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修正条文重点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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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條文重點解說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沈子勝主要內容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避難設備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計火警受信總機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計帶動一切防災對策之火車頭LifeSafetyDevice火災初期之再區分正視FalseAlarm問題適材適所對策應設SmokeDetectors之場所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是否可免設自火報之討論附加功能外火災時之第一優先性分層鳴動與一齊鳴動檢查困難處所之作法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計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配合CNS八八七六「火警發信機及其火警警鈴、標示燈」之用語,將手動報警機修正為火警發信機。考量建築物樓梯或管道間,設置手動報警機確有困難,新增樓梯或管道間免設手動報警機之規定。緊急廣播設備現行揚聲器設置之規定距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規定揚聲器設置之規定廣播區域超過一百平方尺時,應設L級揚聲器廣播區域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時,應設L級或M級揚聲器廣播區域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時,應設L級、M級或S級揚聲器從各廣播區域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十公尺現行法規適用困難的情形緊急廣播設備對挑高空間的設置原則(1)廣播區域的對象挑高建築的廣播區域,如挑高門廳、中庭、體育館、室內游泳池及展示場等。明瞭度的確保能夠確保明瞭度的距離,其最大服務距離為臨界距離之三倍。受音點的條件要能夠確保平均音壓水平達75分貝的標準。一個揚聲器的有效服務範圍緊急廣播設備對挑高空間的設置原則(2)使用揚聲器之必要音壓不同距離需要一定音壓水平以上50m45m35m30m25m20m10m109db108db107db106db105db103db101db緊急廣播設備對挑高空間的設置原則(3)---揚聲器之設置方向(水平方向)緊急廣播設備對挑高空間的設置原則(3)---揚聲器之設置方向(垂直方向)廣播設備功能性設計(1)樓梯及斜坡通道的空間除外音量的確保樓地板面高一公尺處所測得的音壓水平應在75分貝以上P值:音壓(單位:dB)P值:揚聲器的音響功率(單位:dB)Q值:揚聲器的指向係數r值:場所距離揚聲器的距離(單位:公尺)α值:廣播區域的2KHz平均吸音率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或屋頂面積的合計(單位:平方公尺)。廣播設備功能性設計(2)明瞭度的確保廣播區域的殘響時間在三秒以上的場合廣播區域樓地板面高一公尺處到揚聲器的距離,符合以下列公式求算的值稱作「臨界距離三倍的計算方法」r值:場所內到達揚聲器的距離(單位:公尺)Q值:揚聲器的指向係數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或屋頂面積的合計(單位:平方公尺)。α值:廣播區域的平均吸音率緊急廣播設備設計的流程避難設備緊急照明設備之免設標示設備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設備之免設第二十四條鑑於學校教室危險度低,除上課時間外,未收容人員,在第一項第三款中增列學校教室免設之規定。緊急照明設備之免設第一百七十五條增設免設緊急照明設備規定:一、集合住宅之居室。二、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三、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四、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標示設備第一百四十六條,標示設備之免設:因應居室面積小,較容易避難,爰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免設標示設備之規定。甲1~3:100m2以下甲4.5.7,乙10:200m2以下甲6,乙1~9,11,12,丙,丁:400m2以下集合住宅之居室標示設備第一百四十八條,出口標示燈之亮度:考量戲院、電影院等場所表演之需要,明訂該等場所得以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或三線式配線方式,予以減光或消燈。標示設備第一百五十條,避難方向指示燈之彈性設置:因室內停車空間為開放式空間,無法於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增列停車空間得不受距樓地板面一公尺限制之規定。避難器具第一百五十七條,避難器具設置之放寬規定:因應醫院等病患或避難弱者避難需求,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五決議,表第一項第三層至五層刪除緩降機之規定。第二十五條,有關避難器具性能之認定:為因應自走式避難梯等新型設備之發明,使法令更完備,增列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爰修正條文。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排煙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第三十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規定:因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係運用於無線電無法通訊之處,設置該設備供搶救使用,爰修正本條文,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應設置之。排煙設備第二十八條,排煙設備之設計:一、第一項第一款「甲1,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改為「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排煙設備、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理由為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條規定,以該用途樓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較為合理。排煙設備二、考量消防法第十一條及防焰性能實施要點規定,另參酌日本消防法規定,放寬舞臺樓地板面積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排煙設備。排煙設備第一百九十條,排煙設備之免設:一、考量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且以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裝修時,煙量已降至最低,故放寬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惟排除危險度高之甲類場所。排煙設備二、明定有條件放寬機器製造工廠、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及體育館等場所免設排煙設備。排煙設備第一百八十八條,排煙設備之設置:一、因應建築物挑高空間防煙區劃困難,在使用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裝修時,放寬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及類似場所,不受每五百平方公尺施以防煙壁區劃之限制。排煙設備二、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增列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之規定。三、鑑於貫穿防火區劃之風管,往往成為煙蔓延之路徑,增列排煙口應就排煙閘門、防火閘門或排煙防火閘門選擇設置。排煙設備四、增列「排煙口與排煙風管連接者,火災時,除以手動開關裝置或偵煙式探測器連動開啟外,應保持關閉狀態」之規定。五、明定排煙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排煙設備第一百八十九條,特別安全梯間排煙室:一、鑑於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及跨樓層設置時,有需妥善處理,以確保區劃功能完整。但如該風管具防火性能經中央機關認可者,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排煙口設置排煙防火閘門,則可自成區劃,故得免設防火閘門,立管並得免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排煙設備二、排煙設備應實務需要得設閘門類型,包括防火閘門、排煙閘門及排煙防火閘門,明定與排煙風管連接之排煙口應設排煙閘門,又排煙口如為防火區劃上之開口,應具有排煙及防火雙重功能。排煙設備三、明文規定進風量(2m3以上)。四、考量排煙口由偵煙式探測器連動開關,可發揮即時排煙效能,及考量在火災時,防制火煙蔓延,明定閘門應保持關閉。排煙設備五、按排煙設備用閘門之檢驗,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制訂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並已公告實施。六、按排煙設備,包括排煙機、排煙口及進風口等,於火災發生一般電源斷電時,仍應確保可繼續使用,故應與緊急電源連接,並明定該電源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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