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危害健康事故,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防方案。一、为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单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预案,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的流行或中毒;2.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3.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4.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O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O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5.因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四、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六、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