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标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条款要求汇总前言食品行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分很多方面,几乎每个国务院院部委都分别主管及分管,单就产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就达十几部,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大、发文部门多,企业有必要认真梳理其中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汇总整理相关要求,规避风险。以下是对国内饮用水的标签标注应遵循的法律要求汇总。一、可作为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等相关食品的标签文字设计、检验的参考。二、涉及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主要如下(不限于):注意:请根据有关法理中的上、下位法、同位法、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理清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效力问题。(1)《食品安全法》(2)《产品质量法》(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6)《GB-2004预包装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7)《GB-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8)《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9)《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0)《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11)《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12)《关于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问题的通知》(1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4)《关于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规定》(15)《认证认可条例》(1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1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8)《商标法》(19)《反不正当竞争法》(2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等三、常见标注项目(以黄底黑色黑体标示)1)产品名称(强制要求):示例如“瓶装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P4)2)产品类型(强制要求):产品标准中的规定,示例如“产品类型:含气天然矿泉水”。(P4-5)3)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目前适用天然矿泉水)(强制要求)(P5)4)产品指标的含量范围(目前适用天然矿泉水)(强制要求)(P5)5)配料清单/成分或者配料表(强制要求):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P5-6)6)规格(强制要求):示例如555ml/瓶。(P6)7)净含量(强制要求):如“净含量:555mL”,往往和“规格”合并标示。(P7)8)生产日期(强制要求)/产品批号:二者往往合并标示,批号由企业设置。(P7-8)9)保质期(强制要求)(P8)10)检验合格证明(强制要求):可以在生产日期或批号的喷码中设置,也可在标签印制时把标示,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标注的形式。(P9)11)贮藏说明(强制要求)(P9)12)产品标准号(强制要求)(P9)13)质量(品质等级):目前纯净水、天然矿泉水产品标准中没有作出规定。(P9)14)食用方法:如果产品有必要,可以标示。15)产地(强制要求)(P10)16)条形码:注意要一码一物,不能重复使用。17)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强制要求)。(P10-11)18)产品认证标志(QS(强制要求)、中国名牌、):要注意分厂QS号码,一个QS号码只适用一个生产工厂。(P11-13)19)管理体系认证说明(ISO、OASH等)(P13-14)20)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要注意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漏印,是否超范围使用,目前同时使用两个商标。(P14)21)警示语:不同的产品标准会有不同的要求,警示语可以考虑对以下内容作出声称:①对可合理预见的错误使用给予必要警示;②过敏原;③对消费者潜在危险(特别考虑特殊消费群体,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④警示词包括“危险”、“警告”、“小心”和“注意”等。四、各标注项目的法定依据(条款要求)基本要求《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4基本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4.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4.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4.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4.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4.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4.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4.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5.3非强制标示内容5.3.1批号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5.3.2食用方法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5.3.3能量和营养素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2004的规定。”(一)产品名称1《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4《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2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1.3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1.4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理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1.5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理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6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1.7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1.8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5《GB瓶装饮用纯净水》“1、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2、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二)产品类型1《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1、标注方式:直接用定语形式加在产品名称之前,如:“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2、产品根据二氧化碳含量分类:a)含气天然矿泉水;b)充气天然矿泉水;c)无气天然矿泉水;d)脱气天然矿泉水。3、当含氟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三)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及(四)产品指标的含量范围(针对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8.1.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的名称;——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当含氟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标示产品类型,可直接在用定语形式加在产品名称之前“如:含气天然矿泉水”或“在产品名称下标注含气型或充气型”;无气或脱气型产品免于标注产品类型。”(五)配料清单/成分或者配料表1《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2.1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2.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人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2.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人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人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2.4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人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2.5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2.6各种配料应按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2.6.1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2.6.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加括号,标示GB/T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2.6.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2.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2.6.4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2.7配料的定量标示5.1.3.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2.8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2.9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2《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