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设备资产管理条例一、总则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学院设备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建立各项资产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为加强设备资产的管理,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根据“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分管资产院长的领导下,院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负责全院教学、行政办公等设备的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提出的设备采购项目负有审核权,并对全院资产设备的使用,负有分配、检查、调拨、报废、监督等职责。三、设备资产的范围1.设备单价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2.各类经费购置的、校外调拨的、或接受捐赠等教学、行政设备的产权一律归属上海音乐学院,应由院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3.因设备资产不配套的原因,后购置的原缺附件,应按实价增加其原值。四、设备资产的管理1.年度设备预算的编制(1)院资产管理处于每年的年末,通过校园网发布下一年度各部门日常设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年度设备需求申请表》,各系、处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实际需求,认真填写,并按要求及时回复。(2)专项和自筹等资金购买设备的经费落实后,各系、处部门应做好设备购置明细表,报院资产管理处,纳入院年度设备预算管理。(3)各系、处部门在设备申报时,应简单说明理由(更新或新增),购置单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政设备,5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购置理由,申报进口教学设备应书面详细说明购置的必要性。(4)院资产管理处根据各系、处部门现有设备的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共享和调配的原则,应积极与使用部门沟通,根据经费情况,编制年度日常设备预算明细表报院领导审批。(5)日常设备预算、专项设备预算和自筹经费购买设备的预算经院批复后,院资产管理处应将决定回复给申请部门,凡未列入预算的设备,本年度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购置。(6)各系、处部门在预算期外,不论何种渠道筹集获得的设备经费,应及时报院资产管理处纳入设备预算,经分管资产院长批准后,由院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纳入全院设备的管理和调拨使用。2.设备的购置(1)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院批准的设备预算进行采购。(2)为便于管理和日后维修,凡购买电脑、打印机和投影仪等一般行政办公和教辅设备的,由院资产管理处购买统一品牌。(3)购买专项设备,使用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在《设备购买确认单》上签字,便于院资产管理处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按期完成购置。(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设备购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要求、程序和期限进行。属于国家专控商品,还须报市教委及相关部门批准。(5)单件设备在10万元以上、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或大型设备的,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内部招标采购的方法,邀请三到四家供应商竟标,或委托招标公司进行社会招标。(6)采购进口教学设备,由院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7)购置单件设备,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院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签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分管资产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以上除由分管资产院长审批签字外,还必须由院长加批签字。(8)设备购置过程中,询价或价格谈判的参与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私下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业务。(9)参与设备购置人员必须清政廉洁,不得收受回扣。要把学校利益放在首位,对难以推辞的回扣,要如实上交院财务部门入账。3.设备的验收(1)所购设备到院后,院资产管理处派专人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2)购入的专项设备投入使用后,一旦发现问题,使用部门应及时报院资产管理处处理。(3)对购入的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发现设备破损、短缺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院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合同向供应商交涉,办理退、换、索赔等相关手续。4.设备帐册的建立(1)院资产管理处应按国家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设备明细帐,准确记录实物的制造厂家、规格型号、出厂编号、购置日期及供应商的全称和学院编号。(2)院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发票,认真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相关人员在发票和入库单上签字后,才可到院财务处报销入帐。(3)院资产管理处应对固定资产设备明细帐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核对,做到实物与实物帐相符。(4)院资产管理处与院财务处应对每年度入库的固定资产设备进行核对,确保设备实物总帐与财务金额帐相符。5.设备资产的处置(1)设备的调拨调出的设备必须确认是我院闲置多余,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行政需要的。调出的设备一般实行有价转让,价格视该设备使用年限、折旧等综合因素而定。5万元以下的设备调出由分管资产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除由分管资产院长审批外,还必须由院长加批,经上级国资办审核批准后,由院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调出手续。调入设备,应及时确定物品价值,并办理入库手续。(2)设备的报废各类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因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设备价值的。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再允许使用的产品。(3)乐器及专业设备报废,由该专业教师组成鉴定小组,书面提出要求报废的理由,报院资产管理处审核。(4)报废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由院资产管理处编制报废设备明细表,经分管资产院长审核,送院长办公会议核准后,报市教委国资办批复同意。(5)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使用,使用部门应提出报告,院资产管理处予以备案。(6)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院资产管理处出具相关单据,由院财务处核销固定资产帐目,回收处理的残值记入院财务处相关帐目。五、设备资产的保管、使用与责任1.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各系、处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设备的申项,领取、保管和检查工作。2.因工作调动、出国、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出国留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师生,在离开学校前,应主动到院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3.放置在多媒体教室、电脑教室、语音教室和琴房内等公共场所的设备,应由物业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4.为提高设备使用率,院资产管理处应备有部分公共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投影仪、摄像机等设备,各系、处部门因临时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借用。5.各系、处部门无权调配本部门的设备供其他部门使用。6.教学、行政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用我院设备的,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前提下,由分管资产院长签署意见,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出借手续。7.对未经批准将学校的各类设备挪作私用、擅自向外单位出借设备的,学院将追究出借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8.各系、处部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院资产管理处或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维修。9.不得任意拆改教学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确需特殊改装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拆改方案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拆改。10.经济上相对独立或具有承包性质的部门,设备发生故障而产生的材料费和修理费应由该部门承担。11.设备归还时,院资产管理处管理人员应当面逐一清点借出的设备与配件,凡在使用中有丢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12.教学、行政设备严重损坏,由使用部门与院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因工作失职造成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例经2008年12月18日院长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音乐学院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