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一、基本规定1、投资抵免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应注意以下几点:(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财税字[1999]290号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制造在国内销售的生产经营性设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224号国产设备的口径。国产设备是指企业实际购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设备,设备上应有明确的国内制造的产地标识。国内企业利用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制造商标明为国内企业的,可认定为国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外购零部件组装的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投资的国产设备。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应严格审查是否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凡以技术改造项目名义购置非生产性设备和非设备性资产的投资,不得视为可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07号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国税发[2000]013号2000年1月17日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符合有关规定已在成本中列支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苏国税发[2000]224号2000年04月17日《国产设备清单》不得包含非生产经营性设备以及电梯、空调、轿车、洗衣机、笔记本电脑等辅助配套设备,设备名称必须明确到固定资产卡片记载的名称,凡《国产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名称与设备购置发票名称、固定资产卡片名称不符的,一律不予抵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第215号(2)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国税发[2000]013号国税函[2000]159号规定,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3)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财税字[1999]290号技术改造项目的产业政策问题。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业)目录》。各级国税机关对已经经贸委下发确认书的项目,也应对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审核,对不符合产业行政政策的项目,税务机关有权作出不准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苏国税发[2001]207号对电信行业、供电系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缓审批立项,工业生产企业仍按规定进行审批。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审批的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不得确认为抵扣企业所得税项目。对有关部门已认定但存在分歧的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及时报告省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函【2004】第376号(4)投资是指除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财税字[1999]290号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国税发[2000]013号(5)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国税发[2000]013号(6)国产设备抵扣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年度以下情况下,以设备购置发票的所属年度为准,不得提前或推后。采取分期付款、预付货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时间为准。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发票价款与已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清算。苏国税发[2001]207号(7)对申请办理抵免事项的企业的要求。申请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为经批准立项并具体实施项目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汇总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经批准立项并负责具体实施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由其独立核算的企业办理申报手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07号(8)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财税字【1999】第290号(9)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字【1999】第290号(10)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013号2、递延抵免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290号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准予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按前条规定逐年延续抵免(注:五年内)。苏国税发[2000]224号(1)亏损企业的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国税发[2000]13号苏国税发[2000]224号企业设备购置前发生的亏损,抵免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先按规定弥补亏损,扣计算抵免。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所得税的,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其投资额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苏国税发[2001]207号(2)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国税发【2000】第013号苏国税发[2000]224号(3)减免税企业的抵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所得税的基数,也不计入新增的应缴所得税。即: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设备购置前一年为免税的,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当年应缴所得税为零,其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按规定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苏国税发[2001]207号3、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抵免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财税[1999]290号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发[2000]13号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1】第013号4、特殊事项的处理(1)实际购置设备与批准购置设备差异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实际购置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价格发生变动,但与批准购置设备的名称、数量相同的,可不履行变更手续。设备名称、数量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0】224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按更改后的方案执行。苏国税发[2001]207号(2)项目立项时间与实施期不一致的处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取得抵免所得税资格,但因某种原因在项目批准的计划期内未完工的,其超过计划期购置的设备,只要符合原批准条件和规定的,可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改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再以该项目名义购置的设备,不得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苏国税发[2001]207号(3)企业改制、改组后的投资抵免问题。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若在技改项目完成前实施分立、合并的,凡事实清楚,手续完备的,可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免该项目以前年度结转和未完项目新发生的投资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行为时,除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按某种合理的方法(如销售收入、资产、人员等比例)分解或合并基期应缴所得税额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以计算分立或合并企业抵免所得税额。苏国税发[2001]207号(4)企业税务工商变更的处理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完工前税务登记或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但未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的,可由变更企业继续该项目的所得税抵免。苏国税发[2001]207号5、处罚规定(1)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