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运〔2015〕263号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房产建筑段,各直属非运输企业,各建筑、给水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电化局京沪高铁蚌埠、苏州维管段: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上海铁路局文件簿使用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YS127-2015)重新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上海铁路局2015年5月18日SHG/YS127-2015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路局调度所调度台(以下简称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在车站、线路所、动车运用所等处所办理登销记。1.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规定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以下简称驻所登销记区段)。2.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第3条“登记簿”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4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登记簿”。有关人员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第二章设置与保管第5条车站(含线路所、动车运用所,下同)行车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两种);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驼峰、编尾、货场作业区、机务(折返)段等其它处所需设置时,由运输站段规定。第6条“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使用结束后应在封面上注明截止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登记簿”带出保管场所。第三章登记使用范围第7条凡在路局施工日计划、路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公布的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第8条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由调度员(指路局调度所各工种调度,下同)与相关人员办理登销记。第9条按规定应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时,由列车调度员与驻所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按规定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应急行车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简称“车站行车人员”)与驻站联络员办理;办理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登销记(不影响行车的除外)时,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涉及联络线的施工、检修作业地点包含既有线调度台和高速铁路调度台管辖地段时,应在既有线调度台管辖的车站办理登销记,由既有线调度台发布施工或检修调度命令,并抄送给相关高速铁路调度台。第10条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货运、客运、信息系统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本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第11条需申请手摇把时,作业人员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车站行车人员应及时签认。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作业人员申请手摇把时,应先向车站行车人员提出申请,经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领取、使用。第四章登记方法与作业要求第12条登记时要做到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晰。登记(打印粘贴)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第13条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的字句;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使用”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自动闭塞区间工务换轨施工开通前,电务人员应对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进行测试,存在分路特性不达标时,销记内容应注明“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不达标,停用×站至×站间××线自动闭塞追踪功能”;如线路施工开通后需限速运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限速××km/h”;]。遇施工结束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由施工主体单位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施工开通前,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按计划限速时除外),待行车限制内容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后销记。故障处理完毕的销记内容中应注明故障原因,故障原因不明时应注明“故障原因待查”。第14条道岔定位或反位一个位置无表示、另一位置表示正常时,经电务人员检查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注明“停用经由×道岔(定/反位)的列车和调车信号”、工务人员工务线路设备正常使用的销记后,未停用的位置可按正常使用。第15条普速铁路区段未设电务工区的车站,因道岔夹异物不能转换到位,经工务人员现场处置道岔恢复正常,并销记故障原因为夹异物时,车站即可恢复正常使用。电务人员到场后,应对故障道岔进行检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第16条施工、维修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点,在车站办理登记时,由作业主体单位驻站联络员提前30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提前20分钟完成续点登记,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在调度台办理登记时,由作业主体单位驻所联络员提前30分钟通知列车调度员,提前20分钟完成续点登记。施工、维修作业续点登记不再进行销记,与施工、维修主体登记统一在主体登记相对应的作业项目栏内合并销记。第17条施工、维修作业登记时,须在“登记簿”上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在区间时,须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作业地点在站内时,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等具体的设备名称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同时跨区间和站内时,区间端应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车站端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名称写明作业地点。第18条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作业点在站内(含线路所正反向通过信号机或进站信号机间)时,应在作业站办理;作业点在区间时,单线及双线垂直天窗作业应在开下行列车的车站办理,双线V型天窗作业应在向区间正方向发车端的车站办理(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在另一端车站办理登销记时除外;点外作业、检查作业以及故障处理时除外);作业点包含站内和区间时,应在作业站办理登销记。车站发现区间行车设备故障时,对非本站工区管辖的区段,车站应通知邻站进行登记,邻站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置。如本站已登记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销记栏内销记“故障区段非本工区管辖,通知管辖工区处置”。第19条签认“《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的给点时,给点的起止时分应为具体的起止时间,不得出现“自××次列车到达××站起”、“自××次列车××站出站时起”等字样。未到准许开始作业的时刻,严禁提前签认。第20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检修及故障处理)填记要求1.“月日”栏:填写登记人员登记完毕时的日期,月日间用顿号隔开。2.“时分”栏:填写登记人员登记完毕时的实际时分,时分间用冒号隔开。3.“检查试验结果所发现的不良及破损程度”栏:(1)车站信号电源有计划检修、技表作业二路电源需停用一路电源时,给点1分钟,由驻站(所)联络员办理登记,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签认给点。(2)设备管理单位临时要点作业或进行封锁作业,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记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发布调度命令时,在起止时间后还需填记调令号码),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报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填记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发布调度命令时,在起止时间后还需填记调令号码),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3)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查设备时,应在本栏内登记,并注明“不影响行车”。(4)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时,应将情况在本栏详细记载,并填写登记人姓名。驻站(所)联络员对车站(调度台)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名。(5)凡破封使用设备(故障通知按钮除外)以及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时,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应将设备名称或编号及使用原因在本栏内详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时,应登记使用后计数器号码,发布调度命令时还应登记调度命令号码。驻站(所)联络员对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姓名。(6)按规定应由车站负责安排的站场维修作业(指不办理接发列车作业的行车设备维修),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本栏详细登记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规定的具体维修时间、地点、内容、作业项目以及停用设备和影响范围,车站行车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同)填写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7)高速铁路区段遇设备发生故障需上道检查、抢修时,驻站(所)联络员应登记申请上道检查、抢修封锁的范围,以及邻线限速里程和限速值;需上道准备进路时应登记申请本线封锁的范围,以及邻线限速里程和限速值。4.“通知时间”栏:(1)在车站登记时,车站行车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破封使用设备(故障通知按钮除外)、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以及手摇把时,均须在本栏填记,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下同)、通知的单位和被通知人的姓名逐项记录;调度台行车设备故障以及调度员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由调度员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通知多家设备管理单位时应分别填记。车站行车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应立即通知车站把关干部,并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和被通知人的姓名在本栏内逐项记录。(2)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在调度台登记时,列车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时,应立即通知驻所联络员。驻所联络员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通知的工区和被通知人的姓名逐项记录。5.“到达时间”栏:该栏指第4项接到通知的人员(车站把关干部)前来检查处理的到达时间,由接通知单位人员填记。在调度台由驻所联络员登记时,该栏指第4项接到通知的工区前来检查处理的到达时间,由接通知工区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后向驻所联络员报告,由驻所联络员填记。6.“消灭不良及破损的时分及盖章”栏:本栏为设备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完毕能保证行车安全时,在登记相对应的作业项目内销记;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停用设备处理故障时,登记停用设备的销记和对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登记故障内容的销记,应统一在登记停用设备相对应的作业项目栏内合并销记。经有关行车设备处理人员及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双方签名后,恢复使用。本栏目月、日、时、分为消除不良销记完毕时的日期和实际时分。7.有信号工区或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电务接到车站破封使用设备的通知后,应立即加封、销记;无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应在24小时内加封、销记。8.工务、电务、供电等专业相互配合作业时,应由作业主体单位牵头,提前通知,分别登记。登记单位不全,车站不予以签认(故障抢修时除外)。9.工务在驼峰轨道电路区段内换轨时,应提前进行除锈(故障临时更换时除外)。更换完毕需压道检验时由电务人员登记,车站安排调车作业压道。压道期间,禁止利用进路命令储存方式(自动、半自动)进行溜放作业。电务应在压道作业至测试分路良好后,方可销记。10.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驻站联络员签名(注明具体××工区,如“杭州电务段嘉兴工区:×××”);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由驻所联络员签名(如“驻所联络员:×××”),未设驻所联络员时由管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