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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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9〕18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公平税收负担,缩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与同一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税负差距,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不同行业经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不同行业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适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新办企业适用当期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出租房屋”项目应税所得率,此项所得无论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取得推广服务和销售服务的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其他”应税所得率。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零售和批、零兼营”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销售电信卡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代售电信卡”应税所得率。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延迟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下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第三条第二、三款以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8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废止。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3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4《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了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公平税收负担,缩小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与同一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税负差距,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二、主要内容对实行定率征收的,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延迟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2日印发打字:王璐校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处马岚(小)5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及经营项目%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食品、饮料制造业6家具制造业8金属制品业6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5服装来料加工业5工艺品制造业8其他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5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5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5零售和批、零兼营5其他5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递送服务8运输代理服务12出租车20出租车(北三市)9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自营)9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承包承租或挂靠)6其他7建筑业装饰业11其他建筑业8住宿和餐饮业旅游饭店11一般旅馆9正餐服务12日餐、铁板烧9快餐服务8酒吧15饮料及冷饮服务86其他1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其他9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20其他20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14广告业务代理15职业中介服务15旅行社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14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服务13其他10其他行业出租房屋30代售电信卡25会计、审计、税务、法律、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服务25其他10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3、运输代理服务、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执行。4、客运车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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