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CTSB——20100签订时间:2010年月日签订地点: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方: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方: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呼吉尔特乡地址:电话:0477-7595604电话:传真:0477-7595609传真:邮编:017300邮编:开户行:乌审旗呼吉尔特信用社开户行:帐号:8101701220000000002039帐号:税务登记号:152727772241373税务登记号:行号:402205781259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定作方(盖章):承揽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21.标的物1.1.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详见技术附件。1.2.供货范围:见设计图纸及《技术附件》。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2.1.按设计图纸及《技术附件》。2.2.承揽方提供的标的物须满足但不仅限于以下要求:A全新的B符合规范C无材料缺陷、工艺缺陷和设计缺陷D设计、材料、尺寸和生产能力能满足规定的全程操作3.价款与支付3.1.合同价款:小写:人民币:(含增值税、运费)。大写:人民币:3.2.合同价款构成:合同总价包括设备(或材料)费、设计费、包装费、运输及保险费、技术资料费、承揽方到定作方现场的服务费。3.3.支付方式3.3.1合同生效后(40)个工作日内,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预付款。3.3.2标的物材料采购完成,经定作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作为进度款。3.3.3标的物(含全部资料文件)经定作方在发货地点验收合格后,定作方向承揽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3.3..4标的物经定作方在收货地点验收合格并收到承揽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定作方向承揽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3.3.5标的物在定作方施工现场经安装调试运转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33.3.6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质量保证期满合格后,承揽方向定作方提出书面通知,定作方确认并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揽方付清质量保证金。4.交付4.1.标的物交付时间:2010年月日,或按定作方通知。4.2.交付要求:承揽方发货前须按定作方要求将发货通知单传真至定作方经办人及收货人,具体详见附件二“交货要求”。4.3.文件资料交付4.3.1.文件资料的数量、内容、交付时间执行《技术附件》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文件资料交付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视为无效。4.3.2.随机文件资料应与标的物同时交付,否则,视同未按时交货。交付时间最终认定为:承揽方最后一批符合要求的文件到达(或交付)定作方之日。4.3.3.设备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承揽方要及时按定作方设计要求提供设备图纸及相关资料等。4.4.交货地点及交货状态4.4.1.发货地点:4.4.2.交货地点: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4.3.交货状态(C):A整体B分段C按技术附件要求5.运输5.1.承运方式(A):A承揽方送货B承揽方代代办运输C定作方自提5.2.运输方式(A):A公路B铁路C空运D海(水)运E邮寄5.3.标的物运输从(承揽方)到(定作方),运费由承揽方承担。5.4.交由承揽方运输的标的物,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方承担。5.5.定作方自提的标的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定作方承担。6.包装6.1.包装应满足《技术附件》中对包装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可采用(D)包装(但不限于以下方式)。4A新木箱B纸箱C集装箱D裸装E托盘F钢框架6.2.包装的标识由承揽方负责,具体详见附件三“标的物包装标识要求”。6.3.包装物不回收,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6.4.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责任。6.5.备品配件、专用工具应附单独的清单,单独包装,单件部件应标记材质、规格等,并采用可靠包装并在外包装标明“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标识。7.检验与验收7.1.对标的物的检验、验收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以及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并依据下述(A)方式进行:A在定作方指定地点验收B出厂检验C在承揽方(包括分包商)工厂中间检验D定作方派员驻厂监造E定作方委托第三方驻厂监造7.2.检验、验收要求7.2.1.定作方参与的中间检验、出厂检验,承揽方应提前(7)天发出通知。7.2.2.定作方收货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前(7)日通知承揽方参加;承揽方逾期未参加验收的,视为同意定作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定作方逾期未进行验收的,视为已完成验收。7.2.3.验收结果与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不符的,定作方应在验收后(7)日内书面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及时整改直至合格,同时此延误视为延期交付。7.2.4.需要经装置联运测试进行验收的,经双方确认完全符合约定技术指标后,签署验收报告。8.质量保证8.1.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标的物投运正常(12)个月或在标的物交付定作方后(24)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8.2.质量保证期内,因承揽方原因导致的标的物不合格,承揽方无偿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并不因此影响定作方的工程进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8.3.定作方参与的检验、验收或委托的第三方监造,不代替也不减免承揽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9.现场服务59.1.承揽方负责对标的物在定作方指定现场提供指导安装与调试,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9.2.现场指导安装与调试人员,必须是有经验、能胜任相关职责的技术人员或技师,并在接到定作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9.3.对交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揽方须派出负责质量检验和质量处理专业人员,并在在接到定作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负责处理。9.4.现场指导安装与调试的时间、人次执行《技术附件》的要求。10.违约责任10.1.承揽方逾期交货(含部分标的物逾期交货和资料文件逾期交付),按合同总价的0.1%/天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但情节严重者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10.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承揽方原因,制造进度与计划进度明显滞后,且采取措施仍将不能满足约定交货时间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除加倍退回定作方已支付的定金并退还预付款外,还要承担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其它全部损失。10.3.根据监造中反映的材质使用不符、填报虚假报告、隐瞒质量问题等行为,经定作方核实,将按合同总价的5%扣减合同价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10.4.标的物交付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揽方未按定作方要求及时处理的,定作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作退货处理,并按定金罚则双倍收回已经支付的定金和已支付款项,承揽方要在收到退货通知10日内全额退款,逾期按退款金额的1%/天加收滞留金,直至应退款金额的100%。10.5.承揽方应按第9.2条、第9.3条要求,提供及时、优质的现场服务,否则,定作方按合同总价的0.1%/天扣减承揽方的合同额作为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10.6.如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因标的物内在质量问题,导致装置停车,造成定作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直接损失的100%。10.7.定作方所支付预付款(或定金)只能用作本项目材料采购及支付本项目制造、管理费用,承揽方不得挪作他用。定作方有权追踪已支付款项的财务记录,若发现6承揽方挪用本项目资金现象,承揽方将从进度款或尾款或质保金中加倍扣除。10.8.承揽方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定作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1.纠纷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通过定作方所在地(B):A仲裁机关仲裁B法院诉讼解决12.其它约定12.1.定作方安排监检人员驻承揽方检验,费用由定作方负担,但承揽方须提供工作、生活等方便。12.2.承揽方应接受定作方交付标的物前的所有合理变更要求。12.3.签订合同20日内,承揽方应提供本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生产网络计划、质量检验计划,提交定作方审核确认。12.4.合同履行期间,承揽方在每月(5)日前按时给定作方提供一份真实进度报告,格式和内容按附件一中“合同执行状态报告”表样。12.5.承揽方所有报送定作方的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定作方将根据承揽方提供的文件,适时对质量、进度状况跟踪检查。12.6.未经定作方书面批准,承揽方不得将自身能力范围内的任何部分转包给分包商。12.7.根据需要,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提供本合同外协件制造商资质、业绩及联系方式。定作方将根据外协件重要程度与承揽方共同确认外协件的制造资格,但定作方的确认不能免除承揽方对外协件的质量责任。13.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以及此时的权利与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14.合同双方均应承担合同的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同意均不准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15.效力及其他15.1.当以下任何情况发生时(以先者为准),本合同则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执行协议:A合同接受并经承揽方签字、返还;B承揽方通过其它任何方式承认接受本订单;C承揽方已按照合同规定开始履行义务。15.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采用书面方式。71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15.4.本合同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本合同一式(5)份,定作方(3)份,承揽方(2)份。15.6.本合同附件15.7.附件一:文件资料交付要求附件二:交货要求附件三:标的物包装标识要求附件四:技术附件8附件一文件资料交付要求承揽方需交付的文件资料除满足《技术附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文件资料的纸张大小为A4,质量检验文件每页应加盖质量检验专用章(特殊合格证可使用制造厂专用格式),复印件要加盖复印单位的红章(质量检验专用章)。2.过程资料:如需要反馈过程资料,其内容、时间、份数执行《技术附件》的要求。并预先发送电子版,纸版采用快递方式或直接递交。3.合同执行状态报告3.1承揽方应以WORD或PDF格式在每月的25日向定作方和业主提交一份电子版的合同执行状态报告。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定作方拖欠的、承揽方用于设计的资料。(2)动态的进度计划,反映报告截止日期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采购、机加工、制造、组装、测试、涂漆、包装和检验等的控制点。(3)合同生效后,承揽方应将主要材料及外协件供应商的进度情况附于报告中。(4)叙述自上期报告以来的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对进度的影响和最终出厂日期。3.2报告内容的截止日期为每个月25号,不得晚于5个工作日发给定作方。4.交工资料:与标的物同时交付,标的物与合格证、材质证书、试验与检测报告和其他交货资料不能同时交付的,实际交货时间按其交工资料最后交付的时间计算。5.合格证、材质证书、试验与检测报告和其他交货资料原件(1)份,另加复印件(3)份,电子光盘(1)份。9合同执行状态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告编号报告日期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签订地点承揽方名称承揽方编码承揽方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承揽方工作号合同状态报告时间段合同要求交货日期当前预计交货日期报告人序号位号名称当前状态描述与计划进度对比(同步/滞后/提前)本次报告结论(滞后原因说明及措施):1.设计:2制造状态:3.材料(外购件)采购状态:4.存在问题:5.采取措施:10附件二交货要求为确保标的物快捷、顺利地送达项目建设现场,使我方提前做好接收准备,及时安排卸车,承揽方在送货前做好以下工作:1.标的物应安排由专车运输,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采用配货、零担方式运输;运输车辆应务必做到人员、车辆证件齐全(如车辆保险等),否则将无法进入工程现场。2.发货前()天请将“装箱清单”(定作方格式、注明金诚泰合同号)分别传真至定作方的合同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