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伊煤煤电公司,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监管,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调整,部分地区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执法监管工作有所弱化,特别是在煤炭市场需求趋旺的情况下,无证非法开采又有所抬头,干扰和影响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为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活动,巩固和发展煤炭生产的良好秩序,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各类煤矿企业,均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对象,列入年检范围,接受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查。二、年检组织我委负责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统一组织工作。在年检过程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主动争取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推进联合执法。《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以下简称年检表)格式文本或电子版,由我委统一制定,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三、年检主要内容(一)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1、依法应当具备的各种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依法取得的各种证照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的问题;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7、是否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8、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9、上年末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及全年原煤产量。(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1、煤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3、在岗的瓦斯检验工、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4、各种生产用图是否齐全,图纸的绘制是否及时、准确;5、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四、年检程序和时间整个年检工作分为煤矿企业自查自检、主管部门(单位)初检、颁证管理机关年检几个阶段,时间安排在第二、三季度。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前开展该项工作。(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检煤矿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检,下属多个煤矿(井)的,要统一组织各煤矿(井)全面开展自查。各煤矿(井)应组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检表,写出煤矿(井)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自查报告和年检表报送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对所属各煤矿(井)报送的自查报告和年检表,负责审查核实,写出企业自检报告。对自查自检合格的煤矿(井),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单位);对自查自检不合格的煤矿(井),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煤矿企业自查自检面为100%,不得出现漏查漏检的煤矿(井)。煤矿企业自查自检,必须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自检报告和所属煤矿(井)的年检表报送主管部门(单位)。(二)主管部门(单位)初检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包括省(区、市)、市(地、自治州)和县(市、旗)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央企业和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等。原则上,按照煤矿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本级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集团公司负责初检。即县属及县以下开办的煤矿企业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地)属煤矿企业由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省(区、市)直属煤矿企业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企业,由中央企业负责。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自检报告和年检表后,应组织力量对申报煤矿企业和本地区其他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煤矿(井)开展初检。初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50%。主管部门(单位)初检结束后,写出书面报告,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检报告和年检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直接报送我委或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单位)初检,自每年度的5月1日起至6月10日止。6月10日以前,将初检报告和签署有初检意见的年检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报颁证管理机关。(三)颁证管理机关年检颁证管理机关指我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颁证管理机关接到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初检报告、年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后,应及时组织年检。颁证管理机关年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检,资料审查面为100%。煤矿(井)个数超过2000处以上的山西、贵州、四川、湖南四省,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10%;矿点个数1000处以上、2000处以下的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重庆、云南七省(区、市),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20%;其他省(区、市)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25%。颁证管理机关进行年检自6月11日开始,至7月底结束。7月底以前,各省(区、市)颁证机关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写出年检工作报告,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一)。为检查和交流各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在各省(区、市)年检工作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自8月份开始统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省际互检或重点抽检工作。五、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一)合格经自查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井),确定为年检合格煤矿(井)。对年检合格煤矿(井),颁证管理机关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二)基本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经济类型、矿长、矿区范围、矿井设计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2、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的;4、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对年检基本合格煤矿(井),颁证管理机关应责成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格标准。(三)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种证件不全的;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6、超核定能力生产的;7、煤与瓦斯突出而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8、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1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12、自检表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的;1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井),颁证管理机关应依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六、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区、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本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安排意见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各地、各企业都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年检审查机构,逐企业、逐矿井、逐项目认真开展年检。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写出报告。(二)坚持原则,依法审查。各煤矿企业要在自检的基础上,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搞好配合,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要对自检报告和填写的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年检合格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地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承担责任”,对年检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三)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结合当前实际,各地区、各企业在年检过程中,要突出抓住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做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从今年开始,要建立通过年检审查核定生产能力的正常机制。凡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井),年检时要提出变更申请,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调整。二是严肃查处和取缔无证非法煤矿(井)。对无证私开或关闭后又私自恢复生产的煤矿(井),要立即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严格整顿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各类煤矿企业数量众多、布局分散,年检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为保证年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必须充分依靠群众,提高年检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年检内容、程序和处理规定等,让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尺度。要设立和公布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群众检举的无证非法生产煤矿(井)或在年检中的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要依法予以惩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结束后,颁证管理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通过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年检办法。附件: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二、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主题词:煤炭许可证年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