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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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号:名称:(盖章)敬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网站查询相关内容。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4、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2008年第一版)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申请人郑重承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郑重承诺:申请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中文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变更登记申请表登记事项原核准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联系方式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注:1、“原核准登记事项”应按《营业执照》核准内容填写。2、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3、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2·(涉及负责人变更时填写此页)负责人登记表姓名(中文)性别一寸免冠近照粘贴处职务国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华居住地址个人简历起止日期单位及职务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3·企业负责人承诺负责人声明:本人出任企业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签字:年月日·4·(涉及地址变更时填写此页)地址证明名称地址北京市区(县)(门牌号)产权人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的房屋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月日需要证明情况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填表说明见下页·5·注:1、“地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不得使用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但境外的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可使用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房屋作为本企业分支机构地址,由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产权单位盖章处签字,无需加盖境外企业公章。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地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地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地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地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地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6·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地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地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地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地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地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地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地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地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地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地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7·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8·地址登记表名称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申请人:年月日注:申请人处由企业加盖公章。·9·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区(县)(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地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特此证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年月日·10·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情况注册号发照人员签字发照日期年月日本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一份。领照人签字:年月日缴费发票粘贴处备注·11·一次性告知记录附页1: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12·一次性告知记录附页2: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13·指定(委托)书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2008年第一版)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14·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注意事项: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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