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宣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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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曹建伟2013年11月30日概要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三、《特种设备安全法》几个重要内容四、电梯企业转变和发展方向五、电梯目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情况介绍概要(一)法律地位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批准的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总局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与其他法律法规关系专门法优先于一般法《安全生产法》新法优先于旧法优先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前同时实施并有效,以法为准。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二)立法过程总体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并颁布5个阶段,历时12年。酝酿阶段(自2001~2006年):代表议案,列入议事日程。准备阶段(自2006~2008年):成立起草组、境内外调研、法规研究。起草阶段(自2008~2012年):起草、征求意见、财经委会议通过。立项审议阶段(自2012~2013年):2012年一次审议、2013年二次和三次审议,其中召开多次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协调会、汇报会。2013年通过并颁布: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三)立法特点1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安全责任,企业为先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细化条款,强化执行(条例的升级版)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三)立法特点2新制度强调对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全过程监管(第四条)强调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必须遵守(第八条)强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作业人员第十四条,强调资格要求和执行要求;单位许可第十八条,强调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经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四)基本结构七章,共计一百零一条。第一章总则有十二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有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有的义务、人员要求等。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四)基本结构第二节生产有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务。第二节经营有五条,规定经营单位(包括进出口)义务。第四节使用有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义务。第三章检验、检测有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义务和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有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四)基本结构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有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第六章法律责任有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七章附则有三条,收费、对其他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等。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整体简介本法22、36、43、45、46等条款对电梯提出了特殊要求;第26(召回)、38(共有人责任)、48(报废)也主要针对电梯。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特安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特安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特安法》第四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特安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明确电梯维护保养的承担单位,并规定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作。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特安法》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应履行跟踪和了解等义务。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一)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原则:加大制造企业责任,推行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一条龙”制度。1.许可要求(第十八条)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下放许可,属地化管理。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行为罚,经济罚(10--50万)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一)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2.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九条)以法律为依据,规范为主干,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法律体系3.型式试验要求(第二十条)强化型式试验,试点一致性抽查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警示(责令整改),未整改经济罚(3--30万)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一)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4.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相应规章或规范细化和明确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警示(责令整改),未整改经济罚(2--20万)5.电梯制造企业承担安装、改造、修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制造企业为主体;可以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对委托单位的指导监控责任;制造企业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一)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特殊情况:原单位不存在或没有能力的;改造更换铭牌,责任全部转移;修理后部分责任转移。过渡办法:“新梯新办法,老梯老办法”法律责任(第八十条),仅对未进行校验、调试的,警示(责令整改),未整改经济罚(1--10万)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一)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6.监督检验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安装监督检验中落实法和条例的要求,制造企业指导和调试,对自检报告的确认。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警示(责令整改),未整改经济罚(5-20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许可。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一)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7.缺陷召回(第二十六条)召回的含义和意义;生产企业是召回的主体;召回的条件和方式;监管机构责令召回。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警示(责令整改),未整改责令停产,经济罚(5-50万);情节严重吊销许可。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一)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8.产品售后服务的要求(第四十六条)跟踪了解运行情况;对使用维保单位技术帮助;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跟踪调查情况认真记录。法律责任(第八十条),仅对发现严重隐患,未及时告知和报告的,警示(责令整改),未整改经济罚(1--10万)。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二)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许可要求(第十八条)减少下放许可,属地化管理2.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九条)3.书面告知要求(第二十三条)简化告知程序,非许可性质4.资料和文件移交要求(第二十四条)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二)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5.监督检验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与制造单位分工负责,但制造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三)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维保的主体和职责(第四十五条)制造企业维保或专业维保单位维保;三种维保方式;维保工作的三项职责;维保单位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明确对维保单位违法的处罚(第八十八条);不设定15天维保的强制要求,为创新维保机制留有空间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四)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销售单位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资料齐全;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无证、不合格或淘汰产品。2.出租的责任和要求(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四)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3.进口设备的要求(第三十、三十一条)严管进口、放开出口的原则;进口设备符合我国的安全技术规范,资料齐全,进口检验(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进口设备的提前告知。出口设备原则不许可、不检验。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五)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使用管理,共18条,内容丰富。1.使用有证、合格设备要求(第三十二条)2.使用登记要求(第三十三条)3.安全管理和保证安全运行的责任(第三十四条)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4.安全技术档案要求(第三十五条)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五)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5.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第三十六条)6.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要求(第三十七条)7.共有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第三十八条)主要针对住宅电梯等8.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第三十九条)9.定期检验要求(第四十条)10.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第四十一条)11.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处理(第四十二条)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五)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2.改造、修理后的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13.报废的要求(第四十八条)二种报废条件;电梯主要是部件报废;使用单位是报废的主体;报废后设备去功能化处理;继续使用的条件。14.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第五章)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企业的新要求(一)关于电梯安全责任链条安全性能问题制造质量问题保证安全运行保证安全性能对安全性能负责制造单位承担维保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制造单位三、《特种设备安全法》几个重要内容(二)关于新技术的应用(第十六条)为技术创新开辟绿色通道(前提要保障安全)申报批准评审反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国家质检总局安全技术委员会或标委会投入生产使用三、《特种设备安全法》几个重要内容(三)鼓励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责任保险作用:赔偿(化解风险);预防(保障安全)受益人:事故或故障受害者被保险人:对电梯安全承担责任单位实施方式:鼓励统保(避免恶性竞争)广东试点(统保项目,不管谁受害都赔,不管谁的责任先行赔付)江苏试点(政府补贴)三、《特种设备安全法》几个重要内容(一)制造企业的发展方向1.从单一制造业向服务型企业转变国际化电梯企业的趋势;法中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制造企业承担修理、维保的要求(增加维保网点和力量)四、电梯企业转变和发展方向2.销售模式的转变从单纯卖设备向卖服务转变;修改供货合同,采购方在选择设备的同时即选择了售后的改造、修理;三公开:公开服务(维保、修理、改造)的内容;公开服务价格;公开零配件价格和来源。逐步形成电梯运行的服务外包。四、电梯企业转变和发展方向3.安装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安装成为制造的延续4.向技术创新型转变召回及售后服务的压力,促进电梯先进性、可靠性的提高;加强设备的通用性、一致性,减少非标产品四、电梯企业转变和发展方向(二)安装、改造、修理、维保企业的发展安装、改造逐步取消许可,纳入制造企业的委托;适当扩大维保的范围(简单修理纳入)1.连锁经营,为制造企业提供售后服务;2.填补空白,为使用单位提供维保服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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