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1)水质监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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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1)水质监测协议引言与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就授权方授予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在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供水服务所涉及的水质监测活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授权方与特许经营者共同订立。定义与解释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供水”指特许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协议约定,通过供水设施向城市用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及其他供水服务;“水质监测”指为保障供水安全,对供水全过程的水质进行的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样、检测、分析和记录活动;“水质标准”指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相关标准限值;“监测点”指为实施水质监测而在水源地、输配水管网及设施、水厂、用户等位置设立的采样点;“监测指标”指依据水质标准、协议约定及实际需要确定的对水质状况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参数;“报告”指记载监测结果、分析评价及相关信息的书面或电子文档;“授权方”指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进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投资机构;“特许经营者”指依法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水厂”指特许经营者用于处理和制备供水的场所;“管网”指特许经营者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急监测”指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为快速评估水质状况、追踪污染范围、保障公众健康而进行的水质监测活动。职责与义务一、特许经营者的义务1.1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并维持一套完整、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质标准要求的自营水质监测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配备满足监测需求的仪器设备、建立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配置具备专业资质的监测人员。1.2特许经营者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本协议约定以及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年度、月度水质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点的设置、监测指标的选取、监测频次的安排、监测方法的采用、样品的采集与保存要求、数据的记录与处理以及报告的编制与报送等,并报授权方备案。1.3特许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和技术规范,在规定的监测点进行规范采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有效性。样品采集、运输、保存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防止样品污染或变质。1.4特许经营者应使用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如CMA等)的实验室进行水质检测。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授权方认可的检测方法。实验室应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并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校准、维护和验证程序,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1.5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对监测原始记录、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追溯。监测数据应真实、客观、完整。1.6特许经营者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限,及时、准确地编制并提交水质监测报告。常规监测报告应包括当期所有监测点的监测指标结果、水质达标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应急监测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应通过约定的途径报送授权方及授权方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如卫生健康部门等)。1.7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供水水质信息,包括水质检测报告的发布。1.8特许经营者应建立水质应急监测预案,明确水质污染事件发生时的监测响应程序、监测方案、组织协调机制和报告路线。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点,快速、准确地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授权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及分析判断。1.9特许经营者应定期对水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供水水质状况,识别潜在风险。发现水质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异常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并制定和实施改进计划,持续改进供水水质。1.10特许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授权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水质监测体系、监测活动、数据报告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二、授权方的义务2.1授权方负责制定或认可与本协议相关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为水质监测活动提供政策依据和指导。2.2授权方负责对特许经营者的水质监测体系(包括人员资质、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监测流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要求。2.3授权方应根据需要,为特许经营者的水质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信息支持和经验交流平台。2.4授权方负责监督特许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监测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监督特许经营者依法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2.5授权方应建立与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在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启动联合响应和监测评估程序。监测标准与要求3.1特许经营者的水质监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颁布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及相关法规、规范。3.2本协议约定监测的各类监测点(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地保护区入口、水厂进水口、水厂出水口、加药点、管网压力监测点、选取的管网末梢水样采集点、二次供水设施等)及其监测频次,由双方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写入监测计划。常规监测频次应满足及时发现水质变化的需要,例如水源地、水厂关键控制点应按较高频次监测。3.3必须监测的水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规定的常规指标(如pH、色度、浑浊度、臭和味、余氯、总硬度、铅、镉、汞、砷、铬(六价)、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等)和微生物指标(如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和粪便大肠菌群等),以及根据当地水质特点或风险评估需要增加的指标。应急监测指标应根据污染事件性质确定。3.4水质监测的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限值要求。监测数据的记录和评价应准确反映供水水质状况。数据管理与报告4.1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所有水质监测原始记录的完整、准确、规范,并按照规定期限(通常不少于5年)妥善保存。4.2水质监测报告应包含本协议规定的必要内容,格式应规范统一。常规水质监测报告应在监测周期结束后规定时限内(例如,每月5日前)提交。应急水质监测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规定时限内(例如,2小时内)提交。4.3特许经营者应将编制好的水质监测报告报送至授权方指定的部门和邮箱(或通过其他约定的电子或纸质途径),并抄送授权方指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4.4授权方有权查阅特许经营者的水质监测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过程、报告编制依据等资料。紧急情况下的水质监测5.1特许经营者必须制定详细的水质应急监测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应明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监测方案、响应级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人员职责、报告流程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5.2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特许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a)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或出现异常;(b)水厂出水水质突然恶化或出现异常;(c)管网压力出现异常,可能导致水质下降;(d)接到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关于水质异常的通报或预警;(e)发生大面积用户关于水质问题的投诉,并怀疑与供水水质有关。5.3应急监测应根据事件情况,增加监测频次(可能从常规的每日、每小时到每半小时甚至更频),扩大监测范围(可能从关键点扩展到更多管网节点、甚至用户),增加监测指标(可能包括疑似污染物指标),并立即将监测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报送授权方及相关政府部门。违规处理与责任承担6.1若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水质监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未按计划或标准要求进行水质监测;(b)监测数据造假、篡改或不如实报送;(c)监测报告迟报、漏报或内容严重失实;(d)应急监测响应不及时、措施不到位;(e)水质监测体系运行不合规,经检查指出后未按期整改;(f)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且与监测缺失或不当有关。授权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对特许经营者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可参照主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相关法规标准)、暂停供水整改等措施。6.2若因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协议关于水质监测的义务,导致供水水质污染,造成公众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特许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授权方有权要求特许经营者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可根据损害程度和情节严重性,依法暂停其供水特许经营权。6.3授权方对特许经营者提交的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复核后,若发现报告存在虚假、严重失实或未按期提交等问题,有权要求特许经营者重新提交或解释说明,并可根据情节追究其违约责任。保密条款7.1双方对于在本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客户信息等)、内部管理资料、水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7.2除非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或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争议解决8.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请在此处填写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填写仲裁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8.3若选择诉讼方式,则应向【填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例如:授权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9.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生效不应晚于主特许经营协议的生效。9.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单方面不得随意变更本协议内容。9.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终止应遵循主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在以下情况下,授权方有权依据主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其中部分条款:(a)特许经营者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指出后拒不改正或整改无效;(b)特许经营者的供水水质持续严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c)特许经营者发生严重水质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公众健康损害;(d)特许经营者的供水能力或安全保障能力严重下降,无法满足城市基本供水需求;(e)主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成就。9.4本协议终止时,特许经营者应完成所有正在进行的水质监测工作,提交最终监测报告,并按授权方要求移交相关监测数据、记录、设备(如有)、资料等。双方应结清因本协议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通知10.1双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信息,应提前【例如: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向原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10.2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一经发送至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即视为有效送达。完整协议11.1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或安排。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能被视为对其他条款的排除或修改。法律适用12.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文本与份数13.1本协议一式【例如:肆】份,授权方执【例如:贰】份,特许经营者执【例如: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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