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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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1.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3.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7.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应执行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标准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原有生产、储存设施也应按照GB50089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9.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引导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10.工业雷管半成品、成品和电阻检查,卡口(腰)、打把、装盒、排模、卸模、导爆管加药等作业工序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11.生产工艺中易发事故或风险较大的危险作业点宜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或自动监视记录装置;生产线的自动监视装置应能监视车间各危险作业点;用于监视和监控的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三个月以上。12.输送危险性物料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之间不能发生摩擦,两者之一应采用不发火金属材料或用非金属材料衬垫。13.在检修危险工房内的设备前,应停止生产,切断电源,并有防止他人合闸的措施,并彻底清理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品,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14.有爆炸、燃烧危险的粉尘,应采用水浴除尘器,且应按规定要求保持一定水位,风管应按规定要求插入水下。15.含水工业炸药中的乳化器、敏化器、输送泵等带有机械搅动装置的密闭设备,应有防止超压、超温、断料干磨的自动连锁安全控制装置。16.防雷接地装置应按照当地气象部门规定定期进行检测。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干燥季节着重考核上限电阻值,湿润季节着重考核下限电阻值。防静电地面、台面等装置每月应不少于一次抽查。各工序、工位的静电接地线(系统)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17.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18.民用爆炸物品试验一次最大试验药量不宜大于1kg。当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试验量。应根据试验药量确定样品准备间距试验场作业地点边缘距离,当药量大于1kg时,距离不应低于35m。19.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2.烧毁纸壳工业雷管药柱(不含起爆药)时,应将其铺成厚8cm~10cm、宽50cm~60cm的带状长条,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应低于3m。允许均匀掺入少量废黑索今同时烧毁;23.销毁起爆药时宜用化学分解法。用硫化钠销毁二硝基重氮酚宜在橡胶桶内进行,硫化钠溶液浓度宜控制在4%~10%范围内。销毁时首先应使二硝基重氮酚在水中充分分散,然后缓慢地加入硫化钠溶液,并控制反应的速度和温度,保证充分的散热条件,直至化学反应停止。将废液倒入废水池时,还应不断地加入上述硫化钠溶液,以防止销毁不完全。销毁其它起爆药时,应根据相应起爆药性质制定销毁规程。24.严禁在硝酸铵粉碎、加热干燥、溶解等原料加工工序中混入有机物;因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要加入有机物时,有机物质加入量(质量含量)不应超过2%。25.新研制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应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验收(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生产上试用;危险等级为的0类和Ⅰ类工业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应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26.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易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动作应有安全连锁装置。27.防静电制品是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定形状,电阻值在5×104Ω~1×108Ω范围内的物品。28.静电非导电材料是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0×101Ω·m的材料。29.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情况,不小于GB50089-2007中表5.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应按GB50089-2007中表5.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30.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硝铵膨化工序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为50m。31.梯恩梯药柱(压制)、继爆管、导爆索生产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为35m。32.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30m33.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34.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35.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36.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且装药与包装以手工为主时,应设有不小于250mm的隔墙;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37.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应设有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38.起爆药除采用人力运输外,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39.危险品生产区内震源药柱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不应大于20t40.危险品生产区内起爆药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不应大于0.5t41.危险品生产区内苦味酸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不应大于2t42.危险品生产区内梯恩梯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43.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1d的炸药生产量。当炸药日产量小于5t时,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44.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m。45.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46.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47.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48.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30%。当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10%~20%。49.1.1*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二层。50.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员少的1.1(1.1*)级、1.2级厂房。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51.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52.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在窗洞顶增设圈梁。53.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54.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其增加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二分之一,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55.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56.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不小于1.5m2的装有不低于1.1m高的护拦平台。当共用一个平台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m2。57.1.1(1.1*)级、1.2级厂房由最远点到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58.危险品生产对火花或静电敏感时,其生产厂房的门窗及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材料、防静电材料制品。黑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质门窗。59.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并应装设金属网。60.塑料导爆管生产中的奥克托今或黑索今粉碎、干燥、筛选、混合厂房。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61.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62.胶状乳化炸药中转库和危险品总仓库电气危险性分类属于F163.当运输危险品的通廊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时,危险场所应划为F2类,防雷类别应为二类。64.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及控制仪表(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控制按钮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1或DIPB21型(IP65级),控制仪表的选型应为本质安全型(IP65级),且关联设备应具有“电源未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65.F1类危险场所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2或DIPB22型(IP54级)。66.危险场所的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67.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68.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69.危险工作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60%以上。黑火药危险工作间宜控制在65%以上。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工艺要求确定。70.隔爆型电气设备标志为(d)71.炸药爆炸所具备的三个条件是反应的放热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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