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第I章总则1.1定义1删除第1.1.8款,将现有第1.1.9、1.1.10和1.1.11款分别重新编为第1.1.8、1.1.9和1.1.10款。1.2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2.在第1.2.3款末尾新增以下一句:“对烟火救生设备,生产厂应在产品上牢固地标记失效日期。”2.2救生衣3在第2.2.1.16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2.3救生服4现有第2.3.1.1.1款替换如下:“.1能不经帮助在2分钟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如安装)的充气;”5在第2.3.1.5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第IV章救生艇筏4.1救生筏的一般要求6在第4.1.2.2款中,“要求安放在能提供……的位置”替换为“拟用于”。7第4.1.3.3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人工控制的外灯应安装在救生筏顶篷或结构的外部最上部位置。”8第4.1.3.4款的第1和第2句替换如下:“人工控制的内照明灯应安装在救生筏的内部,它能连续工作至少12小时。当顶篷支起时,它应能自动点亮,并产生不小于0.5新烛光的算术平均发光强度(从整个上半球测定),以确保能阅读救生和属具须知。”9第4.1.5.1的第.18和.19款替换如下:“.18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的食物配额为不少于10,000千焦耳(2,400千卡)。配额食物在保质期内应可口并可食用。包装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拆分。配额食物应置于牢固密封的金属容器内,或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真空包装;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时,每24小时小于0.1g/m2)。必要时,应在软包装材料外再套外包装,以保护食物免受锐角挤压而损坏。外包装上应清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包装内容和使用须知。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食物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19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1.5升淡水,其中的每人0.5升可由一台2天内能产出相等淡水量的海水淡化装置替代,或每人1升淡水可由第4.4.7.5款所述的手动反向渗透海水淡化装置替代,该装置2天内能产出相等量的淡水。该淡水的化学和微生物含量应符合适用的国际要求,并应置于用防腐材料或经处理为防腐的材料制成的密闭水密容器。如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它应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时,每24小时小于0.1g/m2),但置于一个更大容器内的单独包装可不必满足该蒸汽传导率的要求。每一盛水容器均应有防止溢水的重新关紧装置,但125毫升以下的单独包装除外。每一容器应清晰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内装淡水的容量和饮用须知。容器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打开。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应急饮用水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4.2气胀式救生筏10在第4.2.2.3款的第2和第3句之间插入新的句子如下:“充气系统,包括任何按第4.2.2.4款要求安装的释放阀,应符合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要求。”11第4.2.4.1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安装1个登筏跳板,它能承受1名体重100kg的人员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它部位,以使人员能从海上登筏。”12在第4.2.6.3款中插入新的第.8目如下,且现有第.8和.9目分别重新编为第.9和.10目:“.8包装的救生筏质量,如大于185kg;”4.3刚性救生筏13第4.3.4.1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安装1个登筏跳板,它能承受1名体重100kg的人员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它部位,以使人员能从海上登筏。”4.4救生艇的一般要求14在第4.4.1.1款的第1句末尾新增:“,并且在纵倾至10°及横倾至任一舷20°时的所有条件下能安全降放。”15第4.4.1.2款替换如下:“4.4.1.2每一救生艇上应安装1个经主管机关或其代表认同的固定的认可标志板,至少包括下列各项:.1制造厂名和地址;.2救生艇型号和序列号;.3制造年月;.4核定的救生艇乘员人数;和.5根据第1.2.2.9款要求的认可资料。每一出厂救生艇应配有1份证书或符合声明,其除上述各项外,还应说明:.6认可证书编号;.7艇体结构材料,其详细程度应能确保在修理时不会发生兼容性问题;.8完整配备及满员时的总质量;.9救生艇测量的拖力;和.10如第4.5、4.6、4.7、4.8或4.9款所述的认可声明。”16删除第4.4.3.1款第1句中的“迅速”,并在其末尾加入“从发出登艇指示起不超过10分钟的时间内。”17在第4.4.6.8款的第1句中的“一条25人的救生艇”替换为“船上所载的最大型救生艇。”184.4.7.6替换如下:“4.4.7.6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一需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艇,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释放装置,但应注意以下第.9目所指情况的特殊性:.1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2该装置应具有两种脱开能力:正常(无负荷)脱开能力和承载脱开能力:.2.1正常(无负荷)脱开能力应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吊艇钩无负荷时脱开,而无需将起吊环或将钩环与吊钩夹头人工分离;和.2.2承载脱开能力应在吊艇钩受负荷时释放救生艇。该装置应如此布置,以致使救生艇在任何有负荷的情况下从浮于水面的救生艇无负荷至救生艇满载乘员及属具的总质量1.1倍的负荷情况下都能脱开。此种脱开能力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或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适当的保护应包括不属正常卸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危险标志。为防止过早的负载脱开,释放装置的负载操作应要求操作者有一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3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除非吊钩已经完全复位,否则该吊钩不得承受任何负荷,或手柄或安全销在没有额外受力情况下也不得回至复位(关闭)位置。每个吊站内还应张贴危险标示,提醒船员注意复位的正确方法;.4释放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在系统就绪提升时,使船员能通过下列方法从艇内清楚地做出判断:.4.1直接观察每一吊钩的可移动吊钩部分、或锁闭其中可移动吊钩段的吊钩部分已完全正确复位;或.4.2观察所装的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不可调指示器;或.4.3简便地操作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机械指示器;.5应提供具有适当的文字警告标示,包括必需的色彩标志、象形图文和(或)符号的清晰明了的操作须知。如采用彩色标志,则绿色应表示正确复位的吊钩,红色应表示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复位危险;.6释放控制标志应使用与其周围形成反差的颜色予以清晰标明;.7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8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固定结构接头的设计应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的安全因素6进行计算,救生艇的质量以满载乘员、燃油和属具计,并假定救生艇的质量在艇索间均匀分布,但对吊架装置的安全因数可取救生艇满载燃油和属具的质量加1000kg;和.9如单根艇索和吊钩系统用于降放救生艇或同时使用一适当的艇索降放救助艇,则第4.4.7.6.2.2和4.4.7.6.3款的要求不必适用;对此类装置而言,只需做到释放救生艇或救助艇至其完全浮于水面即可。”19在第4.4.7.11款第1句中,“灯”改为“外部灯”。20第4.4.7.12款的现有文本替换如下:“4.4.7.12人工控制的内照明灯应安装在救生艇的内部,它能连续工作至少12小时,并产生不小于0.5新烛光的算术平均发光强度(从整个上半球测定),以确保能阅读救生和属具须知;但油灯不得用于此目的。”21在第4.4.8.9款中,“淡水”和“每个人”之间插入“如第4.1.5.1.19款所述”。4.5部分封闭救生艇22第4.5.3款替换如下:“4.5.3救生艇内部的灯光颜色应不致使乘员感到不适。”4.6全封闭救生艇23在第4.6.2.8款中的第2次出现的“颜色”前插入“灯光”。4.7自由降落救生艇24删除第4.7.3.3款。第V章救助艇5.1救助艇25在第5.1.1.1款第1句中,“包括第4.4.7.4款”和“以及第4.4.7.6款”之间插入“,第4.4.6.8款除外,”,并且,现有“第4.4.7.6、4.4.7.7、4.4.7.9和4.4.7.10款”由“第4.4.7.6、4.4.7.8、4.4.7.10和4.4.7.11款”替代。26在5.1.1.3.2第1句末尾,新增“全部穿着救生服,以及救生衣,如要求”。27第5.1.1.6款替换如下:“5.1.1.6每艘救助艇均应配备充足的燃油,其能适用于船舶预期营运海域的所有气温变化,并能在救助艇满载乘员和属具时,以6节的航速保持航行至少4小时。”28在现有第5.1.1.11款后新增第5.1.1.12款如下:“5.1.1.12每艘救助艇应如此布置,以致在控制和操舵位置上具有一个对首部、尾部和两舷的开阔视野,以进行安全降放和操纵,特别是对拯救落水人员和集结救生艇筏至关重要的区域和船员的可视范围。”29删除第5.1.3.11款。30在现有第5.1.3节后新增第5.1.4节如下:“5.1.4快速救助艇附加要求5.1.4.1快速救助艇应如此构造,以致在各种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能安全降放和回收。5.1.4.2除本节规定外,所有快速救助艇应符合第5.1节的要求,但第4.4.1.5.3、4.4.1.6、4.4.7.2、5.1.1.6和5.1.1.10款除外。5.1.4.3尽管有第5.1.1.3.1款的规定,快速救助艇艇体长度应不小于6米且不大于8.5米,其中包括充气结构或固定碰垫。5.1.4.4快速救助艇应配备充足的、适用于船舶预期营运海域的所有气温变化的燃油,并能在平静水域载有3名乘员的情况下,以至少20节的航速航行,以及在满载乘员和属具时,以至少8节的航速航行至少4小时。5.1.4.5快速救助艇应自行扶正,或能由不超过2名的船员随时扶正。5.1.4.6快速救助艇应自行抽水,或能快速排出进水。5.1.4.7快速救助艇应由远离舵柄的操舵位置上的舵轮操纵。还应配备一个直接控制舵、喷水或外挂机的应急操舵系统。5.1.4.8如快速救助艇发生倾覆,其发动机应自动停止,或通过操舵机应急释放开关将发动机关闭。当快速救助艇扶正后,如操舵机应急释放开关(如有)已复位,每台发动机或电动机应能重新启动。燃油和润滑油系统的设计,应能在该救助艇倾覆的情况下预防250毫升以上的燃油或润滑油从推进系统中溢失。5.1.4.9如可能,快速救助艇应配备一个安全易操作的固定单点悬挂装置或等效装置。5.1.4.10刚性快速救助艇应如此构造,以致在其悬吊点悬挂时,能承受4倍于其满载乘员和属具质量的负荷,而在卸去负荷时无残余变形。5.1.4.11快速救助艇的通常属具中应包括一套水密的免提甚高频(VHF)无线电通信设备。”第VI章降放与登乘设备6.1降放与登乘设备31在第6.1.1.5款中的“静负荷试验”之前插入“工厂”,并在“load”和“test”之间删除“on”。32在现有第6.1.1.10款后新增第6.1.1.11款如下:“6.1.1.11救助艇降放设备应配备用以在重力动索滑车构成危险时的恶劣天气收回救助艇的收回环索。”33在第6.1.2.12款中,“或由操作者启动的机械装置”替换为“或甲板上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34在现有第6.1.2.12款后新增第6.1.2.13款如下:“6.1.2.13救生艇降放设备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承载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35在现有第6.1.6节后新增第6.1.7节如下:“6.1.7快速救助艇降放设备6.1.7.1每艘快速救助艇降放设备应符合第6.1.1和6.1.2款的要求(第6.1.2.10款除外),此外,还应符合本段的要求。6.1.7.2降放设备应安装一个能在快速救助艇降放或回收时降低波浪造成的冲击力的设备。该设备应包括减弱冲击力的柔性构件,以及最低限度降低摇摆的阻尼构件。6.1.7.3绞车应安装一个自动高速张紧装置,用以预防快速救助艇在拟操作时的所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