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执法 技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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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技巧探讨一、制造有关法规规定1、锅炉压力容器:原则上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应注意: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对于锅炉本体内承压管道(件),如弯头、三通、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制造单位,如果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不需另取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对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厂,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对仅从事炉胆、下脚圈和螺纹烟管成型工作的单位,不需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2003年7月1日)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3月27日)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凡未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再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已取得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封头制造许可证。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A3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组装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立方米的气瓶集装箱的单位应取得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用膨胀节可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也可由取得第四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设备重量或运输道路限制,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具体分两类:一类是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此类压力容器可以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到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另一类是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实施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对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实施现场制造(组焊)前,应当书面告知设备安装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设备安装地经过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企业,如搬迁至许可证批准地址以外的场地进行生产时,应当进行确认评审。但评审程序可简化,评审内容主要针对新址的资源条件进行确认审查。如生产资源、质保体系等未发生变化或气瓶原生产线整体迁移的,经许可机关批准可免除确认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同一单位名称)因扩大生产能力等原因,在批准的制造地址以外增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地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新增加生产地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将新增生产地的名称、地址、许可级别和品种范围纳入其总厂(公司)制造许可证,不对新增生产地另发制造许可证。对于总厂(公司)下属的具有营业执照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可以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根据各自具备的条件单独申请相应制造许可证。如不单独取证,则应由总厂(公司)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对采用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约请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的低温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对受检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2、压力管道制造压力管道制造许可实际上是对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压力管道元件系指连接或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成件。国家质检总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许可规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国家局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许可规则》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开展受理工作。由于省局未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国家通知中又未对以前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明确,故将国家以前的规定介绍以下: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查处问题:2005.3.9没有向质检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从事制造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限期办理许可申请,在限期内暂不按无证制造查处。已经向质检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予以受理,但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暂允许在取证期间(自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暂不按无证制造查处。1年取证期满仍未取得许可的,以及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仍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其后续制造行为按无证制造查处。总局将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情况,在适当时间提出许可过渡的截止日期。凡在过渡期截止日期后继续无证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的,一律按照无证制造查处。3、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07年6月1日实施后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造单位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保养1、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分3级,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维修单位由省级制定规则、发证。《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的适用范围: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的单位,应当具备至少5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资格的人员,并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资格(仅从事带压密封工作的,需在证书上注明“仅限带压密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规则》有一些规定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一致,如规则规定安装制冷设备不用取证,而《容规》规定成套压力容器安装前应报批。目前省局对《规则》还未进行宣贯,全省目前还无按照《规则》取证的单位,我市目前只能按照《规则》实施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管理,请在执法时看施工单位是否办理了告知手续。《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是2004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我省去年年底规定各单位应于2007年1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单位,不再换发。3、压力管道安装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分为3大类7个级别。在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时,可能要安装或更换与压力容器相连的较短的一段管道,上级的口头答复是,如果管道较短,则不必办理压力管道开工告知,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一并对压力管道进行处理即可,检验单位在检验时也一并检验即可。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等有关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场内机动车辆无安装之说,改造、维修等有关问题也无明确的规定。违反“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1、锅炉压力容器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但锅炉拆除后分汽缸则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针对近年来危险化学品气瓶事故频发的问题,为加强此类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对400升以上大容积危险化学品气瓶(例如液氯、液氨气瓶等)应实行逐只登记。国家局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电子标签或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使用管理,并办理气瓶的使用登记。各地可对逐只登记的气瓶试行使用电子标签或条码方式办理使用登记。对需要过户的在用气瓶,其原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更改,应当在气瓶原标记前标注“G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凡更改使用登记代码的气瓶应按报废气瓶处理。2、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目前压力管道处于普查检验期,国家和省局一些政策尚未明确,暂未发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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