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意见苏质监特〔2011〕1014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焊工考试机构: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以下简称“焊工考核细则”)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焊工考核细则,切实保证焊工考核质量,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重新确定焊工考试机构根据焊工考试细则对考试机构的变动要求,我局将根据焊工考核细则的新要求,重新确定本省范围内的焊工考试机构及所承接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一)焊工考试机构确定的原则本次焊工考试机构重新确定工作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是各考试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二是对原设立的焊工考试机构重新确定。各焊工考试机构应对照焊工考试细则及附件《特种设备焊工考试机构条件一览表》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重新申请确认。(二)焊工考试机构的人员考核根据焊工考核细则的要求,焊工考试机构中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需要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我局决定,于近期举办考核班。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考试的项目为该焊工考试机构承担焊工考试的项目范围。请各焊工考试机构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确定重新申请确认的项目范围。操作技能教师填写申请表后寄至我局。相关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三)重新确定焊工考试机构的程序1、申请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重新确定为考试机构,申请单位应填写焊工考试机构确认申请书(附后,一式四份),经当地市级质监局审核同意后于5月1日前报我局。2、受理我局根据合理布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单位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对基本具备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相关市局。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作出补正决定通知,通知申请单位及相关市局。3、现场检查5月中旬~6月中下旬,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考试机构的条件形成检查报告,对具备条件、需要整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分别给出检查意见。4、公布名单经省局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集中公布我省重新确定的焊工考试机构。不在公布名单中的考试机构2011年8月1日后不得进行焊工考试。5、变更焊工考试机构如需新增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可按上述程序一并提出申请,注明新增类别、项目范围,现场检查一并进行。公布后方可按照新公布的考试类别和项目范围开展考试。考试机构的性质、隶属关系、地址以及主任、技术负责人和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在15日内向我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报告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承担长输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机构由我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二、焊工考试机构的发证管理长输管道焊工、非金属材料焊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焊工及其他总局委托的焊工种类由省局发证,其他材料的焊工发证部门由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发证。同一焊工的焊工证原则上应由同一个发证机关发给。三、关于过渡期间的焊工考试在重新确定的焊工考试机构对外公布前,现有的焊工考试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焊工考试工作。执行焊工考核细则的过渡期为至2011年8月1日结束。过渡期内如暂时无法按照焊工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的,仍可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但证书的有效期仍为2年或4年(基于申请)。准备申请重新确定为焊工考试机构的单位,在现场检查前,必须按新焊工考核细则考试1~2批焊工。四、关于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所有考试机构应具备自行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条件,编制用于焊工考试的焊接作业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的内容除按照JB/T4708等有关焊接规定外,还必须满足焊工考核细则有关考试试件及其检验和评定的要求。其中材料分类、试件位置、覆盖范围按照焊工考核细则的规定。考试机构的焊接工艺评定中的试件由其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施焊,焊接工艺评定合格项目应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持证项目。五、基本知识考试今后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将采取计算机网络考试,试题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试题库我局正在组织开发。在网络考试实施前,各地仍可采用试卷进行书面考试,但考试范围应包括焊工考核细则规定14个方面的相关内容。六、关于基本知识培训鉴于完全符合焊工考核细则要求的有关焊工理论培训教材尚未出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我局也正在组织编写焊工理论基于网络考试的培训讲义。理论知识的培训工作可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也可由用人单位自行进行,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七、关于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除特殊项目外,操作技能考试一律在考试机构的场地进行。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现场监考,防止焊工不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施焊,防止有人代考,防止其他意外事故发生。考试机构必须为考试焊工提供相应的焊接作业指导书,合格的材料(包括焊材),合格的焊接设备,合格的焊接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工具和焊接防护用品。应考焊工不得将本单位焊好的试件带到考试机构作为考试试件,也不得多焊试件从中挑选好的进行检验和评定。考试试件评定不合格者,除因考试机构设备设施等突发情况外,一律不得当场重新考试。操作技能考试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和检验并进行记录,无损检测、弯曲试验,金相检验等必须按规定出具单项报告。八、成绩通知、发证和复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尽快对考试试件进行加工、检测及试验,一般应在在考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并将考试结果通知考试的焊工或所在单位,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到期复审由考试机构按照焊工考核细则规定开展工作。九、考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各考试机构应建立焊工管理的信息系统,以利于焊工网上报名和申请事宜。各考试机构应及时将焊工考核计划及焊工管理信息进行公告,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后20日内将获证焊工的姓名、身份证号、作业种类、合格项目、有效期及其注销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数据录入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十、监督检查焊工考试机构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每次考试前,应提前3天通知当地监察机构和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合理安排对焊工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每四年至少对每个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质监部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1014-特种设备焊工考试机构条件一览表附件2:1014-特种设备焊工考试机构确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