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5]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规范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购置、出租、安装、检测、使用行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3.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4.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5.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6.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式样)7.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汇总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第三条凡在福建省内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含拆卸,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登记等活动及对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第二章购置与出租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租的设备应当有注册登记证,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租赁活动。第七条出租(使用)单位购置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和配件,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置、出租、使用:(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产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第八条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与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件;(二)运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和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记录;(三)安装验收资料;(四)其它资料。第九条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特种设备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安装第十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业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行安装自己承包施工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第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项安装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指挥、监督。第十三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指派安装技术人员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将下列工程资料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一)合同或任务(协议)书;(二)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三)安装验收资料。第十四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使用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注册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承租使用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出租的特种设备。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或健全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二)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三)定期保养、维护制度;(四)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其中(一)、(二)应当悬挂在操作室或设备附近的显著位置。第十七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移位、顶升、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当请检测检验单位复测。第十八条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重要设备结构件和更改电气控制线路。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活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第二十三条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检测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生产与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委托检验检测单位。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未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一)连续使用满二年;(二)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其它严重异常情况,故障消除后重新投入使用;(三)投入使用后,不是由于设备原因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和登记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对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要求重复检验检测。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登记对象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出租(使用)单位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不得登记。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在建筑工地使用。二、登记机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三、登记方式和时间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一)注册登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初次使用前,设备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备案登记: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四、登记条件(一)注册登记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2、特种设备应当是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设备,并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3、在申请登记日前一年内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新购设备除外)。(二)备案登记条件:1、已办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2、已安装调试自检完毕,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3、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等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五、登记材料(一)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2份;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1份;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一式1份;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5、检测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设备除外)一式1份。变更注册登记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注册单位与现注册申请单位转让设备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原设备的注册登记证。(二)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4份;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见附件4)原件及复印件1份;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4、特种设备安装合同副本1份(如系设备租赁,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副本1份);5、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1份;6、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验收表1份;7、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拆装工、操作工、指挥、拆装管理)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机关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机关存档。对已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过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在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封面及骑缝上加盖“已经登记使用”章,禁止设备重复登记和无序流动。六、审查发证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核实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即日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市(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登记专用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市(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登记专用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通过备案登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镶贴(或悬挂)在设备的显著位置。七、其他有关事项(一)牌证式样与制作。《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等式样(详见附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二)登记编号1、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编号由4组字母和数字构成:设备型号登记单位区划代码登记日期登记序号。设备型号——为设备出厂时标明的型号。登记单位区划代码——为设备产权单位所在设区市、县(市)的6位数区划代码,其中:福州市:350000、莆田市:351000、宁德市:352000、南平市:353000、厦门:361000、泉州市:362000、漳州市:363000、龙岩市:364000、三明市:365000。各县(市、区)的具体区划代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登记日期——设备办理注册登记时的具体年月(6位数)。登记序号——登记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