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内容简介前言:《容规》的修订过程1、《容规》的制修订历史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年4月正式实施。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实施。1999年进行第2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为第3次修订,由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于2009年8月1日正式颁布,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1、根据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研究的成果,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法律(第一层次)--条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第二层次)--部门规章(第三层次)--安全技术规范(第四层次)--引用标准(第五层次)。2、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3、解决《容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压力容器分类问题引入风险工程、基于失效模式设计的概念按风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重要技术内容变化要有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和实验数据的支撑4、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估(仅限于Ⅲ类压力容器)RBI检验技术无损检测TOFD方法缺陷评定方法在线无损检测技术等成熟科技成果改变法规规定过刚的问题5、促进生产,方便企业,提高产业竞争能力;材料入厂复验焊接试板要求液化气体设计压力有色金属的技术要求胀管率控制要求等问题6、体现节能原则,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7、充分吸取事故教训;8、强化使用管理,强化应急救援预案;9、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1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启动修订工作,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释义:《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的相关定义1、压力容器的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四类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释义:本次修订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相应的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2、《新容规》不适用的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其分别适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TSG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仅列一种)《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已明确规定其亦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除上述余(废)热锅炉外,其他余(废)热锅炉都适用于本规程。•(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释义:99版容规第3条7款中的“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这些热交换器的发展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故本次修订将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中的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列入本规程1.4.1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行业情况及安全性考虑,将波纹板换热器中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一般先从垫片处发生泄漏,不会发生爆炸事故)、空冷式热交换器和冷却排管仍然排除在外,不适用于本规程。特殊规定(一)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检验后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2、本规程1.4.1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Ⅰ类的压力容器3、1.4.2、1.4.3所述的这些小容积容器的管理注1、简单压力容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但不超过4MPa;(2).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但不超过1000MPa·L;(3).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水、汽水混合物及水蒸气;(4).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50℃,钢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250℃,铝或铝合金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100℃;(5).非直接接触火焰的焊接容器。注2:1.4.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总则、设计、制造)(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注:新增加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进入容规适用范围,调整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注3、(1)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2)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制造单位的要求)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1.6.1压力容器本体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1.6.2安全附件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注:相比99版容规,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1.7压力容器类别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改变类别划分方法,仍然划分为三类(Ⅰ类、Ⅱ类和Ⅲ类);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从风险控制的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A1.1介质分组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A1.2介质危害性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A1.2.1毒性程度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3。A1.2.2易爆介质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A1.2.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按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释义:压力容器涉及的易燃介质包括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本次修订将易燃介质更名为易爆介质,相当于HG20660-2000《压力容器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危险介质”。例如:氢气、一氧化碳、汽油、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乙炔、乙烯、丁烯、甲醛、乙醇、苯、苯乙烯等等。液化气体常温下为气体,通过加压、降温液化,即使是非危险介质(如氧气、氮气、CO2等),一经液化存储,其容积率极大,一旦泄漏,会突然改变周围大气状态,造成大面积窒息,也是十分危险的,故将液化气划为第一组介质。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A1.3.1基本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