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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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2019年10月4日目录《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背景12《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订过程4主要特点、总体构架及安全技术体系3《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第一章《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背景一、为什么要出台《特种设备安全法》1、“四高”的特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具有“高温、高压、高空、高速”下运行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造成社会稳定。2、事故的教训。1955年4月天津国棉一厂锅炉爆炸,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同年6月成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1979年全国三起特大事故,各省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1998年机构划转,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北京地铁自动扶梯“7.5”事故和“电梯夺命周”(4起)加速了法的出台。3、国际惯例。第一章《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背景★特别重视为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清醒认识到特种设备的特别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危害很大,极有可能被“问责”,所以一定要履行好职责(做好规定动作)。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省人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2009年88号文件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一定要督促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干部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带头开展必要的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一定要履行好“四项”规定动作(建立台帐、实施巡查、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做到“四个有”(有人管、有事管、有章管、有记录)。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章《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背景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1、九届人大每年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2、2006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大财经委召开成立特种设备安全法起草组会议,成立起草组;§3、2008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确认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工作;§4、2009年至2011年境内外调研,并开始起草、征求意见;§5、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表决。参加会议166人,以1人反对、4人弃权,通过(其中一人没有按表决器)。国家主席习近平当天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特种设备安全法诞生。第三章主要特点、总体构架及安全技术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特点《特种设备安全法》总体构架《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技术体系安全监察理论的研究成果在《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主要成果是:外部效应理论(某些行为影响了其他人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故致因理论(工程技术Engineering、教育Education、强制措施Enforcement,即“3E”理论);系统安全理论(系统寿命周期内识别、控制导致危险的因素,使之达到最佳安全程度)。为此,《法》突出了以下内容: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特点一是突出强调企业的安全责任。确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从屡屡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得出的重要经验。换句话说,法律的条文是用生命的代价、血的教训写出来的。(摘自审议说明)责任不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无从谈起。从以往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看,大多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的。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法》第七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确保安全”的规定,与此同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特点二是突出强调本质安全性、管理有效性和操作可靠性。在本质安全性方面,强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强调企业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申报定期检验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法》首次将检验、检测分别描述,明确了检验与检测的不同性质和作用,这既有利于做强政府实施的监督检验,又有利于培育、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体制改革留下了空间;在管理有效性方面,强调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规定,不仅要建立执行制度,而且要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在操作可靠性方面,在行政许可大幅度取消的情况下,明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日常培训教育及日常巡查等规定。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特点三是突出强调系统安全。如:第六条政府加强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增加了“经营”,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涵盖了“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各个方面;电梯制造企业终身负责制;缺陷召回制度等等。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特点第二节《特种设备安全法》总体构架这部法律共7章101条•第一章总则十二条,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有的义务、人员要求等。第二节生产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务。•第三节经营五条,规定经营单位义务。•第四节使用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义务。•第三章检验、检测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义务和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七条附则三条,规定收费、对其他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等。第二节《特种设备安全法》总体构架在内容上,按照能细则细的原则(张德江委员长),增强了可操作性。考虑到特种设备的特别危险性,在单位、人员资格、许可方面,提出了原则规定。有的还明确由行政机关实施,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审批、核准等机关,其本意是国家总局不要承担具体的微观审批工作;有的没有明确由谁实施,为审批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间,设想逐步交给中介组织实施。总体思路: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TSG)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第三节《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技术体系实际效果: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五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将《条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改为《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少了“监察”两个字,意味着社会各方的职责和责任2、第二条。一是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这里“维修”改为“修理”,因为维修是维护和修理的集合名字;二是适用范围增加了“经营”,并删除了《条例》的中“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另行制订”(条例第100条);三是特种设备适用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为以后调整留下空间);四是明确了“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并不是所有的特种设备都纳入安全监察。纳入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考虑三个因素:•①成群体伤害;•②造成他人伤害;•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特种设备的范围由目录调整。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3、第四条: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分类监管:分类监管作为一项具体工作原则,需要结合情况进行策划,如:对重要场所实行重点监管,对薄弱设备强化针对性的措施,等等。在有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中体现。(省局正在制定分类分级监管的指导意见)二是全过程监管:全过程监管是一种制度要求(用法进一步巩固监察基本制度);是指在环节上有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在监管部门上有各有关部门。认为:只有抓住主要环节、实行部门联合监管的全过程监管,特种设备安全才能取得实效。2013年7月10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写到,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4、第六条,政府和部门职责。一是考虑到本法是专业法,而《安全生产法》是大法,凡是大法中明确的在专业法中不再重复。二是明确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即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三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5、第七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职责突出强化“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这是《条例》没有的。6、第八条,关于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安全技术规范的地位和制定部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制定)。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7、第九条,关于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为发挥特种设备行业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根据政府转变,支持行业协会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管理工作。8、第十一条,关于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增强安全意识这是二审加的,明确这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9、第十四条,关于人员资格一是人员种类: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目前主要是无损检测人员、水质检测人员);作业人员。二是人员资格:要求取得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机构,条例中明确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这为进一步改革许可方式留有余地)。三是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制度,保证安全。10、第十五条,关于自行检测、维护保养与申报检验规定了企业责任和法定检验强制性要求。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11、第十六条,关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用单位申报、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12、第十八条,生产许可一是本法明确了实行生产许可制度,这是事故教训的总结。1980年以前全国都没有生产许可制度,80%以上的事故属于违法生产的原因导致。非法生产的土锅炉每年爆炸造成死亡人数达60余人。宁波鄞县土锅炉爆炸造成4死、5伤。二是明确了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是没有规定那一级部门,也没有规定生产许可的内容、方式。这为今后减少许可、降低守法成本奠定了基础。13、第十九条,关于生产单位责任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保证本质安全的主体)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14、第二十条,关于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一是明确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但是没有明确哪一级核准机关(条例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且这些设备过去发生过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如:锅炉角板撑裂纹、集中下降管裂纹等事件,1980年2月淳安粮油厂土锅炉爆炸事故。二是明确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现在的问题是在实际执行中,型式试验与“安全性验证”的要求相差甚远,型式试验产品、部件与实际生产不一致等等。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15、第二十二条,关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明确了责任主体是电梯制造单位。一是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二是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三是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条例》第十七条只对电梯质量负责。上述规定既是国际惯例,也是近年来事故教训的总结,更是当前我国电梯制造乱象必须改变的关键。“只顾生、不管死”的局面必须改变。目前,这种方式对其他特种设备不适用。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16、第二十五条,关于监督检验一是起重机械制造取消监督检验。这是北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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