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目的1、目的1.1、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2条、第34条、第96条★《节约能源法》第2条、第34条、第96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1.2、适应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1.3、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责任主体,体现谁使用、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本规则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最低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应低于本规则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赢得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特性、风险程度建立适当的管理规定。•1.4.1、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明确各级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分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情况、设备使用特点和监管力量等状况,对省、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任明确分工;★监管内容:使用安全和节能监管;1.4.2、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使用登记职责;★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1.4.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1.4.4、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动态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2.1、使用单位含义◆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使用单位的定义★共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使用管理权的单位自然人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之内★出租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针对特种设备的出租承租的相关责任进行了阐述。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指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2.1.2、特别规定◆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规定,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产权单位。△对于有些非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负责电梯的管理,业委会即为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指产权单位。★明确气瓶的使用单位是指充装单位。2.2、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2.2、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本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但并非全部;★体现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安全也要管节能,是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也是对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2.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2.3.2、机构设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2.3.2、机构设置★明确了5种情况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基于特种设备失效模式、潜在危险性、事故影响程度和特种设备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的;★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2.4.1、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总责。2.4.2.1、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2.4.2.2、安全管理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2.4.2.2.2、安全管理员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Ш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2.4.3、节能监管人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依据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2.4.4.1、作业人员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