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爆炸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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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5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5.1危险区域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2.2.1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2.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2.2.3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他孔口。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1.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2.2.5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2.3.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二、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l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l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注:①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2.3.18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处。2.4.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2.4.1的规定。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C)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表2.4.1级别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C)(mm)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IIA≥0.9>0.8IIB≥0.5<MESC<0.90.45≤MICR≤0.8IIC≤0.5<0.45注: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2.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2.4.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2.4.2的规定。引燃温度分组表2.4.2组别引燃温度t(℃)组别引燃温度t(℃)T1450<tT4135<t≤200T2300<t≤450T5100<t≤135T3200<t≤300T685<t≤100注: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3.2.1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3.2.2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3.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一、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二、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3.2.4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3.3.1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范围,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的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等确定。4.2.1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上一页下一页5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5.2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2.1.1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1.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2.5.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2.5.2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2.5.3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1的规定;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2的规定;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3的规定;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4的规定;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1注:1.表中符号:○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下同)。2.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3.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用。低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2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3注:1.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采用增安型时,是指将隔爆结构的起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爆结构的电抗线圈或单绕组变压器组成一体的结构。2.电磁摩擦制动器采用隔爆型时,是指将制动片、滚筒等机械部分也装入隔爆壳体内者。3.在2区内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时,是指除隔爆型外,也包括主要有火花部分为隔爆结构,而其外壳为增安型的混合结构。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4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5的规定。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52.5.4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二、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必须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容积的5倍时,才能接通电气设备的主电源;三、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易燃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四、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当风压低于50Pa时,应自动断开电气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五、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人2区空间;六、对于闭路通风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七、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小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八、电气设备必须有一个或几个与通风系统相连的进气口、排气口。排气口在换气后须妥善密封。2.5.5充油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会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2.5.6在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二、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三、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2.5.7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二、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2.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二、敷设电气线路和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三、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在管道的下方。五、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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