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元时期山东盐业的生产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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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元时期山东盐业的生产与开发王赛时《盐业史研究》2005年第4期摘要:山东盐业发展到宋金元时期,出现了全面拓展的势头。主要表现在产业规模扩大、从业人员增多、盐场制度完备、制盐技术提高等几个方面。延续三个朝代,国家政权都在山东海滨不断开辟新的盐场,以提高食盐产量。山东盐业的开发及其产值对于那个时代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宋金元时期;山东;盐业生产;盐业开发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05)04-0003-05宋金元时期的山东盐业生产较前代而言,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除了北宋灭亡以及金末动乱所遭受的短期破坏之外,山东盐业在大部分时间里都保持着稳定的生产格局和较高的产量,成为沿海经济的支柱产业。本文就这一段时期的山东盐业的行业规模与生产状况作一简要论述。一、宋金两代山东盐业的有效开发宋金时期,山东沿海地区的制盐业的行业规模有所扩充,沿海各地依据自然条件而兴建各类盐场,采用传统的煎制方式获取海盐,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宋王朝建立之初,为增加国家税收,特别注重盐业生产,曾将盐利收归国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记载:“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尤重私贩之禁。”所谓官鬻,是指民制官卖的榷盐制度;所谓通商,是一种“听民贸易,官收其算”的变通方式。北宋中期以后的“通商”一般由商人受盐,“听至所鬻州军并输算钱”,官方控制商盐数额,“予券为验”①。北宋前期,官鬻、通商两种取利手段兼行,大部分盐利都被官方获取。仁宗庆历之后,榷盐政策渐废,官方又以税收形式来保障盐利收入。由于山东沿海的盐业生产有着较好的基础,因而宋王朝加大了这一区域的盐业开发力度,不断在山东海滨开辟新的盐场,提高食盐产量。据史料记载,山东沿海北起滨州,南至日照,都建有盐场。《宋史》卷一九一《食货志下三》指出,当时山东最大的盐场为“密州涛洛场”,所产食盐“一岁鬻三万二千余石”,能够满足本州及沂、潍二州的指定需求,并通商销售于其它地区。后来朝廷又“增登州四场”,进一步扩大山东东部沿海的食盐生产和外销范围。《文献通考》卷一五《征榷考》记载滨州场“岁煮盐二万一千余石,以给本州及棣、祁州杂支,并京东之青、淄、齐州”。滨州场的盐产量后来又有增长,供应区域也逐渐扩大。于是官方将滨州场分为“四务”,以加强管理。北宋时的无棣县境内已经开设盐场,称为永利场。今沾化县久山村出土过一方石碑,上面刻写“政和三年,永利场酒家石九思等人……凑钱修塔”等字样②,可证元明时期著名的永利场开启于北宋时代。这段时期,山东盐场处于扩容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宋史》卷一九一《食货志下三》,中华书局1977标点本。②《无棣县志》盐业篇,齐鲁书社1994年版。北宋时,山东沿海从事盐业生产的盐民数量有所增多,许多沿海居民聚涌至海滨地带,为的就是谋求制盐生路。皇祐年间,黄庶出任青州通判,曾记录过一次风暴潮的灾害,当时受灾的寿光、千乘两县数百户人家均为盐民。黄庶在诗中说:“盐民没利家海隅,奔走末业田园芜。天意似遣阳侯驱,卷水沃杀煎海炉。”①从诗作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寿光、千乘的海滨居民基本上都放弃了农耕生产而专致于盐业煎制,专业化程度甚高。北宋王朝控制盐业利润,禁止沿海居民私自从事盐业生产,下达了许多禁盐的法则,但在山东沿海,这些法则时常受到冲击。许多居民不惜身处重罚,也要在盐滩灶火之间谋求一条生路。有些开明的地方官,不时提请朝廷,希望放松对私盐生产及销售的禁锢。如《宋史》卷二九一《王博文传》记载他在密州任职:“负海有盐场.岁饥,民多盗鬻,吏捕之辄抵死。博文请驰盐禁,候岁丰乃复,从之。”同书卷二九二《张观传》也记载:“旧法,京东通安邑盐,而濒海之地禁私煮。观上言:‘利之所在,百姓趋之,虽日杀于市,恐不能止,请驰禁以便民。’”终北宋一代,山东沿海的私盐生产及贩运现象一直存在,尽管官方多次调整盐业政策,而民间转向于盐业的趋势并未得到扼制。《宋史》卷三七二《翟汝文传》就指出:“密负海产盐,蔡京屡变盐法,盗贩者众。”看来,沿海民众与官府争夺盐利的矛盾始终没有解决。由于从事盐业生产及销售的沿海民众形成有影响的群体,因而在当时的社会中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其中勇武英杰之士,不乏其人。据《金史》卷七九《徐文传》记载,莱州掖县人徐文“少时贩盐为业,往来濒海数州,刚勇尚气,……宋季盗起,募战士,为密州板桥左十将”,可见宋朝募兵常以盐民为对象。这也多少反映了山东盐民群体的构成情况。北宋王朝根据各地的盐产量及运销条件,给各个产盐区划分出一定的销售范围。最初,山东沿海出产的食盐大部分在半岛区域内鬻卖,只有滨州盐运销于河北等地,而山东西部地区则食用河东之盐。由于山东沿海盐场不断扩充生产规模,盐产量逐年增多,所以山东海盐的行销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天禧年间,常希古上奏,要求“登、莱等州末盐,望许过胶河商贩”,“诏许于淄、潍、青、兖、沂、密州、淮阳军行商”②,但未形成定制。到庆历时期,“兖、郓皆以壤地相接,罢食池盐,得通海盐”③,山东东部沿海地区出产的食盐销售才最终覆盖到了山东西部。这说明,山东的海盐产业能力持续提高。自宋仁宗之后,官方不断放宽食盐运卖限制,改用加强盐税的办法来控制盐利。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一二记载,京东东路徐、青、密、沂、登、莱、潍、淄诸州及淮阳军的盐税租额原为132544余贯,元丰年间实收188630余贯;京东西路兖、郓、齐诸州的盐税租额原为47559余贯,元丰年间实收75261余贯。两路盐税总收入为263891余贯。这部分税收基本上都来自于山东海盐的商销利润。盐业“通商”活跃了流通领域,使得原产于海滨的食盐有效地运销于内陆消费区,保证了内陆居民的生活需求,这种商业活动的增多还起到了平抑盐价甚至降低盐价的作用,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二三曾记载,元丰四年(1081年),“京东路转运司言,商贩青州高家港盐到齐州等处减价赊卖,至本司卖河北盐不行”,可见,“通商”已把“官鬻”挤到了十分尴尬的地步。为此,官方不得不动用行政权力,限制通商的规模,上书又载:官方“酌中立数,每岁认卖高家港盐二万席运至齐州界”。总之,北宋时期山东盐业生产和销售均保持了良好状态,在当时的沿海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金朝取代北宋之后,继续加大对山东沿海制盐业的投入,在山东海滨地带增设盐场,并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盐业生产和食盐管理。金朝设置的盐业管理机构为盐使司。金人最初在山东北部沿海设有益都、滨州两盐司,大定十三年(1173年)并为山东盐司;山东东部及南部沿海设有莒盐司。由于金朝与南宋以淮河为界,故而金人将淮北盐场划归莒盐司管辖。明昌以后,莒盐司并于山东盐司,山东盐司成为当时金朝七大盐司中最庞大的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黄庶:《伐檀集》卷上《皇祐五年三月乙巳,齐大风,海水暴上,寿光、千乘两县民数百家被其灾,而死者几半;丞相平阳公以同年李君子仪往赈之,以诗见寄,因而和酬》,嘉靖元年乔氏订补本。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一,民国北平图书馆影印本。③《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三下》,中华书局1977标点本。盐司以下设盐场。盐场是盐业生产单位。莒盐司执责期间,辖有涛雒、临洪、独木、板浦、信阳、西由、衡村、黄县、巨风、福山、宁海、文登等12处盐场。山东盐司辖有滨、益二州9处盐场(具体场名不详)。莒盐司所辖的临洪、独木、板浦3场在今江苏省境内。山东海疆的这些盐场曾是金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受到当权者的高度重视。据《读史方舆纪要》卷三一《山东》考证,利津县有“官灶城,在县南,旧有煮盐之所,金时尝屯兵于此,因置城戍守,今遗址犹存。”于此可见金人对盐场的重视。另据《金史》卷四九《食货志四》记载,在金七大盐司中,山东盐司提交的盐课利润最为丰厚。山东盐课岁收原额为2547336贯,章宗承安三年(1198年)增至4334184贯,当年全国盐课为10774512贯,山东盐课占全国盐课总收入的40%以上。这一统计数字说明,金代的山东海盐产业位居北方盐产业之首。金朝盐业实行民制官卖的榷盐制度,盐利由朝廷垄断。为此,金朝给各个盐场划分了明确的运销区域。就莒盐司所辖盐场而言,涛雒场所产之盐行销莒州全境,临洪盐场所产食盐行销于赣榆县,独木盐场所产食盐行销于海州司候司、朐山和东海县,板浦盐场所产食盐行销于密州。以上五大盐场的食盐还通销于沂、邳、徐、宿、泗、滕6州之境。西由盐场所产食盐行销于莱州及招远县,衡村盐场所产食盐行销于即墨、莱阳县,宁海州盐场所产食盐行销于本州司候司和牟平县,其后设盐场所产食盐皆鬻卖零售,不指定具体区域。黄县盐场和福山盐场只销本县,巨风盐场所产食盐行销于登州司候司、蓬莱县,此三场还共同行销于栖霞县。文登盐场所产食盐只销本县①。山东盐场的食盐行销覆盖范围则远至河北、河南和南京诸路,行销区域最大。宋金两朝在山东的海盐开发都远远超过前代,盖因北宋王朝积贫积弱,财政收入始终处于低靡状态,因而倍加关注沿海制盐业的创收;而金朝只占有淮河以北的海岸线,其食盐来源和盐课利润只能取自北方盐场。所以,这个时期的山东沿海经济在盐业开发方面进展最快。二、元朝时期山东盐业生产规模的再度扩大在元代山东沿海地区的经济结构中,盐业生产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有一段专门论述山东盐业的史料:“山东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课税所,拨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隶之,每银一两,得盐四十斤。甲午年,立山东盐运司。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三年,命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买食盐三斤;灶户逃亡者,招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改立山东转运司,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六年,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东都转运司,岁办一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户工本钱亦增为中统钞三贯。二十三年,岁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引。大德十年,又增为二十五万引。至大元年之后,岁办正、余盐为三十一万引。”从这段资料可以看出,蒙古人入主山东之后,立即把盐业生产控制在自己手中,包括灶户拨调、工银付与以及产量定额等有关政策,都制定得很详备,同时不断完善盐业管理机构。元代的盐户在户籍上仍然自成一类,专门从事盐业生产,当时又称灶户。据《元典章》卷九《官制·场务官·盐场额办引数》记载,元朝全国灶户约有5~6万户,而山东沿海的灶户定额为2870户,比之河北、两淮沿海的灶户数额要少。山东海盐产业的管理机构屡次更名,先后有课税所、盐运司、转运司、都转运司等官署名号。按规定,从事盐业生产的灶户要向国家交纳额盐,国家给予灶户一定数量的工本钞。就全国灶户平均额盐而言,一般每户每年交2万斤左右,而山东灶户则要交到3万斤?可见山东灶户虽然数量不多,但单户生产能力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金史》卷四九《食货志四》,中华书局1975标点本。从上引资料还可看到,随着元王朝统治的稳定与持续,山东盐产量也在逐年增长。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山东盐产量为71998引,到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产量已递增为31万引。按元朝规定“每盐一引重四百斤”①,那么合算产量达12400万斤,这是山东产盐量可知的历史最高记录。由于山东盐业生产能力连年提高,国家、地方以及生产者均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元朝全国重要产盐区共有9处,总产量曾高达256万引,山东的盐业规模位居第四,盐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12%。当时全国分设盐场160余所,山东设盐场19所。无论从盐场设置还是单场盐产来看,山东盐业都占有突出位置。按元朝官方规定,山东沿海地区的场灶事务以及盐课榷办,均由山东盐运司操作,盐业生产及销售的体制十分完善。《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办课合行事理》曾记载了盐场办课纳盐的一些细则,有云:“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要斛重均平,无有余欠。运使以下,分转检较,仍于袋上书写监装检较职位姓名,以千字文为号,如法编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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