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专题讲座主讲人:刘洪律师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南京市珠江路699号东鼎大厦3号楼7层电话:8440577713905163111一、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认定(一)校园伤害案件法律适用的变更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未经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后,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过错推定法律推定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推翻法律的推定,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理上称为:过错推定原则(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过错责任行为人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他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法理上称为:过错原则过错包括:故意、过失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及对策(一)现状事故频发学校责任重大处理困难(二)对策增强老师的法律意识及处理问题的能力。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常态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老师、班主任和校园要保持高度一致。三、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法(一)、及时救治(二)、及时通知(三)、及时汇报(四)、及时抚慰(五)、及时通报(六)、协商、调解(七)、统一应对新闻媒体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珠江路699号东鼎大厦3号楼7层电话:84405555刘洪律师直拨电话:84405777手机:1390516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