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417602888;Fax:+41(0)417602909;email:howard.rosen@railworkinggroup.org2001开普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铁路工作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铁路机车车辆特别问题的卢森堡议定书摘要菲利普·杜邦,本杰明·范·博敦根霍瓦尔德·罗森撰稿MembersoftheRailWorkingGroup:AAEAhausAlstatterEisenbahn•TheAltaGroup•Arendt&Medernach•Ashurst•AviationAdvocacy•BombardierTransportation•BruckhausWestrickHellerLöber•CommunityofEuropeanRailways•Costaferroviaria•debisFinancialEngineeringGmbH•DentonWildeSapte•DeutscheVerkehrsBank•DLAPiper•EnglishWelshandScottishRailway•EuropeRailConsultancyLtd•EuropeanIntermodalAssociation•EuropeanInvestmentBank•Firema•FreehillHollingdale&Page•Freshfields•GECapital•GlobalCapitalFinanceGmbH&Co.EuropeKG•HowardRosenSolicitor•HSBCRail•HSHNordbank•IntergovernmentalOrganisationforInternationalCarriagebyRail(OTIF)•KfWKreditanstaltforWiederaufbau•Lenz&Staehelin•McCarthyTétrault•Mayer,Brown,RoweandMawLLP.•NIBCapitalBankN.V.•NortonRose•NautaDutilh•PrivateWagonFederation•StephensonHarwood•Teynier,Pic&Assocés•Transnet•TrinityIndustries•UICInternationalUnionofRailways•UnionofEuropeanRailwayIndustries•White&Case•WiersholmMellbye&BechR0157R0157本摘要对关于铁路机车车辆特别问题的卢森堡议定书的现行条款做了扼要介绍。文中对议定书条款按专题进行回顾,但尽可能保留了议定书中的顺序。本摘要并非决定性分析意见,读者宜参考关于铁路机车车辆特别问题的卢森堡议定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的正式条文,以及罗亚·古德教授对相应条款所做的正式注解。1、对铁路机车车辆的适用本公约适用于所有铁路机车车辆。这里指的是沿固定铁路线路,或沿导轨及在导轨上方或下方运行的机车车辆,包括安装在机车车辆上的零部件,以及车辆运营指南、登记文件和其他资料。2、排除适用及减损情况在议定书中有专门规定,各缔约方可以排除适用第九条(破产条款),而且可以减损,改变议定书中的其他任何条款,但议定书第七条第3、4项除外。第七条第3项排除公约第八条第3项的适用,而第七条第4项则修改了公约第八条第4项中规定的有关销售或出租建议的限制性通知条款(见下面第6项)。3、代表权能任何人均可按照公约以代理,信托或代表的资格签定协议,进行登记,并主张其权利和利益.4、识别R0157公约第七条规定在机车车辆构成国际利益以前,要求对机车车辆进行识别。议定书第五条规定,以达成协议为目的的识别要求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视为满足:或者直接按照条目和型号进行描述,或者甚至通过包含目前和未来铁路机车车辆清单描述(即浮动担保)。但必须指出,在对国际利益进行登记时,存在严格的识别要求(见下面第14条)。如某一未来铁路机车车辆利益已被识别(即在获得所有权以后),只要担保人、附条件销售人或出租人不需进行任何新的转让行为便可获得设备支配权,该利益便固定化为国际利益。5、法律的选择除非缔约国各方另做声明,无论对创设国际利益的直接协议,还是对与此相关的任何合同,如担保合同或隶属协议,各方在选择调整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时均享有充分自由。6、对义务不履行救济条款的修改议定书修改了公约第三章的某些救济。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前提下,债权人可将铁路机车车辆从其所在领土出口或实际转移,这同时也必须以征得拥有优先于债权人的登记利益的任何一方同意为前提条件。任何缔约国应保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合作并协助债权人出口或实际转移铁路机车车辆,但是债权人应确保各有关方得到合理的通知,除债权人按法院命令(执行通知书)R0157行动的情况外。公约第八条第3项不但被排除适用,而且被另一更宽松的要求所取代。按照这一要求,根据议定书中规定任何救济应按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有如各方间存在协议(而不再局限于义务担保协议),除非该协议条款明显不合理。通过修改公约第八条第4项,为了在已恢复所有权的债权人销售或出租财产之前通知有关各方,通知期限至少应为14个日历日。但如果各方同意,该期限可以延长。7、修改有关临时救济的条款公约第十三条第1项的适用范围可扩大到有关机车车辆的销售,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此达成特别协议,且明确规定这类财产销售将免去任何从属于作为出售方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任何利益.此外还规定了适用于缔约国行政部门的,关于由其法院或另一法院所批准的,并为这一缔约国所承认和执行的,规定了在不迟于债权人向当局通知救济被批准的七个日历日之内进行的,铁路车辆的实际转移或出口的,行政机关的协助的专门条款.这些条款只有在缔约国选择适用的前提和限度内才适用.8、破产救济缔约国应该选择适用这些条款,否则将适用其国内关于破产的规定.如果缔约国选择适用,其拥有三种可选方案。方案A——是极力支持债权人的条款,它要求债务人或破产R0157管理人在地方法律规定的或缔约国声明的期限内交出资产。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对机车车辆的保管承担普遍性义务。如果他已修理好除了无法修理的破产之外的所有缺陷,且存在根据有关约定履行一切将来义务的协议,他可以在修理期间保留占有权.此外,有规定,缔约国应在机车车辆出口和实际转移方面进行合作,但这不应改变或影响破产管理人根据国家法律终止协议的权利。方案B——是对债务人比较友好的规定,它赋予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声明什么时候缺陷将被补救,或者赋予债权人根据地方法律占有机车车辆的可能,但如若没有法院裁决,不能交付或销售财产。方案C——是居于方案A和方案B之间的折衷方案。这个方案基本上赋予债权人要求重新占有资产的权利,除非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已经收到法院中止重新交付的命令。法院作出这一命令的条件是在交付程序被中止期间要求向债权人支付一切累计的款项。在其他大多数方面,方案C沿用方案A的规定,同样规定了适用该方案的声明中特定化的补救期间.9、破产援助除非协议性声明,机车车辆所在缔约国的法院,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再次承担与外国法院和外国破产管理人尽昀大限度合作的义务。10、债务人条款R0157该条款规定,如果不违背与其债权人和其他任何从属利益所有人的协议,债务人可以和平地拥有财产,而且免除一切所有权人同意的优先权持有人的利益的支付。11、监管机关这是一个新设机构,其代表由每个批准国派遣,同时还将有三个签署国代表。在批准国数量达到十个以前,签署国从作为临时成员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和国际铁路联运组织(OTIF)中指定。临时代表的运作期限在不迟于议定书在第十个批准国生效的两年内结束。批准国代表可以自行确定程序规则,但通过基本规则时应遵循批准国多数和被指定代表多数这两个多数原则。监管机关有权成立专家委员会,OTIF被指定为秘书处,以协助监管机关。如现行秘书处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愿意继续工作,监管机关有权任命替代秘书处。同时特别规定,监管机关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扩大适用于执行公约和铁路议定书中规定职能的秘书处。此外还规定,监管机关实施对一个或一组批准国产生影响的措施的权利将受到限制,如果受影响的国家的大多数持反对意见。12、登记官第一位登记官任期5-10年,此后的任何任命或重新任命应为连续任期且不超过10年。R015713、指定的注册点缔约国可指定一个或多个代理机构作为注册点。登记所需的资料应该或可以通过该注册点进行报送或选送。这些注册点应在各自国家工作时间内开展工作。关于销售通知,可以指定使用这些注册点,但不能强迫。14、登记时的机车车辆识别在监管机关管理条例中,将介绍由登记官实施的机车车辆识别系统,该系统可对机车车辆进行统一识别。至于号码,或者直接标在机车车辆上,或者与标在机车车辆上的其他号码相链接,或者与同一方式标注的本国或地区识别码组合。根据与监管机关的商定,缔约国可确定应采用的识别系统。缔约国可以作出确定将使用的系统的声明,但必须与监管机关达成协议.而且,声明一经作出,为了登记有效,议定书生效后适用的机车车辆的一切国内地区识别编号必须在登记册上特定化,而且要注明每一编号已经在相关机车车辆上使用的时间。15、对登记规定的补充修改在监管机关制定的管理条例中,将阐述查寻标准。在施行公约第二十五条第2款的情况下,已登记利益的持有人应尽其所能,在自接到要求之时起10天内履行登记义务。这也适用于签有隶属协议的任何受益人,只要他根据隶属协议取得了权利。国际登记处实行昼夜工作制。同时规定了登记官对于相应机车车辆R0157价值的责任限额。此外,还规定了年度限额,初期限额为500万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但根据监管机关管理条例,该限额可提高。*然而责任限额不适用于登记官及其公职人员或员工在履行责任时因严重过失或故意失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登记官至少应拥有相当于其责任限额的保险。16、登记费用登记费用应由监管机关根据监管机关管理条例定期确定,用于支付登记的设立,实施和操作的成本。17、销售通知监管机关管理条例,应对铁路机车车辆销售通知的登记作出规定。该规定属于信息通报,不影响国际利益持有人的优先权。18、司法管辖权任何含有铁路机车车辆描述的主权豁免的放弃声明具有约束力,而且,任何地方管辖和执行另有规定,将具有制定管辖的效力,并允许执行。*卢森堡外交会议的一些代表团对责任限额的低水平表示担忧,同时也表示理解,由于登记官除了收取的费用以外没有任何资金,因此超出担保数额以外的责任将得不到保证。因为没有任何支付可能,而额外索赔可能潜在地使登记处资不抵债,从而明显地损害他方利益。另一方面,提供合理费用的担保只有在登记处开始运作以后才能做出评估。因此,卢森堡外交会议的昀后文本6号决议吁请监R0157管机关在昀早的可能机会重新审查这一限额,唯一的条件是令人满意的保险已经存在。由于这一限额仅仅可以提高,会议的意向是委托监管机关根据并限于所增加的责任可以通过合理的成本保险。19、与其他协议的冲突在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渥太华公约)和《1999年议定书修改的国际铁路运送公约》(COTIF)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专门条款赋予铁路问题议定书优先权。20、通过议定书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对议定书的签署、批准和核准程序及生效条件做出了规定。为在某一缔约国生效,议定书应得到该国批准,而不仅仅是签署。同时,批准议定书的缔约国还应批准公约。未签署议定书的国家可以加入议定书。21、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REIO)这一规定赋予某些国际组织签署议定书的权能,如果议定书所覆盖的某些问题的管辖权已经被其主权成员国让渡到这些国际组织在涉及的权限范围内,有关组织将被视为缔约国。22、生效议定书在自收到第四份批准书以后,以及自监管机关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