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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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清洁生产促进法》纲要2《清洁生产促进法》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第72号令公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分为六章共42条。其总体结构如下:3序号和标题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清洁生产的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第五条管理体制第六条鼓励科研、国际合作、技术推广和宣传序号和标题内容摘要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七条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第八条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第九条促进区域性清洁生产第十条建立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第十一条制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指南和技术手册第十二条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第十三条设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第十四条组织研究开发、技术示范和推广第十五条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优先采购使用清洁产品第十七条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4序号和标题内容摘要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十八条新、改、扩建项目的清洁生产要求第十九条企业技术改造的清洁生产要求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设计的清洁生产要求第二十一条产品材料的成份标注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的清洁生产要求第二十三条服务业的清洁生产要求第二十四条建筑业的清洁生产要求第二十五条采矿业的清洁生产要求第二十六条废物、余热的回收利用第二十七条强制回收义务第二十八条清洁生产审核第二十九条自愿削减排污的协议第三十条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三十一条污染严重企业按规定公布排污情况5序号和标题内容摘要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三十二条表彰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第三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第三十五条对综合利用减免增值税第三十六条审核、培训费用列入经营成本6序号和标题内容摘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标注产品材料成份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产、销毒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修材料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履行强制回收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不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78重点问题:一、两个基本概念;二、三项重要制度;三、四条基本要求;四、五项鼓励措施。附:两个政策文件一、两个基本概念(一)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减少或避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改善管理服务对环境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排放9101112(二)循环经济本质特征是一种生态经济,实现经济活动生态化、合理化遵循规律遵循经济学规律和生态学规律运行模式扬弃的线性模式,实现的循环模式。基本原则3R意义作用资源产品废物资源产品再生资源Reduce减量: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及危害性Reuse再用:多次或多种方式使用物品Recycle循环:将废物再转化为资源使各种资源得以充分持久利用使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环保协调发展13二、三项重要制度(一)限期淘汰落后制度国家对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严重污染环境国务院经贸部制定限期生产技术工艺、的名录门会同有部门发布淘汰的设备以及产品14国家经贸委已分别于1999年2月22日、1999年12月30日和2002年6月2日先后公布了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共涉及37个行业353个项目。违反限期淘汰落后制度,即超过规定期限不淘汰已列入上述目录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或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15(二)废物回收利用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自行回收或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服务余热等16生产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后对产品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目录由国务院经贸部门制定销售包装物包装物使用包装物具体回收办法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经贸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实施情况具体办法包装物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17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执法机关生产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的企业不履行回收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经贸部门销售包装物18(三)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定义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的过程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的方案服务降低能耗、物耗及废物产生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范围自愿性审核排污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向发改(经贸)和环保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强制性审核排污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污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级环保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抄送发改(经贸)部门,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改(经贸)部门,在分析其使用量或排放量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在主要媒体上公布19程序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预审核在全面调查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审核通过投入产出分析,建立物料、水、资源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方案产生、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初步筛选方案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编写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效益预测分析和实施计划20要求排污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污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注)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注:公布的主要内容为:①企业名称;②法人代表;③企业所在地址;④排放污染物名称;⑤排放方式;⑥排放浓度和总量;⑦超标、超总量情况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1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执法机关被列入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公布或未按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公布其排污情况,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22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执法机关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23三、四条基本要求(一)新、改、扩建项目的清洁生产要求新建项目应当进行对环评原料使用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的清洁生产技术资源消耗改建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工艺扩建污染物产生与处置设备⑤24(二)企业技术改造的清洁生产要求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采用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技术排污总量控制指标25(三)产品和包装物设计的清洁生产要求产品的设计应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包装物环境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包装性废物的产生26(四)建筑和装修的清洁生产要求建筑工程应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销售使用27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执法机关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销售装修28四、五条鼓励措施(一)表彰奖励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个人奖励29(二)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列入国务院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排污协议中载明的县级以上地方30(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31(四)对综合利用减免增值税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从废物中回收原料32(五)审核、培训费用列入经营成本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培训33附录:(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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