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技能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有关概念1、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一项重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他们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活动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此为教材原话,可能是引自《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故未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依据《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应包括检验检测活动什么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即特种设备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什么是重大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第一条,无证使用特种设备是重大违法行为,无证制造是重大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B证关键是检查合法性。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职责:检查单位和设备的数量;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内容:检查项目和方法;规定了检查的程序:查封扣押、下达指令书、告知和报告的范围。规定了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检查形式,可以界定监察人员的责任。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进行。第二十九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4、关于调整或者新增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调整或者新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需要修订或者配套制定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目录的调整。承压类、机电类原登记代码与国家目录不同的,按国家目录。节能问题。5、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2种形式及其实施分工方法1、检查形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2、特种设备专项检查职责权限和实施①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②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③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④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⑤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⑥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⑦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⑧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3、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的分工方法及检查频次①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在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内,每个单位至少应当被检查一次。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全面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检查的主要内容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一下简称《检查规则》)规定执行。省局也制定过一些检查表格,填写内容比较多,也可按照省局的表来记录。为与教材对应,我讲课时主要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附表来讲,考试时如按照省局的表格,题目中会提示。2、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全面检查的内容单位许可资格的检查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管理情况检查相关档案管理情况检查现场情况检查气瓶的充装属于生产,气瓶充装单位也使用特种设备,《检查规则》附表中列在使用单位3、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检查的内容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应急救援预案检验合格标识:使用登记证上的检验标识(检验报告),检验安全合格标志,安全附件检验合格报告运行现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设备运行参数,安全附件使用情况,警示、说明情况注意:国家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对设备的选型责任只有起重机规定是使用单位的责任,其他没有规定。辽宁冶金起重机事故问题。4、气瓶充装单位检查比一般使用单位增加:人员、设备等资源条件检查充装过程规范性检查气瓶检查注意:《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都要求液化气贮罐区重要管道安装紧急切断阀,我省许多老站没有安装紧急切断阀,建议检查中注意。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按时间顺序可分成检查准备、进入现场、检查实施、问题处理、检查信息录入及证据归档等步骤。1、检查准备在检查准备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工作:①确定被检查单位,明确检查任务。②确定检查人员。同一现场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③准备检查用文书。检查用文书除使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专用文书外,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案件移交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④必要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可以直接进入检查现场实施检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安全监察人员也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⑤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检查人员证件、取证用设备(必要时应当准备照相、录音、摄像等设备)、发生意外事件(如暴力抗法)时的预案或者对策措施、检查时间安排、通讯工具、交通方式、食宿安排等,必要时还要准备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静电服装、绝缘鞋等)。2、进入现场在进入现场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工作:①凭有效证件进入被检查单位(如进入危险现场,情况不明,一定要厂方人员带领)。②向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说明监督检查的事项、主要内容和依据。③向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申明检查人员可以在检查现场实施的权力,如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④向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这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人身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3、检查实施在检查实施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工作:①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在进行相关书证材料的检查时,如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检查原始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参与检查的有关技术人员签字,并存档。检查原始记录无需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签字。③各项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将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汇总,连同处理结果等信息填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4、现场问题处理检查人员以及派出检查人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①可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情况A、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B、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C、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②检查人员可现场报告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下达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A、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B、妨碍监督检查的。C、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D、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E、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③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情况A、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B、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C、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D、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④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原则):A、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口头查封扣押措施,在24小时以内后补书面查封通知书;B、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C、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D、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⑤行政处罚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7月1日起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执行。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程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