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通讯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全体管理人员。第二章通讯设备的配备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为公司管理人员配备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计算机配备上网(Internet)设备。第三章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第五条手机、住宅电话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第六条话费费用报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第四章通讯设备管理第七条公司配备的手机、寻呼机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检查使用情况和登记情况。第八条部门主管级别(含)以上管理人员的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办公室和安保部备案。第九条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及时复机,随时待命。第十条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电话发生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填写“报修(失)单”交维护组组长,维护组组长在接单后负责24小时内将电话修复或补备交还使用人。如手机或传呼机发生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四小时之内)通知并将设备送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补备交还使用人。第十一条寻呼机电池由公司配备,由总务部发放。第2页共2页第十二条公司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凡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薄。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纲,避免无为浪费时间。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登记簿。第十三条上网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办公室主任允许,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种服务。第十四条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时,员工职务变更不享受公司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应将通讯设备及时(24小时之内)交还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负责验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第十条之规定,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鉴定为非正常损耗,则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何种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以上当事人承担费用均按规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未设专人管理,则使用费用自办公室主任工资中扣除;未及时登记,则使用费用自电话、传真机负责人工资中扣除;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声讯电话,则使用费用自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检查与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凡其他相同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