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石景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石安发[2010]1号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活动的通知》》(京安发[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从今年起,安全生产管理将步入常态化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委会通知精神,把加强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管理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落实由区市政市容委牵头,城管、住房和建设、商务、旅游、教育、卫生和街道、社区等单位配合,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2-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合理配置执法检查力量,力求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在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开展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和消除隐患相结全;二是把督促检查和主动服务相结合;三是将专项工作与本单位日常工作相结合。三、加强沟通,稳步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分步落实,在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每月底要按要求报送推进情况、完成情况和未完成情况报至区市政市容委,确保工作稳步推进。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活动的通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通知报:吴克瑞副区长抄送:区委办、政府办督察室,法院、检察院,市安办石景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11日印发-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京安发〔2010〕1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活动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消除安全隐患的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用户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炊事、洗浴、采暖用气的单位,包括餐饮经营企业、施工工地、教育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卫生(含中央部委和军委下属医疗卫生单位)、旅游行业企事业等单位和部门。二、工作任务-4-上述范围中的用户应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等安全辅助设备,并针对所属液化石油气供气设施和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整改。具体工作为:(一)液化石油气强制气化系统气化器前液相总管和自然气化系统调压器前气相总管上未安装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的应立即加装,同时相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防爆轴流风机,形成安全辅助设备对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联动保护。(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和用气场所未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干粉灭火器,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配备或整改;(三)立即更换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内使用的非防爆型的照明灯、气化器等电器设备;将设置在室内的电器开关移置到室外;(四)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将其迅速撤出,远离使用场所;气瓶间、用气场所内钢瓶码放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钢瓶数量超出标准部分应撤出使用场所;(五)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中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减压器)、气化器、紧急切断阀、用气器具、密封圈等专业设备属于“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立即更换;-5-(六)减压器、密封圈、橡胶软管等超过使用年限,或密封圈、橡胶软管在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立即更换;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用软管连接的,应立即整改,采用硬管连接;(七)严禁用瓶装压缩天然气替代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重新对供气系统进行设计和安装;(八)从未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应立即更换供气单位,改为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并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保证用气安全。(九)向公共服务用户发放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方面的常识性宣传材料。包括液化石油气使用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责任制要求、供气和运输单位的选择、钢瓶使用注意事项、减压器、气化器和用气器具使用方法、禁止事项,以及应急常识等文字、图片内容。三、职责分工本次活动由市、区两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各区县市政管委开展公共服务单位液化石油气治理行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整改情-6-况的协调和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二)各区县市政管委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整改情况的协调和检查工作。(三)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按期完成整改;负责会同区县市政管委组织质监、消防等单位进行技术验收;负责建立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基础台帐,实行长效管理。(四)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各项任务;各类公共服务用户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所属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开展整改工作,同时,要求属地部门配合区县市政管委和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五)各用户单位和各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认真主动地组织完成对所属或所供液化石油气供气设施和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隐患整改和系统加装安全辅助设备的工作。(六)城管执法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液化气供应企业和公共服务用户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对燃气供应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7-四、进度安排(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10日至2月底,对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进行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宣传动员,发放整改宣传材料,调查公共服务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和存在隐患情况,建立基础台帐。(二)整改隐患和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试点阶段:2010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全面开展隐患整改工作;同时在丰台区的公共服务用户集中地区开展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试点工作,建立监控管理系统。通过总结试点经验,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扩大实施奠定良好基础。(三)重点地区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实施阶段:2010年5月初至9月底,各区县在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集中地区开展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工作,并分别建立监控管理系统。(四)重点地区实施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2月底,各区县对重点地区开展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的工作进行总结,为全面开展工作提供经验。(五)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初至10月底,全市各区县对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全面实施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工作,通过监控管理系统实现监督管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六)检查、总结阶段:2011年11月初至12月底,各区-8-县对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总结。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液化石油气治理行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大事,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各用户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各环节层层抓落实,努力实现工作的全覆盖和全到位,同时注重发放配套整改宣传材料,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二)保质保量、措施到位各用户单位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安全设备加装和设施隐患整改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和改造;管道、管道附件和调压阀、调压器(减压器)、气化器、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用气器具等专业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供应商提供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购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等关键设备时,需与供应商签订售后服务合同,保证定期检测。减压器、密封圈、橡胶软管等部件进行更换的应做好记录。(三)主动服务,规范供气-9-各供气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用户安全管理服务制度,应与所属公共服务用户逐一签订安全供气协议,明确双方钢瓶管理、供气系统检查维护管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内容和安全责任。(四)积极配合、扎实推进液化石油气治理行动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把好每个环节的关,方可确保液化石油气整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工作中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为切实提高我市液化石油气的整体安全水平贡献力量。(五)加强管理、健全队伍要切实抓好液化石油气整改行动的业务死角和地域死角,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液化石油气整改无空白;在各个工作环节和节点应加强记录工作,做好文件存档工作;严肃整改纪律,对玩忽职守、渎职、与整改对象勾结等行为,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坚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六)及时报告、稳步实施各区县在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保工作持续推进;区县市政管委要部署并建立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底前将推进情况、完成情况和未完成情况等汇总报市市政市容委;整改工作完成后,-10-各区县要及时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与统计表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市市政市容委。附件: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安全辅助设备设计安装使用参考规范技术标准摘要2.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设施检查记录表二○一○年一月八日(联系人:李毅;电话:68531537、15810196928;传真:68513262;邮箱:liyi@bjmac.gov.cn)-11-附件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安全辅助设备设计安装使用参考规范技术标准摘要一、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二、管道、管道附件和调压阀、调压器(减压器)、气化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用户设备等相关专业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供应商提供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等关键设备时,需签订售后服务合同,保证定期检测。三、公共服务用户应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范围和责任。四、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和有人员住宿的房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它明火;严禁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五、公共服务用户应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注:见12位编码和检验标牌),在购气时留存购气凭证,并登记每个液-12-化石油气钢瓶的注册登记代码。六、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七、用户存瓶总重量超过100kg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kg时,气瓶间可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kg,气瓶间应为与其它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m的独立建筑。八、气瓶间高度不应低于2.2m;内部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外部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九、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五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三年,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十、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应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m-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橡胶软管每2年应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并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十一、气瓶间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与其联动的防爆轴流风机、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气瓶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配备数量不得小于2个;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应设置在强制气化系-13-统气化器前液相总管和自然气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