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前言•为了保证我县的特种设备安全,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水平,在工作中切实能够起到保安全、促生产的作用,结合新颁布的《特设法》及其它法规的介绍,围绕当前特种设备频繁发生的事故,正确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重局面,我县积极组织本次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旨在为平安社会尽职尽责。3一、法律体系1、特种设备法2、安全生产法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特种设备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二、安全生产基本要求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气瓶基本知识2、特种设备使用基本规定3、事故分析理论和近期特种设备案例4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TSG引用标准GB、GB/T、JB等宪法特种设备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篇GB、GB/T、JB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5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8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享有的权利1.有对安全生产中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4.有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5.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的权利;6.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7.受到生产安全事故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尽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2《特种设备安全法》(一)立法的过程4.立项审议阶段(2012年至2013年)2012年一次审议、2013年二次和三次审议,其中召开多次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协调会、汇报会。5.通过颁布(2013年)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13特设法的基本结构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其中生产、经营、使用一章又分一般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四节,共计一百零一。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全面的规定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使用者的安全责任;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2003年6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第549号令(修改);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2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7哪些设备属于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9锅炉的分类按用途分类: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船舶锅炉、机车锅炉;按载热介质分类: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汽水两用炉、有机热载体炉;按本体结构分类:水管锅炉、火管锅炉、热管锅炉、真空相变锅炉;按燃烧方式分类:层燃锅炉、室燃锅炉、沸腾炉;按燃料和热源分类:燃煤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燃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子能锅炉、余热锅炉、电热锅炉按出厂形式分类:散装锅炉、组装锅炉、整装锅炉;按压力等级分类:低压锅炉(p≤2.45MPa)、中压锅炉、次高压锅炉、高压锅炉、超高压锅炉、亚临界锅炉、超临界锅炉(p=23.5~26.5MPa)30前管板人孔人孔锅筒集箱水冷壁管烟管对流管束31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3储气罐快开门式压力容器34反应釜储罐35气瓶■定义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参数范围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常见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氮气瓶、乙炔气瓶等3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