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分级)制度一、责任单位特设处二、责任人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特种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四、申办条件1、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有与设计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人员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其中D类压力容器专职设计人员不得少于7人,审批人员不少于两人;4、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5、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80%;6、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7、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8、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能够保证设计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进行试设计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且试设计产品经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五、申报材料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相关人员(设计、审核等)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设计图纸审批相关手续;6、质量保证手册;7、企业自拟取证申请。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三份)。六、办理程序1、申请:需要取得设计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黑龙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下载,一式三份),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未受理通知书。3、试设计: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或者制造经历的,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4、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技术鉴定。现场技术鉴定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鉴定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报告。5、审批、发证:经过处务会议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的程序见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七、办理时限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现场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3.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4、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设计单位800元/项。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3号)。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监督检查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申请单位约请技术鉴定机构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现场鉴定报告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核查申请材料(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处务会议集体例会审批公布审批结果申请单位领取证书(领证地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公布受理结果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整改受理整改未受理不合格材料符合要求材料不符合要求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