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经营(加盟、连锁、代理)纠纷的法律要点问题精析【关于特许经营的基本要素】1、【特许经营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哪种形式商业经营属于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律师评析】在实务中常见的加盟、连锁、项目合作、品牌专营、专柜经营、特约经销、代理经营等具体名称,虽名称各异,经营模式各部相同,但只要该种商业经营符合了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应当可以该种商业经营为特许经营。2、【特许经营资源的内容】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包括哪些?特许人所拥有的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律师评析】特许经营资源即包括有形的商标、企业标志、商号、专利技术等有体物,也还包括商业秘密等无形资源,该种经营资源一般具有独到性、独特性、专有性、竞争优势等特征。但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何种经营资源,应当首先依据合同的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特许人所享有的所有经营资源均系被特许使用的经营资源。3、【特许经营的特征】什么是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也包括一些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2)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3)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律师评析】特许经营的三大基本特征,应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去把握,一是经营资源,即特许人是否拥有经营资源;二是授权使用,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三是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费,一般在合同中可能被表述为加盟费、代理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经、培训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各种名称,但一般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4、【特许经营模式的含义】什么是特许经营中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的解释。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以被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经营模式的表现。经营模式可以体现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促销策略、质量控制措施及店铺装修设计等多个方面。经营模式的特点。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等特点。5、【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认定】如何认定和辨别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一方面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进行认定,主要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三个基本特征”,而不能依据合同的名称,或者合同中记载的“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另一方面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如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即使通过合同内容的约定分析不具备“特许经营的三个基本特征”,只要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具备了上述特征,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一样可以认定为具有特性经营性质的合同。【律师评析】实务中,常见的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项目合作合同、品牌专营合同、专柜经营合同、特约经销合同、代理经营合同等叫法,但应结合合同实际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关于特许经营的主体】6、【特许经营当事人及资质】特许经营的当事人包括哪些?是否有应当具有一定的资质?特许经营的当事人包括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特许人应当具有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不能作为特许人。法律对被特许人的资质没有限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被特许人。【律师评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该条款内容来看,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并非企业,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7、【特许人“两店一年”】特许经营中所谓特许人应具备“两店一年”的规定具体指什么?所谓特许人应具备“两店一年”的规定,系指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律师评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该规定为管理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8、【特许人备案制度】特许人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何“备案”,不备案的后果有哪些?备案的法律依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在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部门。如经营范围在省级区域内的,应向省级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经营的区域为跨省级的,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资料。特许人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经营资质材料”等材料。不备案的后果。特许人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可以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至5万元罚款;如逾期仍不备案的,可处5万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并公告。【律师评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的特许人“备案”制度,系属于管理性强制法律规范,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备案”,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9、【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何时以及应当如何披露?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2)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的情况;(5)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情况;(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8)中国境内被特许人有关情况;(9)最近2年经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摘要;(10)最近5年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11)特许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情况;(12)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至迟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上述信息,且披露的上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律师评析】之所以规定特许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其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项目之前能够获得特许人的必要信息,以预测投资风险,防止商业欺诈。也是为了促进公平交易,保护被特许人能够获得必要的经营信息,以判断经营风险和预期收益。【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10、【无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哪些情况下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依据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下特许经营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无效:(1)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2)被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行政批准(或许可)方可经营的,特许人未取得批准或者许可,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3)被特许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而被特许人不具备有关特定的条件,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4)特许经营资源不具有可续展的法定期限,或者超过了法定期限但依法未续展的,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超过该法定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5)其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无效。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律师评析】上述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律师不再赘述。针对常见的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以及未履行“备案”手续、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有关特许经营合同可撤销的情形】11、【可撤销的特许经营合同】哪些情形下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撤销?合同是否能够被撤销,首先要审查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结合特许经营合同来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特许人如故意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者经营资源的,足以导致被特许人与其签订合同,该种情形构成欺诈,被特许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中,特许人如故意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夸大的经营资源,对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律师评析】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的欺诈行为,由于举证的困难,往往难以据实认定,且欺诈行为是否导致“足以影响订立合同或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影响(如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后果难以判定,故此不建议轻易以欺诈为由提出撤销合同。12、【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如何认定特许人存在“欺诈”行为?对特许人“欺诈”行为的认定,应结合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者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以及对订立和履行特性经营合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情形】13、【可解除的特许经营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依法《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在达到约定条件时解除,或者一方依据法律规定单方解除。那么特许经营合同同样可以经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解除,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这里特别列明以下哪些情况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预期违约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一方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这五种情形下,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2)在特许经营期间,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致使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3)被特许使用的经营资源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4)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或者夸大经营资源,足以影响被特许人订立合同,或者对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履行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5)实务中存在,允许被特许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律师评析】上述罗列的合同解除情形,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而法定解除中也包含双方均有权解除的情形以及被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的情形,要仔细区分。14、【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目的】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合同目的是什么?特许经营的合同的目的主要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律师评析】这里需要特别强调,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是否盈利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15、【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有权的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所规定的“一定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