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管理与门式起重机防风北京铁路局装卸公司刘庆余一、特种设备管理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于2003年3月31日颁布,6月1日执行。国家已将特种设备管理纳入法制管理阶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本次修改的内容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范畴。下面,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和大家共同进行学习。其中:“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国定的电动葫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2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1.安全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要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由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及等相关管理人员组成。(2)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分工及岗位责任,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应的措施以及应急管理措施。(3)还要有其他国家、部、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安全规程》、《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等。2.岗位责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各岗位责任制度,包括:特种设备安全领导小组(管理小组)职责、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等岗位职责。(1)特种设备安全领导小组(管理小组)职责①代表本单位的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安全负全3面领导责任。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部局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督促检查规章制度落实,确保特种设备日常技术状态及运用管理经常处于达标状态。③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春、秋达标检查、月检查、季评比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分析会,并做好记录,开展特种设备达标评比及经验推广工作;针对设备安全运用、技术质量、维修保养等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④审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方案及计划。⑤组织制定并落实本系统、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考核标准及考核评比办法。⑥督促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保证所需要整修费用。⑦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⑧主持本系统、本单位特种设备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管理。(2)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①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质量负责,并负责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②执行有关特种设备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特种设备4日常维修养护、大修、更新改造及申报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办理设备封存、启封、报废清理手续,审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安全措施。③协助主管领导组织设备春秋检两季达标自检,主持月检查、季评比工作,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确保设备日常技术状态及运用管理经常处于达标状态。④组织审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⑤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⑥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并组织技术力量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提出改进措施并实施。(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①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情况负责。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合格证书,掌握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②编制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章操作及持证上岗情况。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的检查、养护、维修,使之经常处于安全性能达标状态。③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鉴定,提出改进措施,及时登记事故,提出事故的书面报告。④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救援演练,及时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5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符合铁道部、局有关要求,经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从事操作,上岗操作必需持证。②操作人员必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做到“三好”(管理好、使用好、养护好)、“四会”(会使用、会养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③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必须执行检查制度,轮乘制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现场对口交接制度,交班司机要将机械检查、擦拭、保养、关键项点及临故处理等情况,逐项认真填记在司机交接簿及出入库记录内。接班司机必须以“关键项点”为重点逐项检查,并确保各项安全设施、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并认真按“检、试、点、听”四程序办理交接,做到不清不接,接后负责。严禁带病运用。④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标准化作业程序操作,做到不违章蛮干,并随时禁止他人违章行为。⑤按照特种设备日常技术状态标准及运用管理标准,做好日常检查养护及一级保养工作,发现隐患问题及时上报整改处理,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安全技术质量标准达标状态。⑥加强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水平及运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达标创优及红旗设备活动。6(5)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岗位职责①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佩带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②严格按照装卸机械检修要求、标准进行设备临修,一、二级保养及定修,落实“记名修、逐级验”制度。根据特种设备的状况及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标准,及时修复不安全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用。③维修电工必须每月对特种设备安全用电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处理。④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装置或改变其安全参数。⑤加强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维修保养技术水平和安全作业的意识及操作技能。(二)特种设备购置、登记注册及定期检验1.购置主要是对生产单位的要求(1)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设区7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3.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供如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2)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报告。(3)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资格证。(4)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维修保养责任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运用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要求(一般门式起重机2年,叉车、装载机1年),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检或定检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应纳入档案管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5.特种设备封存特种设备封存期限超过一年,还应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用手续。经确认的,其停用期间可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封存停用超过一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仍按原期限进行定8期检验。重新启封使用,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特种设备办理报废或转让手续后,应及时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列为设备管理一项重要内容。2.特种设备安全档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许可证影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查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验收和定期检验报告、注册登记及使用证、请示、批件、探伤报告等。(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维修保养和春秋检、月检查、季评比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设备运用故障和事故记录等。(6)特种设备使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原件或影印件及有关资料及培训、教育计划。(7)设备履历簿、台帐填记齐全、规范、准确。(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有关9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等。(9)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10)其他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等资料,原件或影印件应纳入档案管理。(四)特种设备的维修1.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在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维修设备)的情况下,必须有6名维修特种设备维修人员,并持有当地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方可自行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设备维修保养。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填写《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备案表》,书面告之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之备案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开工。竣工验收后,经验收在30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10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一次进行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五)相关法律责任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七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主要指生产厂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