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提2010161号150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二)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重点。1.“打击非法”的10个重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整顿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煤矿;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现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拒不执行3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等。2.“打击违法”的10个重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煤矿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火工品的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以及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煤矿。全省煤矿企业要对照上述20个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排查台帐;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100%全覆盖检查。(三)全面清理检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对全省所有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县级相关部门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及政府未按规定挂牌、与整合技改工程发生关联、转让和劳务承包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要立即取消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资格。被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4统的矿井,公安机关停止提供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提供生产用电,煤炭管理部门停止提供煤炭准运准销证。对不履行其职责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二、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规定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须的安全投入,严格执行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矿维简费、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发现的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煤矿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出人员命令。(二)强化现场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如果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不下井带班,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领导干部提前升井,工人有权提前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企业负责人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上煤矿应当申办煤矿四级安全培训资质。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停产(停建)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5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按规定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档案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煤矿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查出的并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41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要在今年底前整改完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安〔2010〕6号)。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一)继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9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办法》(黔府办发〔2008〕84号)、《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黔府办发〔2008〕8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90号)等要求,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按照分级负责6的原则,深入开展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督导和专家技术会诊工作。(二)扎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和《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动态达标的煤矿,不得开展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并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三)强力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分阶段提出具体步骤和措施,确保3年内完成。将“六大系统”作为煤矿建设项目的重要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严格安全核准和项目审批。(四)深入推进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和煤炭资源整合。学习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积极推进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由省能源局牵头,制订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大矿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和托管小煤矿288对的任务。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五)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火灾防治、顶板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好《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黔安监管办字7〔2009〕111号),大力推进“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方针。以外因火灾排查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好《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黔煤安监监察字〔2009〕26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凡未淘汰木支护、未达到顶板管理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开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支护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六)严格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把煤矿建设项目、资源整合矿井纳入监管范畴,会同投资、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力度(一)健全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着力提高执法效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特点,及时调整监管监察计划,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产煤县8(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实施“三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每季度要将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通报给市(州、地)政府(行署)和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二)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建设进度。按照《关于印发水城县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促进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报告的通知》(黔安〔2010〕8号)要求,加快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加快建设进度的协调服务工作机构,为煤矿企业证照办理、双回路供电建设、运煤通道建设和解决矿群矛盾纠纷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完善调度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三)全面落实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黔安〔2010〕7号),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职责,督促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四)加强煤矿安全挂牌监管。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转变安全监管工作方式对全省合法煤矿实施挂牌监管的指导意见》(黔安监煤矿〔2010〕89号)和《关于加强对煤矿安全挂牌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10〕63号),加强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35对矿井的省级挂牌监管。重点督促各地落实省属国有重9点煤矿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市、县级挂牌监管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乡镇煤矿的挂牌监管。(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程序全部按期结案。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对今年以来发生在技改整合矿井的非法违法生产事故,要依法严办,一律按上限处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督促事故多发地方和煤矿企业真正吸取事故教训。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日