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1.清洁生产的定义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对生产过程来说,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削减所有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来说,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来说,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8字方针:减污、增效、节能、降耗)新时代、新内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能够极大地发挥人力资源的新型产业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2.清洁生产审核的定义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为保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有序地开展,做好监督、服务、引导、督促,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12月15日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规定》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做出的专门管理办法,标志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更加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几个关键问题(1)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中所说的重点企业?“第一类重点企业”,即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简称“双超企业”。“第二类重点企业”,即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简称“双有企业”。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使用《名录》中物质的企业,应当优先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对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企业能力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具备的条件都作了更严格的规定。例如,要求企业必须有5名以上经过国家培训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要求中介机构必须有7名以上经过国家培训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3、《规定》具有强制性而非自愿性(1)《规定》要求省环保部门要公布两类企业的名单。(2)名单内企业要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3)对于不听劝阻和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环保部门负责对审核结果的评审验收,监督企业按照审核报告的方案实施清洁生产。(5)程序具有强制性而非自愿性。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与原则(1)促进各地实现“一控双达标”目标,稳定“一控双达标”成果。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改善环保局和不达标、被曝光,污染严重企业的对立关系。(2)核实企业的排放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变污染控制模式。(3)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削减企业物耗、能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削减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量和排放量,减少末端设施的压力,使企业高质量达标。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4)确认企业达标的可能性和付出的成本。为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对屡次不能达标者或达标无望企业实施关、停、并、转提供依据。(5)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和带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全面展开(16号令第16条规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6)分析识别影响资源能源有效利用,造成废物产生,以及制约企业生态效率的原因或“瓶颈”问题;(7)产生并确定企业从产品、原材料、技术工艺、生产运行管理、以及废物循环利用等多途径进行综合污染预防的机会、方案与实施计划;(8)不断提高企业管理者与广大职工清洁生产的意识与参与程度,促进清洁生产在企业的持续改进。(9)发现一些环境隐患,尽可能减少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事故。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5、清洁生产审核遵循的原则1、自愿审核与强制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于那些污染严重,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的企业,即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双超,双有企业,应依法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要坚持“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原则是:首先鼓励企业进行自愿审核,主动为达标和削减污染物、削减有毒有害物而实施清洁生产;对于那些不听劝阻和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重点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但由于我国工业水平落后,行业、地区水平发展极不均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的环境管理仍然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指令指导与促进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目前来看,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必要的。另外,重点企业的这一部分工作由我们环保部门去监管也是明确的。但如何既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有所作为,又能很好的处理自愿和强制的关系,做到两促进很重要。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强制性审核”不是环保局迫使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也不是环保局派人强行去审核企业,是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的主体仍然是企业,环保局的职责是进行监督、服务、引导、督促,从而确认和保证审核对公众的诚信度。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以自身开展和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原则虽然我们鼓励以审核企业为主体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但由于重点企业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双超”类企业,在现有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水平低和经验积累不多的前提下,我们主张坚持:自身和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尽量委托有经验的,技术力量的中间机构一起开展这项工作。即内审核外审相结合的原则。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3、责令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原则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公布时间、审核完成期限等都要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另外审核工作必须委托审核机构,并且审核工作以中介机构审核为主体,企业全面协助中介机构的工作,配备技术人员,提供办公条件,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提供审核人员为审核而要求必须的数据和资料。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规定》共十二条,核心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概括起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由三个阶段14个步骤组成,详见图1。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级环保局)1.提出初选名单(县级2月1日前)2.上报初选名单(市级2月10日前)3.确定企业名单(省级2月20日前)阶段步骤4.公布企业名单(省级2月28日前)5.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3月10日前)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名单内企业)阶段步骤6.公布环境信息(3月31日前)7.落实审核队伍(4月15日前)8.提供证明材料(4月15日前)9.完成审核过程(4月30日前启动,次年2月28日结束)10.报告审核结果(1年内)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三阶段:评估阶段(省级环保局及国家环保总局)阶段步骤11.实施评审验收(省级11月启动)12.进行质量抽查(总局不定期)13.上报审核情况及计划(省级12月31日)14.总局实施督查(总局定期)《规定》对每一个步骤的执行部门和应该达到的产出,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阶段步骤执行部门产出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提出初选名单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重点企业初选名单,附企业简况、环境监测报告(第一类重点企业)和/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第二类重点企业)2.上报核定名单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重点企业名单,附企业简况、环境监测报告(第一类重点企业)和/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第二类重点企业)3.确定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后的重点企业名单上级环保局对下级环保局的确认名单文件《规定》对每一个步骤的执行部门和应该达到的产出,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阶段步骤执行部门产出第一阶段:准备阶段4.公布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公布在省级主要媒体上的重点企业名单;5.书面通知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县级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企业的书面通知《规定》对每一个步骤的执行部门和应该达到的产出,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阶段步骤执行部门产出第二阶段:实施阶段6.公布环境信息名单内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及排污信息7.落实审核队伍名单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审核队伍8.提供证明材料名单内企业自行开展: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委托中介: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9.完成审核过程名单内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边审核边实施方案所产生的环境、经济效益10.报告审核结果名单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结果《规定》对每一个步骤的执行部门和应该达到的产出,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阶段步骤执行部门产出第三阶段:评估阶段11.实施评审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评审验收单位评审验收意见12.进行质量抽查国家环保总局抽查结果13.上报审核情况及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14.总局实施督查国家环保总局督查结果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重点说明主要筛选原则可以包括以下7种情况:重超标的;地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染事故发生的可能的;设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SO2、COD总量控制指标的;反映强烈的;媒体曝光的。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重点说明1.《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条款第四条:(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初选名单时,要遵照国家环保部提出的初选原则,同时结合本地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重点说明主要筛选原则可以包括以下7种情况:(1)重超标的;(2)地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3)染事故发生的可能的;(4)设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5)SO2、COD总量控制指标的;(6)反映强烈的;(7)媒体曝光的。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重点说明(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一是对所报企业材料与自己所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对比核实;二是结合全市整体状况,对各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的初选企业进行总体平衡;三是对该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定》中规定的两类重点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实,主要参照随附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的进货凭证和分析报告。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权限或要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补充。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重点说明(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名单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1、关于名单的确定是指筛选、补充、核实。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要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名单进行补充。并根据情况对名单核实后最终确定。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