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许办(2003)51号附件1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三年五月-2-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3-目录1.总则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申请和受理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产品抽样与检验7.审定与发证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9.收费办法10.附则附件1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附件2公路桥梁支座的相关标准附件3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附件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附件5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6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附件7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为: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和球型支座。申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交通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交通部负责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2.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具体职能为: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参与下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5-可证办公室,将企业名单抄送交通部;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079574,62045675联系人:何玉珊、国天逵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5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2.5.1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079574,62045675传真:010-62079595联系人:宿健、马森承检能力:板式橡胶支座、球型支座2.5.2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路16号城业大厦内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10-62013238传真:010-62019588联系人:王莉、郑宝岐承检能力:板式橡胶支座、球型支座、盆式橡胶支座2.5.3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角门14号邮政编码:100075电话:010-67581207,67584609传真:010-67508626联系人:武晓星、张素英承检能力: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按检验机构的承检能力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6-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审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7-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7)。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部分检测项目需在现场检验,审查组应有三家承检单位人员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5人。5.2现场审查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8-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被检样品附合封样规定,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报审查部两份,发送企业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证书填写方式:每个单元一张证书。证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其承载力等级。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抄送交通部。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9-成审定。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