可,在一个国家内得到本国政府认可或是已经树立起威信和信誉并为社会有关方面一致接受的标准化机构。比如ISO就是得到各国公认的非官方组织。•技术法规方面的工作则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由政府的某一个权威机构具体管理。所谓权威机构是指法律授权的有法规“立法权”和法规“执法权”的机构,在一些情况下二者可以是同一个机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有法规“立法权”和法规“执法权”的机构可以是两个机构。•技术法规从制订、批准到执行都是政府的本职工作,属政府职能;•而标准的制订、批准和执行,严格说不是政府职能。•4.约束力不同•标准仅在其承认的范围内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为一种自觉承担义务性质的约束力,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所以一般标准的执行是非强制的。•技术法规是法律直接派生的产物,是法律的配套文件,是政府为贯彻法律的原则通过一定形式的立法程序制订的行政管理规则。因此它具有法律含义上的约束力。在一个国家里必然是强制执行的。•5.体系构成不同•标准体系的构成是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则为区域技术法规、中央政府的技术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6.内容的构成不同•标准与技术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技术法规经常要直接引用标准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都要以技术和科研成果为基础,但二者在内容上仍有十分明显的差别:标准一般只包括“纯”技术的内容。而技术法规除了技术的内容外,一定还包括有为管理需要而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则。•汽车标准与法规是在汽车工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形成的,二者相互依存,在汽车产品生产与管理中共同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主要的汽车法规有美国汽车法规、欧洲汽车法规、日本汽车法规,形成了三大汽车法规体系。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南非、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自己的汽车法规。但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参照美国法规或欧洲法规再结合本国具体情况制订的。2.2世界各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特点及项目•一、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均有立法权。因此,美国汽车法规包括联邦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噪声控制法》等要求为依据,由联邦机动车安全局和联邦环保署制定有关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1.美国的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美国的汽车安全法规(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s简称FMVSS)是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制定的与机动车辆结构及性能有关的机动车安全法规。从1968年1月10日实行以来,经过不断的修改,对各条款要求更加严格。•将汽车的安全问题分为3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防止撞车等不安全事故发生的法规,即主动安全法规,这类技术法规是对保证汽车安全行驶所需的条件加以规定。•第二部分中的技术法规是对撞车时的保护加以规定,即被动安全法规,它以使乘客的伤亡减至最少。•第三部类中的法规是对撞车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而加以规定,即汽车防火安全法规。•2.美国汽车安全法规的制定程序•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可由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组织、各企业或任何一个普通公民提出,在提案被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采纳后,即开始法规的制定程序。•在法规制定的整个过程中,在每周发行的公告“联邦注册”中要刊登所有有关的法规制定文本,主要包括:(1)提出法规制定的提前通告——法规的初始草案;(2)法规制定的通告——法规草案;(3)法规的制定——法规的最终草案;4)法规和法则。•二、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欧洲各国除有自己国家的汽车法规外,主要有两个地区性的汽车法规,一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简称ECE)制订的汽车法规,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简称EEC)制订的指令(Directives)。•ECE法规由各国任意自选,是非强制性的,而EEC指令则作为成员国统一的法规,是强制性的。但ECE法规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引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中。•1.ECE汽车技术法规•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零部件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即统一汽车产品认证条件的协定书。•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共有21个欧洲国家参加,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活动。•ECE法规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道路运输工作组的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负责起草。WP29下设有6个专家小组:•一般安全性规定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GeneralSafetyProvisions,简称GRSG)、•被动安全性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PassiveSafety,简称CRSP)、•污染与能源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PollutionandEnergy,简称GRPE)、•灯光及光信号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LightingandLight-Signaling,简称GRE)、•噪声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Noise,简称GRB)、•制动及底盘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BrakesandRunningGear,简称GRRF)。•ECE法规自从1985年制定以来,经不断的修改补充,至今已颁布实施的109项法规中,有88项是安全法规,其中,主动安全法规62项,被动安全法规26项。ECE法规非常重视灯光和信号装置的安全性。另外,在动态试验方面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侧面碰撞、翻车时车身强度及碰撞时防止火灾等要求。•2.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汽车技术指令•EEC汽车技术指令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包括德、法、英、意、丹麦、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希腊等12国)经协商并经多次表决共同制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70年2月发布了《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形式认证协议》(70/15b/EEC)的指令,随后又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汽车的安全、排放、噪声、单独零部件的性能要求等法规。•EEC指令一经下达后,就要在共同体成员国内强制执行,并优先于本国法规。所以EEC指令在成员国内是强制性的,而ECE法规在成员国内则是选择性的。•EEC指令的基本构成是:•(1)规定了该指令所适用汽车的定义;•(2)某种汽车部件符合指令提出要求时,任何成员国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给使用该部件的汽车批准EEC形式认证或国家形式认证;•(3)如果车辆的部件符合指令中提出的要求,任何成员国不得拒绝或禁止该型车辆的进口销售、登记领照等;•(4)需要修订指令中的技术要求时,应按70/56/EEC指令中规定的程序进行;•(5)各成员国在接到本指令后18个月内,付诸实施;•(6)附件部分,每一项指令的附件内容大致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EEC形式认证申请及规定,EEC形式认证证书式样等方面。•三、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体系•1.日本汽车法规的组织机构•日本有关汽车安全公害的技术法规是属于法律性的规定。而汽车标准则是在通产省领导下的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即JISC)主持下制定的,其依据是日本的工业标准化法,主要通过日本汽车工程师协会(JSAE)的专家以民间形式组织制定日本工业标准(JIS)与日本汽车标准(JASO),日本工业标准不带有强制性。•2.日本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日本早在1951年起就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后经40多次的修订,至今仍在执行。安全标准属于法规命令,不同于一般的工业标准。各汽车制造厂所生产的汽车如符合此标准,则政府将发给安全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检查。•日本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与美国比较类似,也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法规的制修订内容来广泛地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的方式来制修订法规。•四、欧、美、日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基本特点•三大汽车法规体系的构成,基本都是由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两部分组成。•管理法规主要涉及政府如何对汽车产品实施管理等内容,这部分一般都根据各自国家的法规体系和政府管理体制及如何有效实施认证要求而制定。•技术法规部分主要都围绕如何有效控制汽车对社会危害而制定的有关具体技术要求,内容都主要涉及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体现了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公众利益出发而对汽车产品强制实施和控制的目的。•在世界典型的三大法规体系中,美、日两大体系比较接近,差别不大,但欧美体系却存在很大差别。••五、中国汽车法规•1.中国汽车标准和法规体系•中国的汽车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GB/T)、行业标准(QC)、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污染和能耗及资源等方面的标准纳入强制性标准(GB),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GB/T)。•2.中国现行强制性安全标准•1)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是以欧洲ECE/EEC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为主要参照体系,在具体项目内容上紧跟欧、美、日三大汽车法规体系的协调成果。因此,这些强制性标准从技术要求的角度看,其内容是与国际上先进的法规体系相同的。•2)汽车强制性安全标准•自1993年第一批强制性标准发布以来,现在有关汽车安全方面的标准共有66项,其中主动安全23项,被动安全24项,一般安全19项。•具体见课本P24•3.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中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CMVDR是参照ECE法规体系建立的,1999年10月28日,原国家机械工业局颁布了中国第一项汽车技术法规CMVDR294(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现在还很不完善,紧跟国际形势,并针对中国道路交通的具体实际情况,全面制定和实施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汽车安全技术法规,将是我国汽车行业应加紧进行的工作。2.3各国汽车安全性技术法规或标准对比•对比具体见课本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