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一、特种设备概述1.特种设备的概念1.1特种设备的定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扩大到了九大类。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定义1.2部分特种设备图例氧气瓶二氧化碳瓶液氯瓶液氨瓶液化石油气瓶氧舱特种设备定义1.3特种设备定义要点1.3.1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1.3.2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1.3.3安全附件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1.3.4安全保护装置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们锁及其连锁装置等。特种设备定义1.4特种设备分类:根据特种设备的结构特征和属性,通常将特种设备主要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两大类。1.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2.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1锅炉: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别,使概念更加清晰,增加了“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蒸汽锅炉(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额定功率≥0.1MW)。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气瓶:公称工作压力≥0.2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低于60℃液体氧舱1.5.3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3压力管道将部分危险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目录,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同时,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联合监管,采纳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增加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5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5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5电梯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电梯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不纳入监管范围。为了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充分反映各类电梯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的特点与差别,此次修订将电梯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种。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6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对目录中起重机械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部分吨位小、风险小的起重机械调整出目录,监管范围由“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调整为“大于或等于3吨的起重机”。取消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4个品种;取消了部分数量极少、结构特殊、风险较低的塔式皮带布料机等15个品种;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铁路起重机;取消了事故少、危险性较小的旋臂式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不涉及公共安全、危险性极小、无准确定义的设备调整出监管范围。根据现行标准,对部分设备名称进行了修订。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新目录施行前,作业人员已经取得的相应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二、特种设备案例1979年3月28日下午5点多,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44人,重伤13人;轻伤24人,经济损失惨重;1979年9月7日13时55分,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工段5只液氯钢瓶爆炸,5只液氯钢瓶被击穿,造成59人死亡,1179人住院治疗,7.35平方公里群众紧急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余元。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特种设备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法规体系框架得到完善。法规体系框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一)第一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二)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三)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首长签署部门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以“部门令”形式发布的特种设备部门规章,如:《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办法”、“规定”等,如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四)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包括规定强制执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规定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的管理规则、核准规则、考核规则及程序规定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审查评定细则、人员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分为综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元件)、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九大类。综合类规范以安全监察管理内容为主,并将适用于各类设备的综合性规范划入其中;其他各类设备规范以该类设备的全过程基本安全要求为主,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体系的特点是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五)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是指一系列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经法规、规章或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的效力,具有强制属性,并成为安全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标准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由标准化组织制定,通常安全监察机构派代表参与标准的制定。目前,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特种设备产品标准、材料标准、性能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共有1500余项。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框架标准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领域实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特种设备是涉及人身安全、危险特性,基本上都是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特种设备方面标准包括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制造标准、产品标准、安装标准、试验标准、运行标准、安全标准等等。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数量庞大,在用的有上千项。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行政许可制度目的:因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从源头上从严把关。1、范围: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使用2、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名称(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3、使用登记许可对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实行注册登记,发放使用登记证(承压类)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机电类);对在用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