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的通知院内各单位: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附件: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二○○五年三月十八日附件: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汇总年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2.对占有和使用仪器设备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3.对仪器设备进行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同时对仪器设备具有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的工作。4.负责对新进仪器设备按规定的制度进行验收工作。—2—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2.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和专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第五条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委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三类(03)仪器仪表第四类(04)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第五类(05)电子设备第六类(06)印刷机械第七类(07)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08)文教设备第九类(09)标本模型(部分)第十二类(12)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014)行政办公设备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计价1.计价(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评估入账。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3—(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计划。学院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第八条计划管理1.计划编制基础实验(实践)教学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论证,并编制相应年度购置计划;科研、重点实验室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论证,并编制相应年度购置计划。学科建设项目,由研究生部负责项目论证,并编制相应年度购置计划。后勤系统的项目,由后勤办公室负责组织论证,并编制相应年度购置计划。机关各单位办公设备项目,由国有资产处负责组织论证,并编制相应年度购置计划。2.计划审批对年度仪器设备的计划,由学院统一研究审批;对非年度计划内且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则按下列程序审批:(1)填写《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物资采购申请表》(2)主管部门认定,明确经费来源。(3)院领导审批。(4)国有资产处负责实施。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国有资产处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4—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沈阳航空工业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九条仪器设备的购置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对非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第十条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账簿,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1.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是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各部门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3.学院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由国有资产处统一协调支配。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第十二条凡属学院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国有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处应按照国家教委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5—分类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处出据的仪器设备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变更及处置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变更指仪器设备的院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严格审批。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学院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国有资产处统一办理。第十九条对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国有资产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和保卫处,查清原因。并按《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罚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第二十二条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第七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单位要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要在国有资产处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国有资产处。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处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第八章其他—6—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