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实施指南1总则1.1为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行政许可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和国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国家总局2007年第115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南。1.2本指南明确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及相关的注意事项。1.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评审分为取证评审、换证评审、增加许可项目评审、提高施工等级评审四种。1.4浙江省的单位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受理机构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可以一并向制造许可的受理机构申办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也可以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申请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1.5申请单位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和见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尊重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1.6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要求和方法详见《浙江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条件评审细则(修订)》及其附件(以下简称“评审细则”)。2基本程序浙江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工作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约请、试安装(改造、维修)及试安装改造维修考核、评审、审查发证、公告。2.1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评审细则所规定条件的,可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2(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4)厂区平面图(包括车间、办公室、仓库等,并标明长宽尺寸)(5)质量保证体系主要负责人以及各责任人员的任命书、毕业证书、资质证书及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资质证书及劳动合同;电工、起重工、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及其他需持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6)技术负责人还应出具自学校毕业以来的工作履历证明。(7)省局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鉴定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2.2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3约请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及时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文件、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3);(2)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正本一份);(3)质量保证手册及程序目录。(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5)鉴定评审机构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同时申请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可一并向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以单独约请本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安装(改造、维修)项目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试安装(改造、维修)项目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3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2.4试安装改造维修考核试安装改造维修考核相关程序和要求见《浙江省机电类特种设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考核实施规则》。2.5评审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详见评审工作流程图(图2)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许可规则、评审细则和评审指南,说明评审注意事项和应准备的材料(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准备工作应按评审细则要求,做好相应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鉴定评审工作分为: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考核、现场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四个阶段。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等。施工现场试安装改造维修考核: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考核和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考核。现场评审工作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交换鉴定评审意见、末次会议。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汇总评审记录和提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报鉴定评审机构,有整改期限要求的应当确认整改结果,经鉴定评审机构审查合格,按批准程序制作和出具评审报告。2.6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记录和《鉴定评审报告》等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决定颁发《许可证》的,按规定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并公告;决定不予许可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2.7公告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网站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申请单位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可以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查阅受理和审批结果(见“政务公告”栏),也可以查阅全省已经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名单和许可范围。3评审工作3.1评审准备3.1.1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函》后组成鉴定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现场评审组由3名以上(包括3名,最多不得超过5人)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试安装改造维修的考核人员一般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3.1.2评审组长应依据评审细则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特别是质量手册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存在不符合内容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进行反馈。3.1.3申请单位应在自查并且试安装改造维修考核合格后,与鉴定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鉴定评审机构在确定评审时间后,应当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3.2现场鉴定评审要求3.2.1鉴定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的计划安排、人员分工、主要会议主持、起草《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报告”),确定评审组意见等。评审组长对评审组现场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3.2.2评审人员对承担的具体评审工作及所填写的各项评审记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3.2.3现场评审工作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出的安全监察员(省局指派,下同)和申请单位的监督。3.2.4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5(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3)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5)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6)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7)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试验装置等台帐;(8)检验试验装置检定校准明细表、台帐和检定记录;(9)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10)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11)受理的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12)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13)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3.2.5取证评审、增加许可项目及提高施工等级评审:评审重点是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真实性、符合性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宜性、可操作性尤其是持续改进的能力,重点对施工单位的试安装(改造、维修)记录进行检查。对于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其评审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3.2.6换证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的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换证鉴定评审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以下情况:(1)持证期间资源条件变化情况;(2)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3)产品(设备)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情况;(4)产品(设备)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处理情况;6(5)许可条件发生变更时,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情况;(6)接受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情况;(7)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八)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业绩是否符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换证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问题,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1)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2)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3)产品(设备)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4)换证鉴定评审的其他重点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3.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3.3.1预备会确定评审实施计划,明确评审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人员的分工。评审组长应提前通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评审的具体时间、地点、联系方法,以便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指派安全监察员(包括委托市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派安全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3.3.2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下同),申请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介绍有关人员;(2)鉴定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工作依据、日程安排、内容和要求;鉴定评审工作纪律,鉴定评审组人员分工;(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由该部门代表决定);(4)申请单位介绍基本概况,产品(设备)试生产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情况,换证申请单位应当介绍持证期间的相关情况。(5)申请单位负责人明确联络人员,落实现场评审工作场所及其它相关配合事宜。(6)评审组长向申请单位提交《评审工作反馈意见表》(附件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