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部门规章•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人部发[2003]40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重要设备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第四条(设备监理定义)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依供货合同而签定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形成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第五条(监理范围)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二)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三)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第七条(设备监理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设备形成过程,实施强制性设备监理。•设备监理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第二章设备监理活动•第六条(监理招标)委托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委托人自主选择委托设备监理单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第七条(监理合同)设备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第八条(法人书面通知)委托人在与设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书面通知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被监理单位应当按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第九条(合同责任)设备监理活动以有关方的合同为依据,设备监理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但不免除被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承担的责任。•第十条(监理的实施)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编制设备监理计划,并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应当适时通知设备监理人员参加监理合同确定的有关监理活动。•第十一条(监理报告)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将设备形成过程的监理活动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设备监理单位按合同完成监理工作后,应当按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监理报告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资料。•第十二条(争议处理)委托方、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和设备监理单位对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监理单位和人员•第十三条(机构人员资格)设备监理单位是指独立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等级资格的组织。•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设备监理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设备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如下:•(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进行监理活动,参与设备形成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按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监理报酬;•(二)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认真、负责地完成监理任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同时承揽监理合同内的设备设计、制造及材料采购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理的活动,不得接受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提供的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利益要求;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三)监理单位有为委托人和被监理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下:•(一)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监理业务,可以应邀参加有关选择设备设计、设备制造单位的活动;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等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监督项目进度情况;对费用拨付提出建议;对被监理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可提出劝告,并有权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二)为委托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忠实地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设备监理单位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违反合同约定,不遵守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第十七条(部门间的责任)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国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设备监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实施行政监督;•(二)委托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进行管理;•(三)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国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四)对所发证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复审,提出有关证书的延续、变更和暂停、吊销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第十八条(地方与有关部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本地区设备监理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内的设备监理活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对本地区、本行业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提出初审意见;•(三)对本地区、本行业内业绩突出的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提出推荐意见;•(四)负责本地区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登记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发布)有关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办法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设备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会同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国家经济贸易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并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的有关人员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设备监理的业绩。•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第二章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第六条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2.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专业配套;•3.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4.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5.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7.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二)乙级•1.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2.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专业配套;•3.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4.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5.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7.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第七条在不同设备工程专业中(设备工程专业见附表),根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将设备工程划分为全过程设备工程项目(一类设备工程)和专项设备工程项目(二类设备工程)。各等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中的一、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的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或一类设备工程中专项设备工程。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第八条申请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称工作机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机构章程(草案);•(二)质量管理手册及其他文件目录;•(三)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效《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四)申请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范围;•(五)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六)注册资金证明;•(七)工作场所证明;•(八)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格式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第九条工作机构根据委托受理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初审本行业、本地区内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机构报质检总局。•第十条根据委托,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请甲级和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报告。第四章核准和备案•第十一条监管部门负责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并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获得资格证书机构名录。•第十三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设备监理单位必须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规定的监理专业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活动。•第十五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年度评审手册》,详细记录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的格式与内容由工作机构制定。•第十六条工作机构每年对甲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