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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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2009年3月·北京第2页甲方: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乙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要求,甲乙双方现就摩托车下乡工作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产品及型号1.1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乙方生产、销售符合摩托车下乡补贴要求的产品(以下简称“摩托车下乡产品”),具体产品型号见协议附件1。1.2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如果乙方有新的摩托车下乡产品研发上市,并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其产品型号自动增入协议附件1,受本协议约束。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按照相关文件对乙方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1.2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在相关文件、网站、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布乙方摩托车下乡产品的型号、授权经销商等相关信息。2.1.3甲方与摩托车下乡有关的活动或行为,应当严格遵循第3页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1.4甲方及其授权人不得泄露或者滥用乙方上报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料。2.1.5甲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及时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乙方有权依法组织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2.2乙方承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摩托车生产企业。2.2.3乙方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实施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人对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的检查及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2.2.4乙方承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型及参数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使用次等材料、简化工艺等措施降低成本。2.2.5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规定式样(具体式样另行发布)向经销商发放统一的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2.2.6乙方承诺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搞恶性竞争。2.2.7乙方承诺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由本企业的授权经销第4页商(包括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直接授权经销商名单详见附件2)销售,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不享受补贴政策。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直接授权经销商如有增减,乙方必须及时将有关名单报送甲方备案,甲方应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经公示后新增的直接授权经销商和由直接授权经销商逐级授权的经销商方可销售汽车下乡产品。2.2.8乙方要加强对本企业授权经销商的管理,并承诺授权经销商均符合如下规定:(1)承诺授权经销商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摩托车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的企业。(2)承诺授权经销商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向消费者如实宣传摩托车的性能、排放标准等情况,不得虚开发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3)承诺授权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摩托车下乡产品时,在车辆上加贴统一的标识,并为农民复印一份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4)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需要在销售网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2.2.9承诺在授权销售网点自身或者附近有相应售后服务的网点并在向农民销售摩托车时明确告知,确保为摩托车下乡产品提供优质售后维修服务。售后服务符合国家摩托车产品的三包规第5页定,在用户产品出现故障时,保证5日之内解决(新疆、西藏、青海、内蒙等偏远地区7日之内解决),否则为用户提供维修备用摩托车直到故障排除为止。2.2.10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三、履约保证金3.1乙方依据本协议第2.2.10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进入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3.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有违背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形部分或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3.3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2.2.10条约定数额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的,取消乙方进入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3.4如乙方未有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四、违约责任4.1对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乙方予以处理:(1)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2)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第6页(3)从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产品;(4)从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5)取消乙方进入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6)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五、不可抗力5.1一方对于自然灾害或其它法定不可抗力且非因该方过失所致的迟延履行不负责任。如有上述迟延原因,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即采取所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因不可抗力或任何甲方违约事由致乙方迟延或不能履行其义务者,乙方不承担违约及给付违约金等责任。六、其他约定6.1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七、生效条件7.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2协议的所有附件与协议正文均有同等效力。八、有效期8.1本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月31日。第7页甲方签字(盖章):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1.摩托车下乡产品型号2.乙方直接授权经销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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