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简介山东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薛金明一、法规规范体系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批准的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使用单位管理制度一、法规规范体系(一)法律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相关法律:1、《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安全生产法》。3、其他法律。一、法规规范体系(二)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另外,还有一些省、市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一、法规规范体系(三)行政规章目前我国以令的形式颁布的与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的行政规章有五个:1.《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11号令)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号令)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6号令)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70号令)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92号令)9.游乐园管理规定(85号令)一、法规规范体系(四)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四类:1、安全监察规程类(其主要为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2、技术检验规则类(其主要为具体的检验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结论)3、资格认可规则类(其主要为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可条件、审查程序)4、监督管理办法类(其主要为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一、法规规范体系(五)标准国家标准(强制、推荐)、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设计特种设备的国家标准1000多件。一、法规规范体系(六)企业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二、《安全生产法》(一)经营单位的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安全生产法》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二、《安全生产法》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安全生产法》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二、《安全生产法》(二)从业人员的权利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安全生产法》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二、《安全生产法》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是一部全面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其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条例》共7章91条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是条例的总纲。主要规定了条例制订的宗旨、特种设备的定义、调整范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的职权及其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社会监督等等。第二、三、四、五章,从四个部分,强调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方面的义务,分别规定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和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活动中的义务;规定了使用单位保证安全使用的义务;规定了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义务;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义务(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现场检查的要求和程序,监察人员及其职权,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有关要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等等)。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明确了上述四个方面(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明确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管理办法另定,规定检验检测收费、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即废止82条例等。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基本制度1、行政许可制度:2、监督检查制度:3、法定检验制度:4、信息公布制度:5、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许可制造许可使用登记设计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作业人员考核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许可项目(5项):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改造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省级许可项目(4项):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总局委托制造、安装、改造许可等。市级许可项目(2项):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设计许可1、设计单位许可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2、设计文件鉴定对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实行鉴定制度。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制造、安装、改造许可1、制造、安装、改造单位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2、型式试验(制造许可的一种方式)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进行型式试验。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维修许可对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四)充装许可对气瓶充装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五)使用登记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对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以及焊接等人员实行资格考核发证制度。(七)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资格核准制度。(八)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实行考核发证制度。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督检查监察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强制检验制度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强制检验制度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部分新研制的特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现场进行执法检查,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责任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检测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五)信息公布制度国家与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信息。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责任义务1、政府的责任义务:2、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3、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义务:4、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规定要求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规定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以及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其登记机关为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办理注销。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9、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0、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1、锅炉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