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费)合同协议书执行细则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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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费)合同协议书执行细则2025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费)合同协议书执行细则第一条总则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为规范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费)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作为《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费)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补充执行规则。第二条供热面积确定2.1供热面积原则上以用户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2.2如无权属证书或权属证书未标明建筑面积,可依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测量数据或实际测量结果确定。2.3用户申报的供热面积应与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料记载一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4对于新增、改建、扩建的房屋,供热面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后的测量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2.5供热企业有权对用户供热面积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计费依据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并说明理由。第三条计费标准3.1热费按照“供热面积×单位热价”的方式计算。3.2单位热价根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及其调整方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3单位热价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燃料成本、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工资、福利、税费、利润及公益金等。3.4对保障性住房等特定类型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优惠热价或特殊计费标准,具体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第四条供热服务标准与质量4.1供热企业应保证在供热期内,用户室内热媒介质温度不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温度标准及允许波动范围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规定。4.2供热企业应保证连续、稳定的供热服务,除法定节假日、计划性检修外,不得擅自中断供热。4.3供热参数(包括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压力等)应满足设计和运行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4.4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进行排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用户权利与义务5.1用户享有获得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供热服务标准的权利。5.2用户有权查询供热参数、缴费记录、供热面积复核结果等信息。5.3用户有权对供热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供热企业的经营活动。5.4用户有按时足额缴纳热费的义务。5.5用户有如实申报或提供供热面积相关真实信息的义务。5.6用户有配合供热设施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的义务。5.7用户有采取措施减少热损失、保护供热设施不受损坏的义务。5.8用户不得擅自改动、拆卸、安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第六条缴费方式与时间6.1热费缴费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移动支付、银行代扣代缴、热费卡充值等,用户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6.2热费缴费周期及具体时间节点由供热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示,一般采用按月预缴、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方式。6.3用户应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完成热费支付。逾期未缴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热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4供热企业有权根据用户申请,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采取暂停供热措施,但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程序执行。第七条违约责任7.1供热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供热参数标准或中断供热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部分热费、提供免费补偿服务或赔偿用户损失等。7.2用户未按时足额缴纳热费的,除支付滞纳金外,供热企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暂停供热。7.3用户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损坏供热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8.2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8.3调解不成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事项9.1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主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9.2主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本细则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9.3供热企业应通过书面、短信、邮件等方式向用户送达本细则及相关通知,送达地址以用户在主合同中登记的地址为准。9.4本细则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9.5本细则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与本细则共同约束双方。第十条生效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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