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三稿)(XX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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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第二条专业划分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资格名称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第二章申报资格2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三、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1、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和法医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2、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3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一、申报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二、申报护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第三章评审条件4第十一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二、工作经历与能力(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具备第1条即可):1、参与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5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2、参与完成过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三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第十二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二、工作经历与能力6(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独立完成或组织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2、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二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7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8(2011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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