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海管道工程麻饼土、石渣供应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甲方:(需方)乙方:(供方)因排海管道工程施工需要,为配合业主前期赔青工作顺利进展,经业主指定(乙方)提供麻饼土、石渣等土石方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为明确责任,搞好合作,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项目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范围、造价数量、单价1.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绿源废水处理工程排海管道工程工程地点:1.2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的范围为排海管道工程施工所需的麻饼土、砂石及设备租赁。1.3供货期限:从甲方发出材料及设备需求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一天内将甲方需要材料、设备供应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如延期,乙方每日支付元违约金。(人力不可抗拒除外)。1.4承包方式:材料:材料的采购、装卸及运输;设备:乙方必须配备有操作资格人员进行操作。1.5合同价款:序号材料及设备名称类型及型号数量单价合价(元)1麻饼土元/m32石渣或开山料元/m33装载机元/小时4挖掘机元/小时2具体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上述材料单价均为运至甲方项目部指定地点卸料后的价格(即料费、运费、装卸费等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设备租赁单价包括设备维修费、保养费及操作人员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不调价。1.6质量及规格乙方所供应的材料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同时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材料规格、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机械性能良好并符合施工现场使用要求,若因此影响使用及工期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1.7材料供应量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进度要求确保进料的速度、数量和质量,保证进料的连续性,日供应量不得少于m3/日,且材料规格应符合甲方要求,否则不予结算,若乙方材料供应不及时(自然因素除外)无法保障正常施工,甲方将对乙方按已供材料总价5%给予经济处罚。1.8工程数量:最终结算数量按甲方实际签收的数量为准。1.8.1材料运至指定地点,以甲方指定人员签认乙方供应材料的数量为计量依据,计量单据应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每月结算和总结算的依据;1.8.2材料所用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双方凭计量单据进行总结算;1.8.3设备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来计算,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天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此总价结算时单价不变,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变化等,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增补协议形式确定。第二条:结算依据及方式2.1结算依据:凭甲方材料人员所开的收料及机械台班单据作为结算凭证,该单据必须有甲方指派的两名负责人签字视为有效凭证,壹人签字、复印、涂改、丢失、白纸条、票据内容与现实不符的均为无效凭证,不予结算。32.2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付款额为每次结算总价的%,甲方不预付工程材料及设备款,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符合规定的正式税务发票。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付清。第三条双方责任3.1甲方责任:3.1.1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及机械设备款;3.1.2按合同约定验收和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材料;3.1.3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3.1.4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进度要求安排其他单位供应材料及设备,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理由阻挠。3.2乙方责任:3.2.1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令的时间和数量供应合同约定之材料至甲方指定地点;3.2.2保证所供应材料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3.2.3保证以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履行本合同,非经甲方同意,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来完成;3.2.4在材料供应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3.2.5保证自己及雇员遵纪守法,文明工作,作好现场施工材料和工具的归类归堆,做到堆放合理、整齐,搞好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卫生;3.2.6制定完善的供应保证措施,非甲方原因造成材料供应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达不到有关规范验收标准及合同要求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3.2.7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损坏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设备的安全,严禁违章使用,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3.2.8乙方应到当地保险部门办理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4并将有关手续的复印件交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3.2.9在供料过程中,乙方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及有关人员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乙方应认真做好自检工作;3.2.10乙方自行承担供料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安全,甲方概不负责,并不承担连带的刑事和经济责任;3.2.11乙方人员(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未经甲方人员允许不得随意进出磅房,不得破坏甲方的任何设施,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对甲方人员和设施有异议可以向项目部或计量监督单位反映,由项目部计量监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2.11乙方人员不得向甲方有关人员行贿:若发生行贿事件,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全部材料款,并按结算总价的20%直接从材料款中扣除作为罚金和清理出场。3.3违约责任3.3.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违约,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赔偿损失且工期不得顺延外,有权解除合同:(1)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之条款的;(2)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3)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材料的;(4)违反文明施工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5)疏于安全管理,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6)造成甲方材料浪费,机具损坏或丧失原有功能的;(7)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和协调的;(8)甲方认为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要5求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以减少其工作量,乙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且拒不同意甲方减少工作量的;(9)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3.3.2合同解除后,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为履行本合同而应得剩余材料款及设备租赁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不主动退场并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甲方提出书面结算和验收报告的;(2)拒不退场或以其他方式妨碍甲方自己供料或安排其他材料商进场供料的;(3)妨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3.3.3合同的解除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即为解除。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诉诸法律。第五条:其它5.1所有甲乙双方签认有关的技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文件;5.2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5.3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单方不能弃约,弃约方需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5.4本合同待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完成,甲方支付完工程款,该合同条款即告终止;5.5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6甲方:乙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